问题 | 刑事强制措施的时限要求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1、拘传。 是司法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2、取保候审。 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使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或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 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其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4、拘留。 是指公安、检察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紧急情况时,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5、逮捕。 是司法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剥夺其人身自由,收押于看守所强行进行审查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采取措施时有错误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要承担的责任包括国家赔偿责任、行政处分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刑事强制措施的时限要求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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