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如何构成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由如下要件构成的: 1、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要件为司法工作人员; 2、主观要件由过失构成; 3、客体要件是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 4、客观要件由行为人在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由下列要件构成: 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3、犯罪客体是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 4、客观方面由行为人在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如何构成的?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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