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规定职务侵占能否撤案?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一、根据规定职务侵占能否撤案? 1、公安机关若是已经立案处理职务侵占案件,不一定可以撤案。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撤案: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刑事案件撤案后不一定能再次立案。 撤销案件后 如果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是可以再报案的。否则 ,报案也不会立案。 二、职务侵占罪由哪个部门立案? 1、职务侵占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并不是国家安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具体由犯罪地所在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如果由嫌疑人居住地更合适的,可以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2、公安机关并不一定会立案处理职务侵占案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3、法院审理职务侵占案件后,不一定会作出有罪判决。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三、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是什么? 1、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包括犯罪对象不尽相同、犯罪故意内容不同。 (1)犯罪对象不尽相同 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既包括钱,也包括物;而挪用资金罪的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资金。 (2)犯罪故意内容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故意内容是以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完全不打算归还;而挪用资金罪的故意内容只是暂时使用本单位的资金,准备日后归还。 2、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相同点主要有: (1)犯罪主体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侵犯的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3)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不管是职务侵占案件,还是其他的案件,公安机关只有确定满足了特定案件的立案标准之后,才会作出立案的决定。至于职务侵占能否撤案,需要结合实际的案件确定。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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