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省关于职务侵占犯罪数额的规定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一、浙江省关于职务侵占犯罪数额的规定是怎样的? 侵占的财产数额如果在六万元以上,那么实施侵占行为的职员就涉嫌犯了职务侵占罪。具体的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包工头虚报工人工资是否涉及职务侵占? 1、包工头虚报工人工资涉嫌侵占单位的财产,属于职务侵占。 涉嫌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触犯职务侵占罪。 2、工资表又称工资结算表,是按单位、部门编制的用于核算员工工资的表格,每月一张。 正常情况下,工资表会在工资正式发放前的一至三天发放到员工手中,员工可以就工资表中出现的问题向上级反映。在工资结算表中,要根据工资卡、考勤记录、产量记录及代扣款项等资料按人名填列“应付工资”、“代扣款项”、“实发金额”三大部分。工资表格必须准确、真实的记录员工的各项工资,不得掺假。 三、挂靠建筑企业的包工头侵占工程款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吗? 1、挂靠建筑企业的包工头侵占工程款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挂靠的包工头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身份。从法律性质上来说,挂靠双方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关系,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那就不能将挂靠的包工头归入被挂靠单位的员工,从而以职务类犯罪的名义进行控告就很牵强,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2、因挂靠项目经理侵占工程预付款导致工程无法完工或工程遭受损失的,建设公司可以依据挂靠协议解除合同。 追究项目经理的民事责任。如果项目经理以骗取工程预付款而不是履行合同为目的,与建筑公司签订挂靠合同,那么项目经理的这种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 不管侵占行为是发生在浙江,还是发生在其他地区,只要被侵占的财产数额已经超过六万元,那么一般就涉嫌犯了职务侵占罪。对浙江省关于职务侵占犯罪数额的规定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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