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男子遭“性”侵,不能认定为强奸吗,强奸罪量刑标准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一、男子遭“性”侵,不能认定为强奸吗 男子遭“性”侵,不能认定为强奸。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是男性性侵女性。如果女性性侵男性造成身体伤害的可以判故意伤害罪,或者侮辱罪,绝对不可能被认定为强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强奸罪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 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 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 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 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 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 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 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 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 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以上就是小编对男子遭“性”侵,不能认定为强奸吗所进行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男子遭“性”侵,不能认定为强奸。 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是男性性侵女性。 如果女性性侵男性造成身体伤害的可以判故意伤害罪,或者侮辱罪,绝对不可能被认定为强奸罪。 如果大家还想了解其他法律知识,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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