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藏毒判刑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毒品辩护 |
解答 |
一、藏毒判刑标准是怎样的? 1、窝藏者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2、窝藏毒品罪与窝赃罪的界限 窝赃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窝藏的行为。本罪保留了窝赃罪的基本性质,所不同的是,本罪的对象是特定的,仅限于毒品和毒赃。而窝赃罪的对象的范围广泛,包括除毒品犯罪以外的所有的刑事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其次,本罪的法定刑要比窝赃罪的法定刑高,体现了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目的。 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是什么?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包括犯罪动机不同、立案标准不同等。 1、犯罪动机不同。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故意是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主观故意是故意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达到逃避司法机关法律制裁的目的。 2、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没有数额规定。而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了数额。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的犯罪分子主要为毒品罪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当然必须先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对此,我们认为,如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人持有的毒品数量达到追究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罚、未达到数量的,可认定为本罪。 三、涉毒犯罪有哪些特点? 1、涉毒犯罪的特点包括毒品犯罪的范围非常广,而且毒品犯罪多发;新型毒品犯罪突出等。 (1)毒品犯罪的范围非常广,而且毒品犯罪多发 数据表明,毒品犯罪以前主要是在沿海的发达地区多发,比如青岛、烟台等地,不过随着交通的越来越便利,毒品逐渐流入内地或者偏远地区,内地的毒品犯罪也增多了,毒品犯罪向全国各地逐渐蔓延,淄博、临沂等地逐渐成为了重、特大毒品犯罪的高发地区。 (2)毒品犯罪大幅度发展 很多毒品犯罪都是初犯,涉案人员每年都在增加而且越来越呈职业化、团伙化发展,多数贩毒人员以前并没有贩毒史,也没有贩毒方面的处罚,无疑说明新加入毒品犯罪的人员大幅度增加,犯罪分子分工明确,从一开始的个人犯罪、合伙犯罪向团伙犯罪、集团犯罪演变。 (3)新型毒品犯罪突出 如今毒品数量越来越大,而且纯度也越来越高,传统毒品因为很多的原因在毒品犯罪中所占的比例如今已经不到三成,合成毒品像冰毒等成为了毒品犯罪的主流。 (4)毒品来源和涉案更加的集中 很多大型的毒品犯罪是能够查清毒品来源的,从而有更多的证据证明这些毒品的来源地和目的地,贩毒人员在一般情况下就是把毒品从某一个地方购买后在运输到另一个地方贩卖,多数毒品犯罪的主要形式就是运输贩卖毒品。 2、贩卖毒品的情形 (1)毒品买入后转手卖出,从中牟利。这是罪典型的贩卖毒品的行为。 (2)自己制造毒品又销售的。这种行为没有前续的购买毒品的行为,但是在现代科技条件越来越发达的情况下,自己制造毒品的条件也变得越来越多起来,特别是“冰毒”的技术变得越来越简单,病毒的生产场所也越来越多,这种自己制造病毒进行销售的行为也越来越多。 (3)将通过抢劫、盗窃、抢夺、诈骗、拾得、储存等非交易方式获得的毒品出卖牟利。这些情形是贩卖毒品的特殊情形,比较少见,但是我们不能把它们排除在贩卖毒品的情形里。 (4)以毒品易货,即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或者其他货物。 (5)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这第(4)(5)种情况在内地的毒品市场里比较少见,但是在毒品交易泛滥的毒源地则在很多的时候存在着。 (6)赊销毒品。赊销毒品通常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赊给其他毒贩,待其卖出后再付款,二是将毒品赊给一时无钱的吸毒人员,待其设法弄到钱后再付款或以物抵债。这种情形不存在有争议的问题,仅仅是典型贩卖的另外一种形式。 (7)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从中牟利,均以贩卖毒品的共犯论处。 在明知特定物品是毒品的情形下,不得实施窝藏行为,否则只要实施了此种行为,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犯了窝藏毒品罪。阅读问后,若是对藏毒判刑标准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