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生拆迁纠纷能否仲裁? |
分类 | 征地拆迁-土地征收 |
解答 |
一、发生拆迁纠纷能否仲裁? 1、发生拆迁纠纷不一定可以采取仲裁的方式处理。 《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仲裁协议; (二)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对于已经采取了仲裁方式处理的,不能再就同一个纠纷向法院起诉。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二、申请仲裁,需要提交仲裁申请书吗? 1、申请仲裁,需要提交仲裁申请书。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2、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发生拆迁纠纷后,不一定可以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对于纠纷当事人已经提出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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