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帮信罪立案标准有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南京帮信罪立案标准有什么? 帮信罪立案标准如下: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两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帮信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是犯罪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第二是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会给国家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造成损害,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此外,本罪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既包括行为人明确知道,也应包括行为人应当知道。 第三是犯罪客体方面。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当然破坏了稳定、健康、有序的信息网络环境。严重侵害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而为这些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同样也破坏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第四是犯罪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帮信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是什么? 帮信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包括外观特征不同、侵犯的客体不同。 1、外观特征上,帮信罪具有依附性,非法经营罪具有独立性。 从外观特征上看,帮信罪中的支付结算,是因为某种“转账、交易、收款”活动本身对上游网络犯罪行为的完成起到了帮助作用,当然这种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在帮助他人开展网络犯罪活动。 而非法经营罪中的支付结算行为,则不是为上游犯罪而活动,是指独立构成犯罪的支付结算业务活动,该行为不是因为帮助上游犯罪活动资金流转而构成犯罪,而是其本身就构罪。 2、本质上,双方侵犯的客体不同。 当然,这只是外观特征上的区别,更重要的,是两罪在本质上的区别,就是非法经营罪中的支付结算,是一种业务活动,而在我国要从事该类金融业务,是需要获得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专门业务许可,性质上属于一种特许经营业务(俗称“牌照”,因此,在没有取得相关“牌照”的情况下,不管这种非法业务活动是否帮助了上游犯罪活动,该犯罪行为独立侵犯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 帮信罪与诈骗罪、帮信罪与非法经营罪等,都是存在区别的。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并不需要区分这些罪名具体有哪些区别,只要发现他人存在犯罪行为,都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在报案的时候,需要提交真实的、证明他人确实犯罪的了证据。 信罪的构成要件首先从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作为开始,直到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为结束,这就是对南京帮信罪立案标准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通过上文中的法律知识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需要了解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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