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好意施惠行为应该怎样认定 |
分类 | 诉讼仲裁-诉讼管辖 |
解答 |
好意施惠的行为也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但行为人不具有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 1.债的关系与好意施惠关系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负法律上义务的意思。 但在实务中,经常难以区分,通常有偿的约定应当认为是债的关系; 而无偿的约定,应当看受益人的相对人,对该约定有无特别利益而定,如借贷、赠与、委任、寄托等。 2.当事人并无受其约定拘束之意,则为好意施惠关系,如约定让亲友搭乘顺车至某地,受同事或友人嘱咐代购某物,邀请友人散步或参加宴会等。 3.在无偿的约定情形,当事人究竟有无受拘束之意,亦即究竟意在成立合同,或仅为好意施惠关系,应解释当事人的意思,斟酌交易习惯与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的利益,从相对人的观点加以认定。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好意施惠者,对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损害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存在过错,仍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是欢迎读者到进行法律咨询。 对于好意施惠行为应该怎样认定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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