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附随义务违约是否存在?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订立 |
解答 |
一,有关条例上附随义务违约是否存在 目前,各国立法对附随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故学界对其表述也并不一致。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诚信原则 债务人于契约及法律所定内容之外,尚负有附随的义务。此附随义务,又可分为两种。 一为辅助的或非独立的附随义务,并无独立目的,惟保证主给付之义务履行。 二为补充的或独立的附随义务,为达一定之附从的目的而担保债之效果完全实现。 三,理论基础 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这种附随义务势力范围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的整个过程。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后者排除了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理由在于这三者在义务功能、违反义务的责任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笔者倾向于采用前者,即广义的附随义务涵义。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虽然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在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实践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上更多的是一种共同性。因此应将其统一在附随义务的涵义中,以构建完整的现代合同法义务群。 随附义务的问题在实际的操作上是有不小的阻力,毕竟涉及较多的利益方,因此自己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在程序上的审核上保持合理的因素,不过需要自己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学会积极的应对,但是会有不少的疑问,所以在关键时候进行必要的咨询,减少自己的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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