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制造危险物质罪的立案标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危险物质对药物研发等是有帮助的,故此法律并未明确限制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得实施制造危险物质的行为,但是由于此类物质的危险性是比较高的,若是生产不当很有可能会使得环境污染、疫情等安全事故发生,故此法律限制了只有获得许可的单位(个人)才可以生产这类物质。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刑法中要怎么规定非法制造危险物质罪既遂量刑标准?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非法制造危险物质罪的立案标准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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