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看守所收押前应进行那些工作?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一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二条,收押人犯,应当建立人犯档案。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三条,收押人犯,应当告知人犯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视和享有的合法权益。 在法院判决生效十日之内,押送机关需持有相关法律证明文书才能将犯人移送看守所进行收押。收押前应对犯人进行健康和精神方面的检查,对随身携带物品进行检查,登记和代为保管,并对犯人建立档案,收集指纹。并告知在收押期间所享有的权益和必须遵守的义务。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看守所收押前应进行那些工作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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