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看守所安全大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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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看守所是指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设立的扣留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场所。对于看守所的安全大检查,其法律解释如下: 1. 检查的目的:看守所安全大检查是为了确保看守所内的秩序和安全,保护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逃跑、自伤或他人伤害。 2. 检查的内容:安全大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看守所内的建筑设施、监控设备、防护措施等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其正常运作和安全有效。 3. 检查的程序:看守所安全大检查应当由具备相应权威的机关或部门进行,依法组织人员进行全面检查,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4. 检查的权限:进行看守所安全大检查的机关或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进行检查,保护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5. 检查的结果和处理: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检查报告,记录检查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处理。 总之,看守所安全大检查是为了保障看守所内的安全和秩序,依法进行,保护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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