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医疗损害
一般医疗损害,是相对于重大医疗损害而言的,是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因医疗行为的原因所遭受的人身、财产、人格损害。一般医疗损害纠纷属于医疗纠纷,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问题 | 非法行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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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非法行医的认定医疗卫生管理法规,未对非法行医的概念明确界定。我们认为,依据相关法规,非法行医,是指未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而行医和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开展的诊疗活动。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非法行医主要应包括下列6个方面: (1)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 (3)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5)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6)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根据《执业医师法》,非法行医应包括下列2个方面: (1)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2) 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根据《母婴保健法》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2)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3)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或者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其他非法行医情形 (1)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 (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 个人非法行医及其民事责任非法行医不论怎样,最终是由自然人所为。个人非法行医相对于单位和医疗机构非法行医而言。个人非法行医有两类: 1. 无医师资格或无医师执业资格者的行医。其方式有:(1)私设诊所或以游动方式开展诊疗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行医者本人承担;(2)挂靠正式医疗机构以“专科或专家门诊”名义行医。其民事责任依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规则的精神,由行医人和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责任;(3)个人或个人合作执业的医疗机构被吊销或注销执业许可证后继续行医。其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 2. 有医师执业资格证者的非法行医。其方式有:(1)私设诊所或在家里私自开展诊疗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行医者本人承担;(2)在非医疗机构或他人(单位)私设的医疗机构兼职行医。其民事责任由兼职单位承担,因其具有职务行为性质。应当指出,到正式医疗机构非法兼职从事执业许可范围的业务,不构成非法行医。因此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应认定为医疗事故。因为行医人与其兼职的医疗机构都具有主体资格,行为人只负行政责任。 单位非法行医及其民事责任单位非法行医,是单位或组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开展诊疗活动。不论其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卫生技术资格与执业资格,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均由该单位或组织承担。单位非法行医的情形有: 1. 非医疗机构超出服务开展诊疗活动,纵使进行诊疗行为的个人有在其医疗机构从业的执业资格,亦不影响其非法行医的构成,但其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该机构承担。 2. 单位获准设置医疗机构但尚未取得执业许可证而开展诊疗活动。执业许可不是单纯的行政管理程序问题,也是关系患者生命健康安全的实体问题。行政部门需进行审查、实地核实并对从业者的知识与技能抽样考核,合格的方许可执业。许可前执业的是非法行医,其民事责任由该单位,而非欲设之医疗机构或从业者承担。 3. 医疗机构被吊销或注册执业许可证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该医疗机构在法律上已不复存在,以其名义进行的非法行医活动的民事责任应由行为人承担,其实质是个人非法行医;但行为人隶属于合法单位,依该单位意思行医的,是单位非法行医,民事责任由该单位承担。 医疗机构非法行医及其民事责任医疗机构的非法行医不等于其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违反有关规定,进行治疗活动的主体、场所不具有法定资质的违法行为,由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其类型有: (1)任用不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就行为人而言也构成非法行医,但只承担相应刑事和行政责任,对患者的民事责任应由医疗机构承担,因为它是职务行为。 (2)任用执业医师从事其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处理同前。 (3)超出核准诊疗项目从事诊疗活动,但急救、急诊除外。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 (4)非法另设派出机构行医。其实质是新设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类似前文所论单位非法行医。 (5)将部分科室承包给不具医师执业资格者行医,或允许其挂靠行医。其处理见“个人非法行医及其民事责任”。 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等五种情形应认定为非法行医。 其中,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都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形。 司法解释指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或者是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司法解释于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非法行医 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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