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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集资合作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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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资合作建房的概念
集资合作建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集资合作建房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是指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全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者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进行住房建设的一种办法。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用地、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二、集资合作建房的方式
集资建房是我国政策与法律允许的公民获得住宅的一种行为。目前存在两种方式:
一是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方式。单位提供国有划拨土地,由单位和职工共同集资缴纳建房款,再委托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由于建造过程中可以减免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必须要缴纳的配套税费及利润,所以国家也一直把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纳入福利分房这种制度体制中。也就是说,如果你承租了公房且有资格购买房改房,你就没有权利再集资建房,反之亦然。由于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故建设部发文,自自2006年08月14日起,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但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的集资建房政策没有取消,但审查已严格控制。
另一种就是个人集资建房方式。即由居住在同一城镇区域的在不同单位工作的职工通过政府牵头组织成一个社会团体(城镇住宅合作社),再由职工集资建造房取得住宅,比如说安居工程就是其中的一种。这种方式也一直是国家鼓励与支持,但由于缺乏法律与行政法规的立法,且与地方政府通过利用国有土地经营城市和创造财富的执政理念冲突,因此,目前几乎所有地方政府都对此持消极态度。目前国家实际上已经否决了该方式,而取代的是廉租制度、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限制商品房政策。
目前市场上炒的非常火热的个人集资建房,就是许多想改善自己居住环境但由资金不足的人组成一个群体,通过个人集资去购房国有土地再委托开发商建造房屋的一种行为。从法律上分析,这种集资建房实质上就是变相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集资建房。

三、国家关于集资合作建房的相关规定
   2004年5月13日,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首次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的范畴。《办法》还规定,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集资房  《办法》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对于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办法》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用途、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租金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四、如何购买集资房
集资房的建设是需要报建的,且由一家到两家地产开发公司负责,通过当地政府批准,在一系列的专业电力公司集资房  设计公司设计、规划之下而进行的,集资房的开发是在同一片区内大规模、大面积地进行。据业内人士的不完全统计,集资房90%的业主用于自住,投资出租等其他用途占约10%。按照房价的承受力分析,集资房最适用于消费金字塔最底层的工薪阶层,一般月收入为2000元左右的人购买集资房的人较多。漂泊不定的工作环境,不稳定的经济收入,使他们拥有了强烈的安家冲动,于是在自己可以承受的经济范围内,在关外拥有一个自我的天空,每日享受关外清新的空气,轻松购房,的确是一桩美事。从某种意义上讲,购买集资房或许是把有限资金发挥效用的最佳渠道。购房者也必须注意到,目前房地产市场对集资房的总体看法是合理不合法。所谓合理就是存在的合理性,集资房的存在,是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中间产物,是不可争辩的事实。但从某种意义上讲,说它不合法,是因为把集资房与商品房相比,集资房没有像商品房所拥有的房产证。但是,房产证是商品房所特有的东西,集资房与商品房毕竟不是同一种产品。集资房是以集体名义的房产,单个户主没有房产证也在情理之中。买房毕竟是件大事,为了谨慎起见,在集资房的购买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别买违章建筑集资房。如果是违章建筑,那就意味着自己花钱买下的房子本身就是违法的,没有法律保障,所住的房子会有随时被拆掉的风险。     
2.为了避免不应有的损失,看市政规划,向开发商询问是否办了报建手续。有无建筑规划许可证是非常重要的。一般建筑一定会在红线内建房,而符合市政规划的集资房用地还是获得政府保护的。     3.要找专业开发商了解集资房开发商的的背景十分重要,这是让自己的各方面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的重要关键。  

五、购买集资房的注意事项
集资房,原是有关单位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利用自身闲置用地招集外单位集体或个人、本单位个人的资金,共同解决生产、生活用房而出现的。由于集资房与商品房之间的巨大价格差异,一些单位和个人便擅自扩大集资范围和建房规模,甚至公然借机谋取暴利,或采取欺骗手段,损害出资人利益,导致纠纷时有发生。兴建集资房的土地来源主要有:企业通过减免地价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非农用地;农村私人宅基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文教卫生、科研单位的非营利性用地。兴建集资房的单位或个人通常打着“合作建房的”的招牌,却不能提供国土部门批复的合作建房合同,更不能出示预售许可证。与出资方签定的合同不是国土部门规定的文本,也不能办理公证手续。其承诺的50年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共有房产证,实际上只属于土地方,不可能转移到出资方名下。出资方权益并无法律保障。 业内人士指出,除了产权没有保证外,由于集资建房的若干特性,决定了出资人还要承担下述风险:集资建房能否顺利完成,首先取决于资金的筹措情况。如果资金不能准确、及时地到位,工程进度便没有保障,工程进度延缓更加剧了资金筹措的困难。这样的恶性循环必然导致资金一去无归、工程遥遥无期的结局。而刚刚竣工的集资房,由于某些集资建房单位的暴利动机,选择施工队时只能是降低标准、拼命压价,甚至迫其带资建设,施工企业要生存,必然偷工减料,建筑质量难以保证。集资房通常较难形成规模,大多是一栋或二三栋楼,由于规模小,客观上造成管理配套难的问题。即使集资者有意完善,结果往往仍是力不从心。水、电、煤气管道的接驳,公共设备的维修等等,都需要相当的资金支持,即使是简单的清洁卫生、安全保卫,也离不开资金,更不用提社区文化建设和其它体育设施配套、正规的物业管理等,这些都是集资者始料不及的,也是开发商不会考虑的。 购买住房,是人生一项重大的投资,许多消费者主要是由于资金问题购买了集资房,但即使是集资房也是一笔不小的投资,动辄数万。集资房经常不能按期交货已属正常,最令人烦恼的是货不对板,而又投诉无门,由于集资房没有完备的法律手续,不能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六、集资房的产权证问题
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将及部分向内部职工筹集的资金建成的房产,建成后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并且集资房的产权以整体产权的形式属于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的仅是房产的使用权,对房产没有完全产权,故集资房没有独立的房产登记凭证。
由于集资房的产权归企事业单位,所以集资房是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企事业单位对集资房拥有处置权,可以将集资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企业到期若不能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变卖抵押物偿还贷款。购买集资房实际上是购买房屋的使用权,其使用权保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房产所有权人的资信情况。  

七、商品房和集资房的区别
一般商品房和集资房最大的区别是土地使用权的区别。一般商品房取得的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而集资房取得的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因此,集资房上市交易、出租、抵押和继承时,应该向政府有关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    “集资房”,是改变住宅建设由国家和单位包的传统制度,实行政府、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建房成本,通过多方筹集资金进行房屋建设而不通过市场购买而直接分配的一种房屋。     集资房与一般商品房相比较,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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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15:3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