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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他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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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他项权

他项权是我国特有的概念,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所有权基础上,创设的针对他人不动产物权的权利,如租赁使用权、典权、地役权、抵押权等。通常是指抵押权利,他项权证由他项权人持有。
他项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而是在土地使用权基础上设立的。因为,我国实行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权效一致原则,任何一项不动产他项权的设立都与土地使用权相联系:单纯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抵押是土地使用权基础上设定的他项权;对房屋的租赁、抵押也导致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和抵押。因此,土地使用权设立或取得登记不属于他项权登记,他项权登记仅指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土地权利设立的登记。在实务操作中,一般在房屋所有权底簿中,有一项称为他项权利,载明他项权利人、权利种类(如典权、抵押权等)、权利范围(他项权利的房屋范围)、权利价值(他项权利的契载价格)、权利存续期间(契载期限)、注销日期(他项权利消失的日期),并且在所有权证书也注明这些内容。
根据《担保法》,房产设有抵押,即他项权证未注销,该房产处置权受到限制,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进行合法交易,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二、他项权证的概念
他项权证是指记载房屋和土地权属中除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某项权利归属证书.按揭贷款时,银行享有抵押权,他可以持有的应是抵押他项权证,在借款人无法偿还时,抵押权他项权证才会实现。
 

他项权利相关词条

  • 不动产物权

    民事主体依法对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上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物权又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两大类。按大陆法系的物权理论,不动产物权由自物权和他物权组成。自物权即不动产所有权,他物权由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和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和典当权组成。

  • 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以物的状态为标准对物权所作的分类。其法律意义在于,动产物权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及效力上与不动产物权均有不同。动产物权不采用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要件的取得方法,世界各国一般皆以交付作为其取得方法及成立要件。在具体方法及法律效果上又有两种不同规定,一为交付公示主义,即规定未经交付,动产物权的让与仅在当事人间产生效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另一为交付要件主义,即使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依让与以外的权利原因取得动产物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无须转移占有即应发生效力,例如,因继承而取得动产物权。

  • 他项权利终止

    是指与主权利有密切关系的其他权利停止

  • 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号

    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号是指房屋所有权的法定证书,它记录了该房屋的所有权、限制权以及其他一些法律权利。该证书由法院或其他有关机构颁发,用于确认房屋所有者的权利,以便确保房屋的安全和权利的有效性。

  • 土地他项权利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与土地有密切关系的权利。主要包括地役权、地上权、空中权、地下权、土地租赁权、土地借用权、耕作权和土地抵押权等。

  • 不动产所有权

    不动产所有权是动产所有权的对称。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动产指无法移动或移动后会导致形状、性质改变的物。

  • 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他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

  • 他项权利登记

    是指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 房地产他项权利

    是指在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外,依照法律、合同或者其他合法行为设定,并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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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6 5:1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