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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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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婚生子女概述

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为有轻蔑侮辱意味的用法)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各地法律定义有别),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 非婚生子女,自古以来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都受到歧视和虐待。英国普通法称非婚生子女为“无亲之子”,非婚生子女不属十任何人的子女,与生父和生母均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不得请求其父认领,只许其母认领;非婚生子女不得主张婚生子女的权利,即使经过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如与婚生子女同时一继承,其应继份额只为婚生子女的1/3。

乱伦子、奸生子的父母均不许认领,即使父母结婚,也不能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直到20世纪初,各国法律才开始关注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1919年德国韦玛宪法第121条规定:“对十非婚生子女应依据法律规定使其身体的精神的及社会的发育,与婚生子女受同一待遇。”英国1926年颁布了准正法和养子法。法国民法典1923年做了重大的改革,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有所改善。从20
世纪60年代开始,各国纷纷修改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改革,强化了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其保护途径有二:一是在尽可能的范围内,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二是保障非婚生子女的经济生活,包括抚养权及继承权。如德国、英国在1969年,均使非婚生子女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平等或接近平等的法律地位,俄罗斯、东欧、北美、拉丁美洲等许多国家均规定了对非婚生子女抚养。但时一至今日仍有少数国家保留了对非婚生子女歧视性的条款,如日本现行民法第900条第4款规定,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时一,其应继份为婚生子女的1/2>《法国民法典》第76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在我国封建社会,非婚生子女同样受到歧视和虐待,被称为“私生子”。清末颁行的《大清现行刑律》规定“奸生子”、“裨生子”不得继承宗桃。继承财产时一,“奸生子、裨生子依子量子半分”。新中国建立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才发生变化,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修正案都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法律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事实上的平等。由十社会对婚外性行为的排斥,非婚生子女一直是受到人们鄙视的。从血缘关系上看,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没有差别,非婚生子女自身没有任何过错,有过错的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近几年,随着人们婚姻和两性关系观念的转变,非婚生子女出生的数量逐年上升,而我国对非婚生子女家庭法律保护性规定仅限十婚姻法第25条规定,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还仅限十原则性的规定,法律对非婚生子女保护的不完备和弱化的弊端日益显现出来。基十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应加强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性的立法,强化对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救助。

二、非婚生子女享受权益

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该法条所说的“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俗称“私生子”。

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其本身没有过错,因此,享有以下权利:非婚生子女办证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办证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

(l)要求生父母对其抚养教育的权利。如果生父母或其中一方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未成年的、不能独立生活的非婚生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的权利;

(2)非婚生子女的姓名权。在非婚生子女无认知能力时,由其生父生母协商确定。在其有认知能力时,自己可以做出选择;

(3)非婚生子女有受生父母保护的权利;

(4)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婚生子女有同等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的权利等。对于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侵犯。

1、非婚生子女与父或母的配偶之间应是继父母子女关系

非婚生子女生父母间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因此非婚生子女不能与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大多数非婚生子女将与父或母的配偶生活在一起,但非婚生子女与父或母的配偶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法律没有规定。大多数人认为他们是继父母子女关系,但我国有关对继父母、继子女概念的解释没有涵盖。“所谓继子女,通常是指配偶一方对他方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所谓继父母,是指子女对母亲或父亲的后婚配偶,称继父或继母。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是由十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者一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而形成的。;C i7子女随父或母再婚,而与后母或后父间形成的关系,即夫妻一方与他方子女间的关系为继父母子女关系。
非婚生子女与父或母的配偶之间不具有血缘联系,从亲属关系上看是姻亲关系,从亲属关系的形成上看涉及到子女与父或母不具有血缘关系的配偶之间的关系,因此从亲属关系的分类和形成上看与继父母子女关系有相同之处,惟一不同的是非婚生子女可能在父或母与其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而继子女只能在继父或继母与生父或生母没有婚姻关系期间受胎。子女出生的时一间对子女与生父母的配偶之间的关系没有影响,因此应改变传统的继父母、继子女的概念,将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配偶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在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中,即继子女是指配偶一方对他方与其他异性所生子女;继父母是指与子女不具有血缘关系的生父或生母的配偶。

非婚生子女与父或母的配偶之间的关系同现有继父母子女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母抚养继子女,形成拟制血亲,适用法律有关父母子女之间关系的规定。抚养以继父母在生活上对继子女子以照料或经济上提供帮助的事实存在为前提,抚养事实存续多长时一间可认定形成抚养关系,我国没有法律规定,本人认为应根据尽抚养义务内容的不同,确定不同的时一间标准。明确非婚生子女与父或母的配偶之间的关系,有利十非婚生子女的继父母对非婚生子女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可有效地避免继父母的后顾之忧,使双方之间的关系确定化、固定化、法律化。

2、不与非婚生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对子女有探望权

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有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但在我国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中,还包括父母对子女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父或母不与非婚生子女生活在一起,直接影响了其对子女教育和保护权利义务的行使。
我国婚姻法应增加不与非婚生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的规定,父或母通过探望,可以消除不与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而无法对子女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障碍,更主要的是通过这种途径可以沟通父或母与子女之间的感情,使非婚生子女同样能够获得父母之爱。父母子女间的关系毕竟不同十其他社会关系,它建立在血缘联系基础之上,有更多的感情因素,而这种感情因素是处理他们之间关系的前提。
不与非婚生子女生活的一方探望子女是他(她)基十与子女身份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权利。这种权利与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的权利义务是并存的,不存在主次之分,探望权是独立的权利,一方行使探望权并不需要对方的同意。同时一,从子女利益角度看,这有利十子女的健康成长,而且增加非婚生子女父母接触的机会并不一定会导致双方保持不正常的两性关系。预防不正常两性关系的产生,根本的办法是加强思想教育,建立守法意识。因此,在对非婚生子女探望权的规定中,应重在规定另一方有协助行使探望权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协助义务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四、非婚生子女准正制度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准正制度始于罗马法,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法律规定你结于结婚前所生子女,历与其母结婚而取得家父权,对子女视为婚生,准正有两种形式

1、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它本身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仅以生父母结婚为准确无误正的要件,以生父母结婚和认领为准正的双重要件。

2、因法官宣告而准正,法官宣告准正,是指男女订立婚约后,因一方死亡或有婚姻障碍存在,使婚姻准正不能实现时,可依婚约当事人或子女的请求,由法官宣告子女为婚生子女。

五、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生父母承认非婚生子女而领为自己子女之行为,旨在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它是在非婚生子女无法准正的条件下出现的,以便其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非婚生子女是在无婚姻关系下所出生之子女,虽然与其生父母有自然血缘关系,但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仍然毫无关系。因此,为使自然血缘之父母子女
关系与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能保持一致,就产生了认领制度。这样,通过认领,使本来在法律上毫无关系但有自然血缘关系之人,能确立法律上之父母子女关系。根据各国立法体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有两种形式: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
自愿认领,也称任意认领,是生父母承认自己为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并自愿对其承担抚育义务的法律行为。其
具有如下特征:(1)须有生父母承认自己为非婚生子女生父母的意思表示。许多国家和地区均规定,对非婚生子女,其生父母均可以认领。但也有例外,如我国台湾地区直接规定非婚生子女与生母之关系通过分娩事实确认,无须认领。(2)认领以事实上之父母子女关系之存在为要f}。认领人与被认领人之间。须有事实上父母子女关系之存在,才能成为有效之认领。

(3)非婚生子女经生父抚育者、视为认领,所谓抚育,不限于教养,也不限生父与生母曾否同居口一义之同居),但须
生父有以该子女为自己子女之意思而为抚育、认领的方式。

(4)认领人只须有意思能力,不以行为能力为必要。认领人在无意识状态、精神错乱中的认领无效。

强制认领,是指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不主动认领时,有关当事人可以诉请法院予以强制认领的制度。有的国家民
法规定,可以对生父或生母提起强制认领之诉。对于认领之诉之请求权,有的国家规定了诉讼时效,如法国民法规定,此种诉讼应当在子女出生后2年内提起,否则,因逾期丧失权利。而有的国家如意大利民法则规定,子女请求以判决确认生父、生母身份的诉讼不因时效而消灭。有的国家甚至毫无涉及,如日本。

五、非婚生子女户口办理

非婚生子女则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及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在法律上,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户口办理内容如下:

对于不够年龄所生的非婚生子首先要接受计生部门的处罚,至于要罚多少钱要看你们家庭每个成员总收入的多少要处罚了,具体请看:计划生育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以及已满间隔生育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一倍至二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第五十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二条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除按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以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规定其他限制措施。

非婚生子女户口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

1、婴儿父、母的入户书面申请

2、婴儿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不需提供结婚证;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子女必须出具亲子鉴定证明,由公安机关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

4、婴儿父或母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证明或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需加盖派出所公章);

5、婴儿父母一方属于外地户口的,外地户口一方户口登记地公安机关应出具婴儿未落户证明。

非婚生子女相关词条

  • 独生子女

    独生子女,是我国为了控制人口过快增长,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过程中,提倡一对夫妻只能生育一个子女,并由相关部门发放独生子女证,并领取相应津贴。新的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后,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并停发独生子女证。

  • 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所生育的子女。因婚姻关系受胎所生的子女,其父母为具有夫妻身份的合法配偶。

  •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是在非婚姻关系期间出生的子女应该由谁抚养的权利。在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继子女

    继子女,是指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

  •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父母可以承担照顾非婚生子女的责任,并在法律上认可其法定的身份。认领非婚生子女的目的是为了给孩子提供一个安全、有爱心的环境,并保障其权利和利益。认领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将被视为孩子的合法父母,他们有责任就孩子的教育、饮食、服装、医疗等方面负责。

  • 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为有轻蔑侮辱意味的用法)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各地法律定义有别),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非婚生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己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男女所生子女;子女受胎或出生时一没有婚姻关系,之后取得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 自愿认领

    非婚生子女认领是指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的法律行为。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一般适用于非婚生子女无法准正的情形。

  • 强制认领

    强制认领,强制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自动认领时,有关当事人以充分的证据诉至法院,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确认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之间的血缘关系。强制认领的根本目的在于制裁逃避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 未成年子女

    未成年子女,是指在法律意义上未年满18周岁的公民。法律意义即以根据户口本,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为基准日,未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可以称为未成年子女。

  •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准正(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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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5:5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