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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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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关系概述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的规定,就不可能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会动用强制力进行矫正或恢复。

    法律关系由三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这一命题至少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也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保护的关系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即立法、执法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才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的贯彻。换言之,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由此而发生特定的法律上的联系,这既是一种法律关系,也是法律规范的实现状态。在此意义上,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从实质上看,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正在于它体现国家的意志。这是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的建立的。所以,法律关系像法律规范一样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在这个意义上,破坏了法律关系,其实也违背了国家意志。

    但法律关系毕竟又不同于法律规范,它是现实的、特定的法律主体所参与的具体社会关系。因此,特定法律主体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与实现也有一定的作用。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致(如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也有很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往往基于行政命令而产生。总之,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否要通过它的参加者的意志表示,呈现出复杂的情况,不可一概而论。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是法律规范(规则)“指示”(行为模式,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在事实社会关系中的体现。没有特定法律关系主体的实际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就不可能有法律关系的存在。在此,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社团组织内部的关系)的重要标志。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

    它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而建立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规范的存在,也就不可能形成与之相应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 与法律规范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另一方面,任何 一种法律规范只能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能得以实现。法律规范只规定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它所针对的对象为一类人,因此具有普遍适用性。只有当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或者说符合一定的法律事实时,才形成了针对于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它是法律化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明确的、固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可以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也可以是由法律授权当事人在法律的范围内自行约定的。

    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约束来实现的社会关系具有不稳定性和非强制性。而在法律关系中,一个人可以做什么、不得做什么和 必须做什么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反映国家对社会秩序的一种维持态度。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就意味着国家意志所授予的权利受到侵犯,意味着国家意志所设定 的义务被拒绝履行。这时,权利受侵害一方就有权请求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责令侵害方履行义务或承担未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即对违法者予以相 应的制裁。因此,一种社会关系如果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就意味着国家对它实行了强制性的保护。这种国家的强制力主要体现在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上。

三、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部分构成。

    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

    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分为:物、行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

四、法律关系的分类

    1、抽象的法律关系和具体的法律关系

    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化程度不同而分,抽象法律关系是指根据宪法形成的国家、公民、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关系主体之间的普遍存在的社会联系。如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例如私法中的规定,婚姻法规定,婚姻自 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同时还规定的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是抽象的法律关系,只有男女双方结了婚以后,这些抽象的法律关系才转变为具体的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分类标准是:具体法律关系依据其主体是单方具体化还是双方具体化。(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义务分为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法律关系是以权力义务为内容的,因此有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主体一方――权利人是具体的,而另一方――义务人则是除了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人。其形式是“一个人对其他一切人”。如所有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无论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具体的。其形式是“某个人对某个人”。如债权。

    3、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1)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等。

    (2)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

    4、纵向的法律关系和横向的法律关系

    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1)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旧法学称“特别权力关系”)。其特点为:1)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如亲权关 系中的家长与子女,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在法律地位上有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监督与被监督诸方面的差别。2)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 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

    (2)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关系、被告关系等。

    5、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为根据,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单向法律关系、双 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

    (1)所谓单向(单务)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联系(如不附条件的赠与关系)。单 向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体系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其实,一切法律关系均可分解为单向的权利义务关系。

    (2)双向(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 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例如,买卖法律关系就包含着这样两个相互联系的单向法律关系。

    (3)所谓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又称“复合法律关系”或“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其中既包括单向法律关系,也包括双方法律关 系,例如,行政法中的人事调动关系,至少包含三个方面的法律关系,即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之间的关系,调出单位与被调动者之间的关系,调入单位与被调动者之间的关系。这三种关系相互关联,互为条件,缺一不可。

    6、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赖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一切相关的法律关系均由主次之分,例如,在调整性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中,调整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主法律关系), 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的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等等。

五、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法律关系处在不断的生成、变更和消灭的运动过程。它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二: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但法律规范的规定只是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般模式,还不是现实的 法律关系本身。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还必须具备直接的前提条件,这就是法律事实。它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

    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说,法律事实首先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 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其次,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在此意义上,与人类生活无直接关系的纯粹 的客观现象(如宇宙天体的运行)就不是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相关词条

  • 绝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典型特征在于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 相对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存在于特定权利主体与特定义务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典型特征在于权利的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也是特定的。如债的法律关系。

  • 民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 商事法律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用户和爱学习之间关于“爱学习”软件服务的协议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用户和爱学习在此同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当一方提出民事索赔而另一方做出阻挠时建立的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解释是,当一方发起民事诉讼提出索赔时,另一方就会做出反应,可能是通过明确同意赔偿或否认涉及赔偿,也可能是拒绝接受赔偿,或者延迟答复,这时就会产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当涉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时,双方都应尊重和顺从法律的规定,通过行使自己权利和尊重他人权利,协商达成一致,以免发生纠纷。

  • 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收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为了正确及时地解决行政争议,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而形成的相互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 合同法律关系

    合同法律关系指由合同法律规范调整的当事人在民事流转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 劳动法律关系

    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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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0: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