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赔偿准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赔偿准备是根据担保业务低收益、高风险行业,为确保企业的偿付能力,担保企业应从每年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以弥补由于发生周期较长、后果难以控制的大额代偿而导致的重大亏损。
问题 | 风险准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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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风险准备金的来源风险准备金的来源包括: ①交易所按向会员收取交易手续费收入(含向会员优惠减收部分)20%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 ②符合国家财政政策规定的其他收入。 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交易所注册资本10倍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不再提取。 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得挪作他用。 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必须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 二、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一)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在目前的会计准则上,计入成本的这部分风险基金还不能够获得税前抵扣,因此对企业而言,其实际成本是相对较高的。专项证券市场风险准备金在性质上属于所有者权益,由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构成可供分配的利润,再按可供分配利润的一定百分比(一般为3%-10%)提取(蒋尧明,2004)。专项市场风险准备金的总体规模可由上市公司依据其股本大小,流通盘大小及经营风险程度具体设定一个限额,达到了这个限额,可以不再计提,专项市场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款专用。 这种全部从利润中提取风险准备金来源的做法不影响经营者业绩评价和股票期权等奖励量度,但同时在公司多年亏损或微利情况下风险准备金不但不能提取多少,而且对于经营者也没有多少损失,不能产生激励效应。 (二)从高管工资和控股股东分配股利中提取企业每年可以按照高管超过公司平均工资部分的一定比例提取,也可以同时按照控股股东分配股利的一定比例提取。如果参照期货风险准备金可以抵扣的情况,可以降低公司经营成本。另有学者根据主体观念,把会计恒等式变为: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经营主体权益,使债权人、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权益在会计上得到充分的展示。经营主体权益包括:经营风险准备、主体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所以公司的经营风险从投资者转向经营者,从而大大地降低了经营者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有利于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这种提取来源,由于直接动用了风险承担者——经营者和控股股东的奶酪,激励效应最强。这在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挖空上市公司和高管人员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普遍的国情下尤为有效。 (三)从发行或配股所获资金中提取无论发行股票还是配股融资所获资金都是中小股东的钱。参照我国大学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办法,从公司融集资金中按照20%的比例提取,可以部分遏制公司经营者和控股股东恶意违规操纵现金流量行为,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受损后的赔偿资金到位率。 (四)从风险准备金投资收益中提取如果在考核期内,其投资业绩优良,投资收益波动很小,它就可以从投资收益中提取较多的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这就相应地减少了投资管理人对风险准备金的支出,间接增加了其收益。如果在考核期内,其投资业绩较差,投资收益波动较大,那么不仅会增加风险准备金的提取量,还必须增加风险准备金从高管工资或控股股东股利中提取比例,将导致他们个人收益的降低。这样的安排是一种较强的激励效应,投资管理人必会加强风险控制以增加收益、减少支出,从而降低了投资风险、为最低收益的实现提供更有效地保证。 (五)从营业收入中提取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了《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书》,确定:自2002年1 月1日起参加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事务所,凡按当年业务收入足额投保的,其职业风险基金可自投保之日起按不低于业务收入的2%计提:未足额投保的,其未投保的业务收入部分,仍按10%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三、可以动用风险准备金的情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风险准备金: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虚假陈述;欺诈客户;违法发行上市、恶意担保和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及不等价关联交易;侵吞、转移、销毁、截留、盗卖国家集体企业财产假凭证、假发票,账外账、公款私存、偷漏税、吃回扣:洗钱、贪污、挪用、携款潜逃等等。 四、证券公司三类风险准备金1、上市公司风险准备金是用于赔偿由于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欺诈等财务犯罪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赔偿专项资金; 2、会计师事务所风险准备金是用于由于未尽专业谨慎之责而出具严重失实的验资、审计财务报告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而赔偿的专项资金; 3、证券公司风险准备金是针对券商挤占挪用客户资金,破产、对客户证券和资金管理不善或误导投资者行为等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的专项资金。 五、风险准备金的局限性1、计提比例有欠科学。 职业风险基金按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收入10%的比例提取且“上不封顶”,导致其账面滚存金额越来越高,既不利于事务所的资金运用,也严重影响了股东分红。 2、由于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管手段难以顾及,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着职业风险基金虚提,漏提,不提或移作他用,转分利润的现象,基金的管理实际处于名存实亡状态。 3、在是否将职业风险基金作为成本扣除的问题上,存在着地区性税收差异,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区间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在这些制度缺陷的限制下,职业风险基金实际上已难以构成会计师事务所风险防范的主干。 因而,实施职业风险基金应该和责任险的计提等其他筹资方式相结合。 风险准备金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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