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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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原因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事先防范不稳定因素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对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影响稳定的各种因素进行预测,对事项实施存在的风险进行预防,确认适合的实施方案,以防范、降低或消除实施过程中涉稳风险。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决策的原则。 (二)坚持促进改革、加快发展、注重预防、统筹兼顾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四)坚持谁主管、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范围 (一)涉及到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草场、山林、水利、矿产资源等开发、处置的决策。 (二)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有关民生问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修改。 (三)涉及较大范围的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问题的决策。 (四)关系到产权转让、职工身份转换、用工安置等重大利益格局调整的国有、集体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改革改制。 (五)有可能在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有关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及城乡发展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阻挠需要强行推进的。 (六)涉及到诸多利益群体或较大群体利益的行业政策调整、建设规划调整、教育卫生网点调整、交通营运权改革等。 (七)涉及社会保障和社会事业方面的有关重大决策。 (八)重大节庆活动的决策。 (九)市和县(市)、开发区党委(工委)、政府(管委)或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认为需要进行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 (十)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有关重大决策。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内容 凡重大事项决定之前,都应围绕可能存在的稳定风险,开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评估工作,认真分析研究可能存在的不稳定隐患和问题,科学评判风险程度和可控范围,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一)合法性评估。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中央、省、市党委与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涉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否充分。 (二)合理性评估。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反映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可行性评估。是否征求了广大群众的意见和组织开展了前期宣传解释工作;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相关政策是否具有连续性和严密性;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体、可操作。 (四)可控性评估。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存在其他影响稳定的隐患;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有化解不稳定因素的对策措施。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程序 责任主体对重大事项实施风险评估,要成立专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小组,落实领导责任,认真组织开展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规范性、科学性、实效性。 (一)确定评估项目。一般由责任主体根据重大事项所涉及稳定的风险性进行确定。涉及多部门的,由牵头单位会商后确定或报请同级党委、政府确定。涉及多地区的,由涉及地区会商后确定或报上级党委、政府确定。也可由上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上级党委、政府后确定。 (二)制定评估方案。责任主体负责制定评估方案,应明确组织形式、时间安排、工作方法、具体措施及工作要求。评估工作要广泛征求基层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可邀请有关部门、相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和群众代表参加,力求提高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对于特别敏感的事项,要注意内外有别,可先在内部小范围进行认真评估,然后视情确定是否在更大范围评估。对于涉及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的重大项目,可制定总体评估和分阶段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必须报主管部门和同级党委维稳办备案,责任领导签字。 (三)认真分析预测。围绕评估事项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及其他相关问题,深入实地、深入群众,就拟定事项在实施地区进行公告、公示,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立意见箱等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要特别注重征求直接利益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全面分析研究,特别是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要逐项进行分析,评估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矛盾冲突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以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等。对重大复杂疑难事项,视情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评估报告。责任主体根据分析论证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决策事项、评估过程、评估结论、评估依据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该报告由参加评估论证会议的成员通过并签名。汇同综合分析研究,作出总体评估结论,形成评估报告。责任主体可邀请纪检监察、法制、政策研究、政法维稳、信访等有关部门参与整个评估过程。评估报告应对评估事项作出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意见。 1.对符合国家政策,经过科学论证、法律手续完备,风险较小的重大事项应同意实施。 2.对决策正确,经过科学论证、法律手续完备,但存在一定风险的事项,实施主体和涉及部门应制定维护稳定工作方案和应急方案,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分步实施。 3.经科学论证,有利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但当前多数群众不理解、不支持的要加大宣传、引导工作力度,择机分步实施;对超出大多数群众承受能力的事项,应暂缓实施。 4.对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冲突或法律手续不完备的,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事项,应不予实施。 (五)提交评估报告。责任主体应根据评估报告提出的意见,确定重大事项是否实施,并将决定情况报告上报负责审批部门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送同级党委维稳办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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