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型犯罪
持有型犯罪,是指刑法规定的以行为人支配、控制(包括持有、拥有、私藏、携带等)特定物品或财产的不法状态为构成要件的一类犯罪。其中,支配、控制不要求实际处于行为人的物理控制之下,只要行为人与特定物品或财产存在支配与被支配或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即可。它是以持有行为本身作为追究刑事责任客观基础的一类犯罪,其立法目的在于加强法益保护。
问题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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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一、犯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国家历来对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厉禁止,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法令和通知。如1978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如果发现私自种植罂粟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处理。198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1982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通知》,1988年公安部、卫生部又发布《关于查禁非法私种罂粟的通知》。 本罪的对象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毒品原植物是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未经灭活,也就是能存活的,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已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者幼苗的不构成本罪。 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3、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买卖,是指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非法购买或者出售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所谓非法运输,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从事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运输的行为,包括国内运输和在国境、边境非法输入输出。所谓非法携带、持有,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没有合法的携带权、持有权而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行为。还必须具备数量较大这一要素。 二、本罪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351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大麻5000株以上不满30000株,应认定为“数量较大”。如果达到法定的数量较大的标准,就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论处。 根据测算,一般情况下,250株罂粟可收割生鸦片50克。500株即可收割100克生鸦片,已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应予以刑罚处罚。如果达不到法定的数量较大的标准,不认为是犯罪,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三、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相关法律法规1.刑法条文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八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大”;非法种植大麻三万株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大”。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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