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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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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2条舰定:"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由此可见,我国办理公证事务的机构是公证处,公证机构就是对各公证处的总称。公证处由国家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办理公证业务及相关的法律事务。

二、公证处的组成

公证处由国家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办理公证业务及相关的法律事务。《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由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公证辅助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主任、副主任、除上述业务人员外,公证处还有部分公证辅助人员,如翻译、打字员、会计,后勤人员等。公证处主任,副主任由公证员担任,并且必须履行公证员职务。主任、副主任负责领导公证处工作。

三、公证处的设立条件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符合经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要求。

四、公证机构的禁止行为

1、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2、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3、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4、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5、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6、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

根据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公证机关有14项基本业务:
1.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2.证明继承权
3.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4.证明收养关系
5.证明亲属关系
6.证明身份、学历
7.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
8.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9.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0.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11.保全证据
12.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
13.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14.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业务
公证处相互之间没有任何上下等级关系。根据规定,公证处要接受司法行政相关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六、公证处出具公证书的效力

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是证据的一种,具有高于一般证据的法律效力。

七、公证的原则是

客观、真实、合法。

八、公证的目的和作用

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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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7:2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