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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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证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2条舰定:"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由此可见,我国办理公证事务的机构是公证处,公证机构就是对各公证处的总称。公证处由国家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办理公证业务及相关的法律事务。 二、公证处的组成 公证处由国家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办理公证业务及相关的法律事务。《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由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公证辅助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主任、副主任、除上述业务人员外,公证处还有部分公证辅助人员,如翻译、打字员、会计,后勤人员等。公证处主任,副主任由公证员担任,并且必须履行公证员职务。主任、副主任负责领导公证处工作。 三、公证处的设立条件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公证机构的禁止行为 1、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五、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 根据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公证机关有14项基本业务: 1.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2.证明继承权 3.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4.证明收养关系 5.证明亲属关系 6.证明身份、学历 7.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 8.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9.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0.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11.保全证据 12.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 13.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14.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业务 公证处相互之间没有任何上下等级关系。根据规定,公证处要接受司法行政相关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六、公证处出具公证书的效力 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是证据的一种,具有高于一般证据的法律效力。 七、公证的原则是 客观、真实、合法。 八、公证的目的和作用 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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