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罪名
刑事罪名,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何种刑事犯罪的名称,具体内容在刑法分则有详细描述。
问题 | 间谍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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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间谍罪概述 《圣经》记载公元3000年约书亚率领无处栖身的犹太人寻找出路,曾派遣两名部下潜往迎南(巴勒斯坦地区)侦察当地耶利哥人的城堡时,间谍活动就首次在人类历史上出现了。荷马史诗记载的希腊人用“特洛伊木马计”攻占特洛伊城的间谍故事至今为人们传诵,以至于互联网上的间谍软件也以“特洛伊木马”命名。 间谍的活动源于军事斗争的需要,军事斗争的胜负总是与间谍活动紧密相连,菲特烈大帝有一次在谈到被他打败的对手苏比士说:“苏比士元帅通常有一百个厨子跟在他后面,我却通常有一百个间谍在我的前面。”‘而军事斗争的胜败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生死存亡,正是由于间谍活动对国家安全的巨大危害,自古以来间谍行为都是作为严重犯罪被处罚的。现代间谍活动虽然很难再造成亡国的危险,但是对于国家安全的损害仍然不能小觑。现代间谍活动组织严密,间谍组织多为高科技武装起来的机构,人员高度专业化,信息化、全球化使间谍活动的能量与以往不可同口而语。除了传统人力间谍活动,技术窃密活动覆盖了从太空到深海的广阔空间,能量更大,危害也更为严重。 二、间谍罪的特征1.间谍罪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间谍罪的危害性突出表现在对国家安全的危害方面。在古代,军事斗争与作为国家安全主要标志的国家存亡息息相关,成功的间谍活动成为战争胜利的重要原因,因此,间谍活动直接关乎国家的兴衰存亡。中国史书记载的“少康使女艾谍浇,使季抒诱精,遂灭过、戈”便是最好的例证。 间谍犯罪活动主要表现表现为秘密、非法的情报活动、渗透、破坏活动等。因此,间谍犯罪活动对狭义国家安全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但间谍犯罪活动的目的却不仅仅限于狭义国家安全方面,间谍犯罪活动的主要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以供国家决策之用,其他方面的间谍活动亦是以情报搜集活动为先导才能展开的。当代以国与国之间的竞争主要是综合国力的竞争,而综合国力不仅是一个国家的军事或经济某一方面的实力,而是包括政治、军事、经济、科技等在内的综合实力。而对于受害国来说,核心要害情报的泄露,无论是军事机密、政治机密,抑或是经济等机密的泄露,其直接后果都是导致国家某方面的实力的下降。 2.间谍罪是有组织的犯罪间谍犯罪从个案上看,一般表现为单独个人的犯罪行为。但是,从本质上讲间谍犯罪绝不会是单打独斗的个人行为。首先,间谍人员本身必然隶属某个间谍组织,或为其正式人员,或为其聘用人员,或为其外围组织成员,均有一定归属性;其次,间谍人员的活动是按照其所属间谍组织的统一指挥实施的,虽然在具体实施中间谍人员可以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但间谍人员必须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并向上级报告;第三,间谍人员活动虽然一般遵循单线联系的原则,但在高级间谍人员那里,互不知情的间谍人员就构成了一个间谍网络,为共同目标工作。而且,在特定的条件下,间谍人员也会形成小组,其成员互相知情,互相配合,分工负责地开展工作。 3.间谍犯罪具有复杂性 首先,从手段上分,间谍活动可以“分为人力情报和技术情报,人力情报就是传统的间谍人员深入对方腹地,偷拍机要文件,或收买发展谍报人员进行情报收集。技术情报则是用技术手段,收集各种战略战术意义的情报。技术情报有根据所要搜集的情报信息种类不同,分为照相情报和信号情报。照相情报,顾名思义,是拍摄目标照片,技术上有对大面积监视用的‘粗略看’和对特定目标的‘仔细看’之分。信号情报又可再分为通信情报和电子情报。”32传统意义上的间谍活动就是指是人力情报,但现代技术情报搜集活动也是间谍活动的重要形式,在信息时代这中间谍活动的范围和能力都是十分惊人的,美国的国家安全局和英国的政府通信总部都是负责技术情报的专业间谍机构,其间谍活动的领域包括对空中电子信号的截取、各种间谍卫星的侦察拍照、海底通信电缆的窃听以及通过对广播电视等传媒的监视等等。因此,现代间谍活动除了传统间谍人员的秘密派遣活动外,还包括在其本国或第三国、空中海上等全方位进行的监听活动。 三、间谍罪构成要件(一)本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法人不能成为间谍罪的犯罪主体。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境内组织、个人,但本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本条并未对单位犯罪作出规定。因此,单位不能成为间谍罪的犯罪主体。若发现机构、组织实施间谍行为的,其法律责任应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二)本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其直接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间谍组织,或者明知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等等而参加或者予以接受。 间谍犯罪主观故意的内容因行为不同而异,行为人在参加间谍组织时,必须明知是对方是间谍组织;在接受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任务时,也必须明知对方是间谍组织或者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指示轰击目标时也必须明知对方是敌人而为其指示轰击目标。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出于图财,有的出于贪恋美色,有的出于出国或探亲方便,有的出于贪生怕死,有的出于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等等。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都不影响该罪的构成。 (三)本罪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安全是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地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关系国家存亡的大事,世界上无论哪一个国家,都是将维护国家安全摆在首位,以巩固自己的政权。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繁荣昌盛都是以国家安全得到保障为前提的,一些国家的灭亡、政权的丧失,也都是因为国家安全不能得到保障。因此,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的一切。 (四)本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1、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任务是间谍活动预备行为的两种形式。行为人从事间谍活动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参加间谍组织取得间谍人员身份并进而实施间谍行为;另一种是行为人并不具有间谍身份,但只要接受了间谍组织或者其代理人的任务并实施之,也同样构成间谍犯罪。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这两种间谍行为在性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实施实质间谍活动的预备行为,并非实质间谍活动本身,因而在法律上被认为是一类行为。实质的间谍行为是指情报窃密、勾联策反、渗透破坏等等。 2、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为敌人只是轰击目标的行为是具体间谍活动的表现形式。一般是指在战时或平时于敌人对我袭击时使用各种方式向敌人指明所要轰击的目标。这种行为本身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在以往的战争中,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一般是采用声、光、电等手段为敌人炮击、轰炸指示目标,这种指示除了间谍人员外,非间谍人员亦可以实施。现代高科技条件下,敌人的轰击多采用激光、红外等精确制导武器,要为这样的轰击指示目标必然要使用相应的指示设备,能实施这中行为的多为敌方派遣、潜伏的间谍人员,这也是将这一行为规定于间谍罪之中的重要原因。 三、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收集情报的领域更加扩大,收集情报的组织也更复杂,不再限于间谍组织,一些公司、企业也在从事收集情报的工作。因此,刑法中专门规定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两罪的区别在于: 1、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本罪中行为人只要参加了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是否从事收集情报,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必须实施了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2、提供情报的对象不同。本罪提供情报的对象仅限于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为其他机构、组织、人员提供情报,则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3、 两罪的故意内容不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认识到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而且行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对方是否为间谍组织。如果行为意识到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时,这个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行为人虽然没有先前的加入间谍组织的行为,但由于其认识到间谍组织的性质,决意为间谍组织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实质上是在心照不宣中己经与间谍组织或者其代理人达成合意,从而接受了间谍组织的领导和指挥,其行为当然是实施间谍活动。 四、罪与非罪的界限1、行为人实施的间谍行为,必须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否则,不构成间谍罪。本条对构成间谍罪的间谍行为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的间谍行为必须是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人虽实施了间谍行为,若这种行为不具有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性质的,则不能按间谍罪论处。例如,行为人虽参加了间谍组织,具有间谍身份,但该人参加间谍组织是为了针对其他国家,负有针对其他国家的间谍任务,而并不是针对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而参加间谍组织的,对这种人就不能按间谍罪予以追究。 在实践中,对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间谍行为是否具有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性质较好认定,而对参加间谍组织的间谍行为是否具有危害我国安全则较难把握。只要查明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所针对的目标是什么,就可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危害了我国国家安全。若行为人的目标是针对我国而参加间谍组织的,就可认为是对我国国家安全造成了危害。因为,国家安全的危害,并不需要具有物质性的损害结果,国家安全受到危害在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时就一并存在。 2、要把参加间谍组织的间谍分子同这些组织中的非间谍分子加以区别。所谓非间谍分子,是指间谍组织中未履行参加间谍组织的手续,也未进行间谍活动的工程技术、一般勤杂、医务、传达、庶务等人员。这些人员虽然也来我国旅游、探亲、学术交流、经贸洽谈等,但没有进行间谍活动的,不能按间谍罪予以追究。 3、行为人才加间谍组织,接受了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后,以合法人及自然人身份,有规模的进行群众动员,进行有组织有规模的信息散布传播,利用科技手段和人员收买伪装进行虚假信息大面积传播,造成大面积影响,致使国家和民族利益受到损失。对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进行公检法行政职能人员伪装,实施渗透行为和影响行为造成群众利益损失和政治舆论不利影响国家政治发展方向和政坛混乱造成国家重大利益损失的。应客观归属为国家间谍罪。并对其相关人员进行隐秘侦破,整理和分析其主体、客体。以利益得失和立场分析量定国家间谍罪构成,并予以处罚。 4、境外信息间谍组织,组织并发动代理人,进行淫秽工作,实施卖淫为目的的信息间谍组织,以搜集人文思想、社会动向、政治政策、地区经济军事等信息,进行以人肉交易、色诱影响、舆论煽动、信息间谍、计算机网络窃密、小规模伪装社交网络渗透等行为。应以国家间谍罪、商业间谍罪、扰乱社会秩序罪、卖淫嫖娼罪、网络计算机信息窃密犯罪、隐蔽性特种设备违规使用罪等并刑构成犯罪因素,并予以处罚。 五、间谍罪罪数形态为人在实施间谍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又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犯罪行为的,如何处理,刑法学界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就有可能实施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如进行暗杀、破坏等活动,如果这些活动是在间谍组织的指令范围内,则以间谍罪一罪论处即可;如果超出了间谍组织的指令范围,不属间谍犯罪行为,则除了构成间谍罪以外,还应当根据具体行为构成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属于一种犯罪行为既触犯间谍罪又触犯其他罪,他们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理;第三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构成数罪,应当实行并罚;第四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成立牵连犯,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 笔者认为,在这几情况下,一概以一罪或者数罪论、或者均以牵连犯论处的观点值得研究。就间谍罪的三种行为方式而言,不管是哪种情形,只要是间谍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包容关系、竞合关系、吸收关系或者牵连关系的,都应当分别按照刑法上处理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吸收犯或者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如以泄露国家秘密的方式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成立泄露国家秘密罪和间谍罪的牵连关系;在间谍行为实施过程中,刺探我方情报、破坏我方财产等,则属于间谍罪的当然内容,从而仅仅成立间谍罪;实施间谍行为又触犯背叛国家罪的,则成立想象竞合犯,以一重罪论处;间谍行为完成以后的泄露国家秘密等,自然属于间谍的当然内容,也仅仅成立本罪。如果另行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与间谍行为之间不存在上述包容关系、竞合关系、吸收关系或者牵连关系,如实施间谍行为以前杀害仇人、贪污公款的,间谍行为实施过程中强奸妇女、抢劫公私财物的,间谍行为实施以后贩卖毒品、拐卖妇女儿童的,等等,恐怕不能以一罪论处,只能实行数罪并罚。 六、间谍罪共同犯罪间谍罪应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无论是加入间谍组织,还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都不是一个人所能完成,都有至少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这些行为人之间必然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共同的意思联络,行为人正是通过加入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方式完成共同意思联络的。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人都可构成本罪,间谍罪的共犯按照其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和分工不同,分别认定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七、间谍罪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110条的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的,应当立案追究: (1)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 (2)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八、间谍罪刑事责任1、自然人犯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是指虽然参加间谍组织,但未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或者接受间谋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但所实施的间谋行为,确属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等。 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所谓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是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进行破坏活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致使我方遭受特别严重损失的等。 2、单位不构成本罪。 九、间谍罪量刑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 第56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110条 【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113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103条第2款、第105条、第107条、第109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十、间谍罪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 第56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110条 【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113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103条第2款、第105条、第107条、第109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2月22日起施行) 第4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间谍罪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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