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百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法律知识:

 

问题 强迫他人吸毒罪
分类
解答

一、强迫他人吸毒罪罪名变迁

我国明确将强迫他人吸毒罪规定为独立犯罪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是 1990 年《关于禁毒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的第 7 条第 2 款规定: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997 年的《刑法》直接将该条款吸收进了刑法典的第 353 条第2 款。

二、强迫他人吸毒罪构成要件

(一)本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本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强迫他人吸毒。强迫他人吸毒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牟利而强迫他人吸毒,有的出于报复,不论行为人的动机如何,只要故意实施了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就可构成犯罪。

(三)本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属于复杂客体。强迫他人吸毒,往往使人染上毒瘾,成为吸毒者,而吸毒成瘾严重损害身心健康,使吸毒者身体虚弱、智能减退、人格扭曲,而且吸毒还是爱滋病传播的途径之一。同时,吸毒会诱发盗窃、抢劫、赌博、卖淫等其他犯罪活动,因此,对强迫他人吸毒的犯罪分子予以惩处是十分必要的。

(四)本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排除被害人的抵抗,迫使其违背自己的意志吸食、注射毒品。所谓“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而吸食、注射毒品。所谓 “其他强制方法”是指除了暴力或胁迫方法以外,以暴力、胁迫方法相当的,如酒醉、麻醉药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知抗拒而吸食和注射毒品的行为。强迫他人吸毒的手段多种多样,但无论采取什么手段,客观上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就构成本罪,至于被强迫者是否因此成瘾,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

对于强迫未成年人吸毒的,从重处罚。

如果行为人以单纯故意杀人或者伤害为目的而强迫他人吸毒,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强迫他人吸毒仅是杀人或伤害的手段而已。

如果行为人在强迫他人吸毒后,为灭口而杀人,这样行为人就有了两个犯罪故意,两个犯罪行为,符合两个犯罪构成,应以故意杀人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实行数罪并罚。

行为人强迫他人吸毒,采用暴力手段,如果致人轻伤的,按强迫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如果使用暴力行为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人对重伤或死亡采取的是一种故意放任的心理态度,应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如果行为人强迫他人吸毒后,由于毒量过大,致使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对被害人重伤或死亡,行为人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重伤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想象数罪,应择一重罪处罚。

三、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一)本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界限

强迫他人吸毒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本同,所明显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观表现不同。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则表现为以引诱、教唆、欺骗的方法,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2、犯罪对象变化不同。本罪的“他人”在暴力、胁迫下违心地吸毒;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他人”在引诱、教唆、欺骗下,由不愿到情愿吸毒。

3、法定刑不同。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行为人对同一个同时实施了强迫、引诱、教唆、欺骗的手段,造成他人吸毒的后果,我们认为,应择一重罪处罚,定强迫他人吸毒罪,如果行为人对不同的人分别采取上述手段,促使他人吸毒,则分别构成两个罪名,应予以数罪并罚。

四、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条对此罪没有规定“情节严重”作为必要要件,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本罪。而不论被害人是否吸食、注射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但实践中并不是任何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应综合全案的各种情况,根据本法的规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给予行政治安处罚。

五、强迫他人吸毒罪罪数形态

如果行为人以强迫他人吸毒为手段,企图致他人重伤或者杀死他人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使人吸毒,只不过是犯罪的手段而已。

如果行为人强迫他人吸毒,所采取的手段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区别情况,如果行为人具有故意的,应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仅具有过失的,则分别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有论者指出:“如果所采取的暴力手段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分别认定本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因为以上所列举的情形,实际上就是一个牵连犯,使用暴力的行为是强迫他人吸毒的手段行为,强迫他人吸毒是暴力行为的目的行为,这样的构造完全符合牵连犯的行为构造,如此一来,在手段行为也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按照牵连犯的处理原则,从一重处断即可。因此,“行为人对重伤或死亡采取的是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被害人吸食毒品后,因中毒而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结合行为人的常识和行为人为被害人使用的毒品的剂量来进行综合分析。如果行为人具备丰富的毒品知识,并且为被害人使用了超量的毒品的,行为人能够认识到该吸食行为的危险性,却采取放任态度的,应当认为是属于间接故意的杀人或者伤害行为,而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如果是常量的毒品,行为人仅仅对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是故意的,对于该毒品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没有预见可能性的,则只能以强迫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如果行为人具有丰富的毒品知识,并且其强迫他人使用的是常量的毒品,行为人仅仅对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是故意的,对于该毒品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结果,并且对于吸毒的危险性有认识的,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行为人不具有丰富的毒品知识,并且其强迫他人使用的是常量的毒品,行为人仅仅对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是故意的,对于该毒品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危险没有预见,也没有预见的可能性的,则只能以强迫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

六、强迫他人吸毒罪共同犯罪

根据 《刑法》第 2 5 条第 l 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这一规定,要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 行为主体必须在二人以上;2、 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 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

强迫他人吸毒罪的共犯按照其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和分工不同,分别认定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七、强迫他人吸毒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三)》

第十条 [强迫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八、强迫他人吸毒罪刑事责任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2、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罪的,从重处罚。

3、单位不构成本罪。

九、强迫他人吸毒罪量刑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十、强迫他人吸毒罪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三)》

第十条 [强迫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体品种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依据。

本规定中的“制毒物品”是指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未明确立案追诉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为海洛因的,参照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折算标准进行折算。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年 12月20日起施行)

十、强迫他人吸毒罪

根据《决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被强迫的人吸食、注射毒品后是否成瘾,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五、毒品含量鉴定和混合型、新类型毒品案件处理问题

鉴于大量掺假毒品和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不断出现,为做到罪刑相当、罚当其罪,保证毒品案件的审判质量,并考虑目前毒品鉴定的条件和现状,对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7年12月颁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毒品含量鉴定;对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亦应当作出毒品含量鉴定。

对于含有二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应进一步作成分鉴定,确定所含的不同毒品成分及比例。对于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别确定其毒品种类;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如果毒性相当或者难以确定毒性大小的,以其中比例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数量。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已规定了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按照刑法、司法解释等规定适用刑罚;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为海洛因的,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后适用刑罚。

对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刑法、司法解释等尚未明确规定量刑数量标准,也不具备折算条件的,应由有关专业部门确定涉案毒品毒效的大小、有毒成分的多少、吸毒者对该毒品的依赖程度,综合考虑其致瘾癖性、戒断性、社会危害性等依法量刑。因条件限制不能确定的,可以参考涉案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因素等,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的刑罚,但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六、特情介入案件的处理问题

运用特情侦破毒品案件,是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对特情介入侦破的毒品案件,要区别不同情形予以分别处理。

对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者,采取特情贴靠、接洽而破获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诱,应当依法处理。

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行为人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即“双套引诱”下实施毒品犯罪的,处刑时可予以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犯罪的,属于“数量引诱”。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不能排除“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案件,在考虑是否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要留有余地。

对被告人受特情间接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参照上述原则依法处理。

七、毒品案件的立功问题

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包括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信息,属于被告人应当供述的范围。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供述抓获同案犯的,不应认定其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过程中确实起到协助作用的,例如,经被告人现场指认、辨认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提供了不为有关机关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线索,有关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交代了与同案犯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与对方联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等,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

关于立功从宽处罚的把握,应以功是否足以抵罪为标准。在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毒枭、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职业毒犯、毒品惯犯等,由于掌握同案犯、从犯、马仔的犯罪情况和个人信息,被抓获后往往能协助抓捕同案犯,获得立功或者重大立功。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幅度的大小,应当主要看功是否足以抵罪,即应结合被告人罪行的严重程度、立功大小综合考虑。要充分注意毒品共同犯罪人以及上、下家之间的量刑平衡。对于毒枭等严重毒品犯罪分子立功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从严掌握。如果其罪行极其严重,只有一般立功表现,功不足以抵罪的,可不予从轻处罚;如果其检举、揭发的是其他犯罪案件中

强迫他人吸毒罪相关词条

  • 吸毒

    凡采取各种方式,反复大量地使用一些具有依赖性潜力的物质,这种使用与医疗目的无关,其结果是滥用者对该物质产生依赖状态,迫使他们无止境地追求使用,由此造成健康损害并带来严重的社会、经济甚至政治问题。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对本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 容留他人吸毒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3条的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等方法,诱使、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或者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用制造假象等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随便看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

 

Copyright © 2002-2024 lawas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12 17: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