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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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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2、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设计单位,是指专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新鼠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其中包括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专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质量、安全的单位。

3、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压缩工程造价或增加建房的层数,从而降低工程质量;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建筑设计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是不按质量标准进行设计。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二是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三是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犯罪认定

立案标准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1、本罪与一般安全事故的界限

两者都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区分两者的关键就在于是否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则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如果上述单位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则不构成犯罪处理,或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或按有关建筑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都以法定的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但两者具有明显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属于单位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属于自然人犯罪。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则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的重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是指在工程建筑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或者工程质量下降,导致建筑工程坍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安全设施失当,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所谓后果特别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致多人死亡、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的;

(3)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犯罪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的,如不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扩大或者故意伪造、破坏现场,企图逃避罪责的等;

(4)行为人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经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拒不采纳正确意见和补救措施,一意孤行,终于酿成重大安全事劫,还要综合考察犯罪事实、情节和具体的危害程序,以在择定的量刑档次内选择确定轻重不同的刑罚。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相关法律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案例分析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案例

2008年7月18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造成郑州陈砦冷库“5·5”特大货架倒塌事故的五名主要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友凯、陈月新二人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各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杨国忠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马利江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刘永贵犯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4年5月5日,位于郑州市北郊陈砦村的郑州陈砦冷藏贸易有限公司所属的30号冷库房内发生货架坍塌事故,正在库房进行蒜薹分捡的34名民工被压在蒜薹和货架下,其中15人死亡。

经检察机关查明,20003年3月6日,根据陈砦村村委会主任、郑州北环实业总公司董事长陈扎根的决定,陈砦冷藏贸易有限公司在没有认证的情况下,盲目与江苏省常熟市金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购买货架的合同。金塔公司法人代表马利江明知本企业不具备生产仓储货架的资质和能力,在利润的驱使下,违反国家行业规定,违规套用超市货架标准,指派无设计资质的生产技术厂长杨国忠负责设计并进行生产。

2003年4月初,马利江委派业务员周友凯和无质检资质的质检员陈月新等人到陈砦冷库,进行货架的安装和质量检验。周友凯、陈月新不但没有带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安装,反而私自改变安装设计草图,在郑州街头随意找来民工安装货架。安装完毕后,周友凯与陈月新未按规定验收,陈砦冷藏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使用方也没有进行应有的检查验收,致使货架安装不规范,留下事故隐患。

后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郑州陈砦冷库“5·5”特大货架倒塌事故是一起特大责任事故。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常熟市金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没有生产高位仓储式货架资质的情况下,违规生产,货架存在整体稳定性差、承载能力不足等严重的质量问题。陈砦村党支部、村委会及陈砦冷藏贸易有限公司在未对常熟市金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资质进行确认的情况下,盲目购买和使用无合格证的货架,并对供货方提供的产品质量缺乏监督。

鉴于原郑州陈砦村村委会主任、郑州北环实业总公司董事长陈扎根于2004年11月18日因病医治无效死亡,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对陈砦冷藏贸易有限公司冷库负责人刘永贵,江苏省常熟市金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马利江、生产技术厂长杨国忠、业务员周友凯、质检员陈月新等5名直接责任人提起公诉。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常熟市金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15人死亡、直接损失约196万元的货架倒塌重大安全事故,被告人刘永贵、马利江、杨国忠、周友凯、陈月新系该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均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案件辩护词推荐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顺景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吴远明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辩护人参加本案一审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我们参与了本案侦查、起诉和一审阶段的诉讼活动,对本案案情有较为全面的掌握,并全面查阅分析了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指控吴远明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单位犯罪,指控吴远明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其前提必须是六堡初中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须是六堡初中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137条的规定。但根据控方指控和庭审查明的事实,不足以认定六堡初中违反了《刑法》第137条的规定。

(一)关于六堡中学修建挡土墙不需要勘察和设计问题。

《起诉书》指控,六堡初中“在施工前没有经过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和设计”。但经过庭审质证的《“6.16”六堡镇初级中学边坡坍塌事故分析报告》的鉴定结论是:“本个案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而是由于使用单位在修建通道过程中,没有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而自行施工,在新建食堂外随意开挖土方,……”。显而易见,鉴定结论没有明确修建挡土墙没有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而自行施工。

首先,通道是食堂的必需配套设施,在建设食堂时已经随意开挖土方,应在建设食堂时进行同时勘察设计。

《六堡中学学生食堂一层平面图》证明:1.新食堂设计了混凝土散水-砖砌暗沟(即水渠),已经占用和开挖了部分边坡。2. 新食堂面对边坡设计建设了两个大门,在西面设计建设了一个大门进入更衣室、煮制间,学生和工友须通过边坡的通道进出。如果加宽这条通道需要勘察设计的话,应在建设食堂时进行,这一勘察设计责任按C县教育局的文件规定,应由C县教育局负责。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六堡初中修建新挡土墙不属于必须委托设计的范围。

1.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2. 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1999年2月1日起实施)第八条规定:“ 凡在国家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当委托勘察设计业务。”

3.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标准中建筑工程设计是指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的总平面设计与单体设计。即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结合城市建设与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所有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如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园林绿化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与装修、动力、煤气、道路、消防、保安、通信、防雷、建筑智能化设施等设计内容。”

4.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对照以上规定,修建挡土墙不属于必须委托设计的范围。控方指控六堡初中没有将挡土墙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和施工,缺乏法律依据。

再次,根据C县教育局文件规定和实践做法,修建本案的挡土墙不需要委托设计可以施工。

根据C县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建设管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所有学校建设和危房改造项目必须有资质设计单位的图纸,方可进行开工建设,其他投资超过3万元的学校维修及校园环境改造项目工程,须报县危改办审核批复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投入13500元的挡土墙,是不折不扣的学校维修及校园环境改造项目,又没有超过3万元,六堡初中也谨小慎微地请示报告了县教育局,李**局长立即派改善办(也是危改办)主任卢**到六堡初中实地勘察,建议用砖建设,最后李**局长拍板并决定拨付资金。挡土墙的开工建设,既符合县教育局的文件要求,并经过了局一把手和主管业务领导审核批复。在此情况下,作为下级的六堡初中已经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办事,难道真的还需要先进行勘查设计才能施工吗?当时六堡初中向县教育局申请了挡土墙、篮球场、校道三项学校维修及校园环境改造项目,难道篮球场、校道都需要先进行勘查设计才能施工吗?

退一万步,挡土墙、篮球场、校道三项学校维修及校园环境改造项目必须先进行勘查设计才能施工,按照惯例也是由县教育局下属的改善办提出和落实。

第四,控方在庭上关于挡土墙必须先勘察设计的说法是断章取义,不应采信。

控方在庭上认为,C县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建设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各中小学校建设及危房改造项目必须按建设工程有关规定进行申请立项、规划设计、地质勘探、图纸设计、报监、报建。凡未取得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擅自施工建设。”控方并认为挡土墙就是各中小学建设项目,这是完全错误的。

对C县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建设管理的通知》进行综合理解,各中小学建设应该是指校舍建设。如果挡土墙按该《通知》第二条去建设,是必须由县建设局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全县那么多中小学,修建挡土墙这样的工程真的需要县建设局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话,恐怕县建设局专门为中小学服务就忙不过来了,完全脱离客观实际。

退一万步,控方的这一观点成立。但是,C县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建设管理的通知》第一条已经规定:“从2006年开始,全县中小学校建设及危房改造等工程项目,统一由县危改办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设计、工程预算、招投标及工程监理等工作。”县危改办就是C县教育局下属的改善办,挡土墙的设计、预算、招投标也应该由县教育局下属的改善办负责,而不是由六堡初中负责。既然县改善办卢**主任作为主管规划、立项、设计、预算的工作的负责人已经亲临现场勘查,其知道挡土墙必须进行设计才能建设,其非但没有履行职责,反而建议用砖砌。显然,这个责任不应该由六堡初中来承担。

一旦认定六堡初中建设挡土墙必须委托勘察设计,显然是对C县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建设管理的通知》的否定,今后所有中小学的学校维修及校园环境改造项目必须按照“规划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委托监理单位”的程序进行,否则就可能面临六堡初中和吴远明这样的后果。应该说,这是政府每年用于教育事业的财政投入所不能承受的。

(二)关于六堡初中将挡土墙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问题。

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方提交了C县监察局监察决定书和复审决定书。这两份证据证明了以下事实:2007年秋季新学期开学后新食堂建好后,由于锅炉房建在食堂西北面。六堡初中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学生在边坡处修建一条通道。在及时发现边坡变陡容易出现塌方隐患后,六堡镇初级中学在2007年9月召开领导会议决定修建挡土墙,吴远明立即将修建新挡土墙等项目向县教育局李**局长汇报,经县教育局党委书记、县改善办卢**主任、县建设局设计院副院长等人到学校实地查看,卢**现场提出用砖砌挡土墙。最后由李**同意修建新挡土墙等项目工程,并由县教育局拨付大部分建设资金。

以上事实与吴远明的供述是相吻合的。而控方提交的李**、卢**的证言与此有矛盾的地方。由于李**、卢**也是与“6.16”事故相关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人,其证言系在8月19、20日形成,证言中的部分内容完全是推卸责任。相反,李**、卢**在“6.16”事故后不久在纪检监察机关的陈述更加真实可靠。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是否修建新挡土墙的决定权在C县教育局,实际上也是C县教育局决定建设新挡土墙。六堡初中作为县教育局的下级单位,吴远明作为县教育局任命的校长,根本不可能违背上级的决定,而另行选择承建人。并且,六堡初中在与李**签订合同时,举行行政会议向全体领导通报。

第二,对上级指定的承建人,六堡初中和吴远明均不可能查验其资质。

第三,李**供述其在C县多间中小学承接工程,六堡初中更不可能怀疑和查验李**。

因此,指控六堡初中“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应充分考虑到六堡初中之所以把挡土墙发包给李**的原因,才符合事实真相。

(三)关于六堡初中是否降低了挡土墙质量,从而导致建筑工程坍塌问题。

这个问题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指控六堡初中在修建挡土墙过程中“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导致建筑工程坍塌”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挡土墙不是建筑工程,《起诉书》把挡土墙认定为建筑工程是错误的。

在此,要先明确“6.16”事故中坍塌的是旧石墙,而不是挡土墙。但无论是旧石墙,还是挡土墙,均不属于建筑工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2.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3.建设部《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对“建筑工程”这一术语作出了具体的界定:建筑工程是为了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可见,建筑工程这个概念是有专门的特指对象的,主要是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可见,建筑工程是建设工程的一种,本案中的挡土墙既不属于房屋,也不属于房屋的附属设施,不是我国法律法规所指的建筑工程。在排除挡土墙不属于建筑工程之后,也不能把挡土墙认定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其次,六堡初中在修建挡土墙过程中,没有违反任何国家规定。

根据《刑法》第96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中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因此,就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而言,应该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

辩护人在开庭前曾经查阅了几十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找到关于挡土墙工程质量标准的国家规定。仅有原国家计委曾经发布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而该《规范》也没有对中小学校的挡土墙等类似校园项目的工程质量标准作出规定。

再次,六堡初中在修建挡土墙过程中,不存在降低质量标准的情形。

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前提条件,是建设单位违反了国家规定,降低了工程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必然有其利益上的动机。就本案所涉挡土墙而言,建与不建,按什么标准进行建设,让何人承建,资金拨付等,其决定权在县教育局,六堡初中根本没有降低工程质量的动机。实际上,在挡土墙、篮球场、校道建设过程中,县教育局先拨的3万元启动资金已全部付给李**,但李**投入的工人不足,其资金材料也跟不上,使建设工作拖延。六堡初中不得不先为李**支付部分材料款和人工款。同时,为了防止李**的工人偷工减料,六堡初中还派出人员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督。

二、“6.16”事故经鉴定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应认定为自然灾

首先,《“6.16”六堡镇初级中学边坡坍塌事故分析报告》已经认定本个案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根据《“6.16”六堡镇初级中学边坡坍塌事故分析报告》的鉴定结论,“本个案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旧石墙(旧柴房基础)发生整体滑动、错落、坍塌”,而不是挡土墙发生坍塌。去过事故现场实地察看的人,都知道旧石墙与挡土墙是完全不同的,如果要追究旧石墙坍塌的责任,应与本案无关。

其次,“6.16”事故的自然灾害是完全可以避免,而最终不能避免,其责任在C县教育局而不在六堡初中。

辩护人举证的《C县六堡初级中学规划图》,证明坍塌的旧石墙所在位置早已经规划建设学生宿舍楼;并且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证实上级已为学生宿舍楼下达75万元校舍改造资金,开工日期定为2007年6月20日,却一直没有开工。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新学生宿舍楼计划开工日期是2007年6月20日,六堡初中申请C县教育局批准建设挡土墙在2007年9、10月份,这时侯C县教育局的领导已经知道要建设宿舍楼,卢**主任才提出用砖砌,一同实地考察的副局长也没有反对。如果六堡初中提出建一幅坚固的石墙,作为出资的县教育局也不可能批准建设。

显然,如果新学生宿舍楼按计划开工建设,旧石墙被挖掉,宿舍楼地基经过平整硬化之后,在今年雨季就不会积水,“6.16”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发生的。这不但是辩护人的看法,也是六堡镇广大干部群众的普遍看法。

再次,修建挡土墙与“6.16”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指控六堡初中承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事责任的前提要件是:六堡初中存在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并且这一行为必须与“6.16”事故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6.16”事故出现的后果无疑属于重大事故,但引发这一事故的因果关系是复杂多样的。对此,《“6.16”六堡镇初级中学边坡坍塌事故分析报告》提出了四点原因。这四点原因均与挡土墙质量没有关联,更不能说明修建过程中降低挡土墙质量。显然,“6.16”事故客观上属于“多因一果”,主要原因是天灾,即连续多日强降雨。正因此,《“6.16”六堡镇初级中学边坡坍塌事故分析报告》才敢于作出“本个案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结论,证明“6.16”事故并非挡土墙的质量问题而造成。

三、关于六堡初中不是建设单位,不符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犯罪主体构成要件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137条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单位犯罪,犯罪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单位,只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只是在本罪处罚上,不实行双罚制,也就是不处罚单位本身,而是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因此,认定谁是六堡初中校园内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是本案的关键。

(一)在现行中小学管理体制之下,县级人民政府、县教育局才是各中小学校设施的建设单位。

1.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规定:“……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要抓好中小学的规划、布局调整、建设和管理。”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相关词条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发生重大伤亡安全事故的行为。教育设施,主要指学校的教室、宿舍、食堂、围墙、体育设施等。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不仅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地阻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中国1979年颁行的刑法第131条即有规定,现行刑法第134条又原样保留了该规定,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新的司法解释,有效惩治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和保障企业生产、作业安全的功能。本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不报、谎报事故罪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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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6 4: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