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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投敌叛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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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敌叛变罪刑法条文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投敌叛变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且只能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不能构成本罪。外国人策动或帮助中国公民投敌叛变的,应以投敌叛变罪的共犯论处。

3、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危害国家安全的意图。投敌叛变行为,不论是基于危害国家安全而主动叛变投敌,还是受他人策动、勾引、收买或被捕、被俘后经不起考验而投敌,皆不影响本罪构成。如果行为人被捕、被俘而未投降敌人的,不构成本罪。

投敌叛变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从而与不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的偷越国(边)境犯罪严格区别。投敌叛变后,又进行危害国家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实行数罪并罚。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投敌叛变的行为。投敌就是投奔敌国、敌方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背叛国家。行为的具体表现:一是投奔到境外的敌对国家及其控制区;二是投奔国内的敌对方面;三是通过与境外敌对国家或敌方联络,成为敌方助手,实际上已背叛国家;四是在战争状态下投奔或投靠已进入境内的敌方,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投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如果不是为了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而是羡慕资产阶级生活方式,追求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或者为了投亲靠友、求学、做工、继承财产等,投奔敌方的,不构成本罪。

投敌叛变罪的认定

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本罪与间谍罪的关系

两者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都与境外有联系,但两罪有明显的区别。(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本罪的直接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后罪的直接客体是狭义上的国家安全,而不是直接指向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2)犯罪客观特征不同。本罪是投降敌人或投奔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这是本罪唯一的表现形式,亦即本罪行为人为之效力的只能是敌人,即敌对势力,包括国内的和国际的。间谍罪的行为内容则包括三种,即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间谍活动任务;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可见,间谍罪的行为人为之效力的既可以是敌对国家或势力,也可以不是敌对国家或势力。(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后罪则也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有特定的目的,而间谍罪没有特定的目的。

在国内大陆上与海外敌对势力建立联系,参加其组织,接受其指挥,潜伏在大陆进行颠覆、破坏的,也是投敌叛变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如果该组织是间谍组织,则构成想象竞合,应按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罚。

()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关系

两罪都存在背叛国家的特点。而且犯罪主体都是中国公民,但有很大的不同区别:(1)犯罪直接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后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投敌叛变的行为,后罪是勾结外国,危害国家独立的行为。(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故意及目的所与之对立的是社会主义,后罪故意及目的所与之对立的是爱国主义。

罪数的认定

行为人在投敌叛变过程中或者投敌叛变以后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如何处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存在着五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实行数罪并罚,第二种观点主张按牵连犯以一个重罪定罪量刑,第三种观点主张一般情况下按牵连犯,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实行数罪并罚,第四种观点主张既不能视为牵连犯,也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只能认定为投敌叛变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以一罪论处。第五种观点主张,投敌叛变罪的一罪数罪问题可以分两部分予以研究:一是行为人在投敌叛变过程中,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情形;二是行为人在投敌叛变以后,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情形。对于第一种情形,又可以分为“邀功献媚型”和“克服阻力型”,对于“邀功献媚型”的,行为人在投敌叛变中为邀功献媚而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是投敌叛变的行为表现,应当以投敌叛变罪一个罪名定罪。对于“克服阻力型”的,其投敌叛变行为与克服阻力所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应当以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一重罪论处。对于第二种情形,行为人投敌叛变后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仍是投敌叛变行为的表现,应当定一罪,而不是数罪。我们同意这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思路和其中的部分观点,但同时认为需要进一步研究。

在我们看来,投敌叛变的一罪与数罪问题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是为了投敌叛变而在投敌叛变以前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二是在投敌叛变过程中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三是投敌叛变以后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而不管是哪种情形,只要是投敌叛变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包容关系、竞合关系、吸收关系或者牵连关系的,都应当分别按照刑法上处理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吸收犯或者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如以盗窃他人船支等财物的方法为投敌叛变准备工具的,成立盗窃罪和投敌叛变罪的牵连关系;在投敌叛变行为实施过程中,泄露国家机密、杀害我方人员、破坏我方财物等,属于投敌叛变的当然内容,从而仅仅成立投敌叛变罪;投敌叛变完成以后的泄露国家秘密、间谍行为等,属于叛变的当然内容,也仅仅成立本罪。如果另行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与投敌叛变行为之间不存在上述包容关系、竞合关系、吸收关系或者牵连关系,如投敌叛变以前杀害仇人、贪污公款的,投敌叛变过程中强奸妇女、拐卖妇女儿童的,投敌叛变以后贩卖毒品、走私贩私的,等等,恐怕不能以一罪论处,只能实行数罪并罚。

转化型犯罪的认定

投敌叛变罪的处罚

犯投敌叛变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或者率领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携带武器或国家秘密投敌叛变的;胁迫他人与其一同叛变的;高级官员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如机要人员)叛变的,等等。

武装部队人员,是指在国家正规部队或者其他武装组织中服役的人员,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在我国,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性的武装组织,是我国人民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有力助手和强大的后备力量。这三种人员,是维护和保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力量,带领他们投敌叛变,对国家安全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因此,对带领他们投敌叛变的,从重处罚。

投敌叛变罪相关法律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投敌叛变罪案例分析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曹予飞,化名倪文亮,别名MICHEL,男,195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台湾省台北市,北京新亚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住台湾省台北市永和区智光街101号3层。因涉嫌诈骗于1998年9月3日被羁押,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史建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方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辩护人王京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龚聪颖,女,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程度,北京新亚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住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中里1号楼5单元1006号。因涉嫌诈骗于1998年9月3日被羁押,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杜连军,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振宇,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青岛市,大专文化程度,山东中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镇洪家楼15号8号楼1-401号。因涉嫌诈骗于1998年9月3日被羁押,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登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邬明安,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惠芳,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初中文化程度,广州市景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郭墩新街8号403房。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于1998年9月3日被羁押,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薇,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天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子华,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中山市,大学文化程度,广州市景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郭墩新街8号403房。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于1998年9月3日被羁押,同年10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军,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天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菲立,曾用名李深沛,男,1953年1月21日出生,出生地新加坡共和国,住新加坡共和国大牌556号蔡厝港六道小牌#05-16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于1998年9月3日被羁押,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韩立红,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步岗,曾用名周刚,男,195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高邮市,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迎江路88幢。1982年6月因犯投敌叛变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于1998年9月3日被羁押,同年10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恩富,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成中汉,男,1959年1月3日出生,国籍不明。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于1998年9月3日被羁押,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克军,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万顺,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武岗县,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庙前西街40号之七301房。因涉嫌包庇于1998年9月2日被羁押,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天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99)京检二分审字第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予飞犯集资诈骗罪、行贿罪,被告人龚聪颖、高振宇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陈惠芳、郑子华、李菲立、周步岗、成中汉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徐万顺犯包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999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宋蕾、徐传玲、邢庆,代理检察员栗华、孙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予飞及其辩护人史建华、王京国,被告人龚聪颖及其辩护人杜连军,被告人高振宇及其辩护人马登民、邬明安,被告人陈惠芳及其辩护人刘薇,被告人郑子华及其辩护人赵军,被告人李菲立及其辩护人韩立红,被告人周步岗及其辩护人张恩富,被告人成中汉及其辩护人张克军,被告人徐万顺及其辩护人周强,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翻译人员许钦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予飞于1997年6月至1998年7月间,在本市以合作、联营、收购等方法,先后成立山东中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北京新国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及北京精登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并利用举办各种讲座会指导公众做期货、发展石油经销商的机会,以向客户允诺支付风险保证金、保点数、保利润和支付高额广告费为诱饵,骗取张海鹏、姜守清、刘福中、施亚铮、王惠玲等4100余人的人民币共计5.023亿余元。其间被告人高振宇受被告人曹予飞指使,在山东省济南市设立用于欺骗客户的假盘房,并参与收购新国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等活动;被告人龚聪颖始终负责上述公司的财务总帐和全部现金,在朋知公司没有任何利润入帐的情况下,按照被告人曹予飞的旨意,使用客户保证金支付客户所谓利润等共计人民币1.762亿余元。三被告人将大量从公众手里吸纳来的钱款通过无业人员来岩转往上海张某某处,导致巨额资金流失境外,并将钱款中的其余部分用于公司经营、办理假出境证件及挥霍等。1998年7月31日,上述三被告人持假身份证明,携部分赃款潜逃。被告人高振宇将赃款人民币200余万元藏匿于银行私人租用的保险柜中,被告人龚聪颖将赃款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藏匿于私人住宅及交其亲友窝藏。1998年9月3日,三被告人在云南省石林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共追缴赃款人民币3790余万元,美元21500余元,港币2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大量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予飞、龚聪颖、高振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并且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曹予飞的主要辩解是: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诈骗故意;起诉书认定的被集资人数和集资数额与事实不符。被告人曹予飞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曹予飞在本案部分事实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不具有欺诈行为,在前期做境外期货募集的资金计入非法集资数额不妥,为推销精登石油支付广告费是从事商业行为的手段,投资精登石油、从境外打入50万美元等是为弥补亏损,故曹予飞的主要行为和事实不构成集资诈骗犯罪;被告人曹予飞具有认罪悔罪表现,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龚聪颖辩称:其在公司的收购、联营上没有决策权;没有与曹予飞预谋欺骗客户钱财;转移钱款是受曹予飞的指使;因与曹予飞有私人感情问题,是在头脑不清醒的情况下出逃,请法庭予以考虑。被告人龚聪颖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龚聪颖没有参与主要情节的预谋和策划,其行为是受曹予飞的指使,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本案从犯;无前科劣迹,有悔罪表现,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高振宇辩称:在山东设立假盘房是受曹予飞指使;收购新国大不知是骗局;出逃是怕留下自己一人无法解释清楚;在北京的所有收入均存入保险箱,已全部交出,没有挪用过公司的钱款。被告人高振宇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高振宇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辅助地位,是从犯;设立假盘房、收购新国大均受曹予飞指使,是客观上帮助了曹予飞集资诈骗;无前科,一贯表现良好,主观恶性小,且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还全部非法收入,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及其各自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曹予飞化名倪文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于1997年6月、12月,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经营期货的情况下,以合作形式非法成立了山东中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以下简称北京营业部),非法收购了新国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国大);1997年9月,又成立了北京精登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登石油)。被告人曹予飞利用上述三公司,以向客户承诺高额回报和为客户承担交易风险为诱饵,采取举办讲座、培训班,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擅自翻印合同书,设立假盘房,制造虚假交易等多种欺骗手段,非法吸纳巨额社会公众资金,共骗取4100余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5亿余元。其中,用吸纳客户的资金支付客户所谓利润等共计人民币1.7亿余元,其余3.2亿余元资金除用于公司支出、为出逃办理各种假证件及大肆挥霍外,还将客户大量资金通过来岩(另案处理)等人转往境外,导致巨额资金流失,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此间,被告人龚聪颖在曹予飞的指使下,积极参与了集资诈骗活动,在上述三公司中为曹予飞主管财务;私刻山东中慧的财务章、合同章;向客户支付所谓利润,制造正常交易的假象;将吸纳的大量现金多次交予来岩等人运至境外或用以购买私人住宅、轿车或送予亲友等大肆挥霍;为出逃积极联系办理各种假证件、销毁公司帐目等。被告人高振宇被山东中慧派至北京营业部任负责人,在曹予飞以每月20万元人民币的高薪引诱下,向其提供了山东中慧财务章、合同章的印模,后又受曹予飞指使在山东设立假盘房;协助曹予飞收购新国大;积极参与了曹予飞利用上述三公司进行的集资诈骗活动。

  被告人曹予飞、龚聪颖、高振宇于1998年8月1日,携带部分赃款欲潜逃出境。同年9月3日在云南省石林市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059万余元,已由“清查清理工作小组”按比例清退;尚有追缴在案的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00余万元待清退。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

  1、北京证监会宋远、陆倩的证言,主要证实北京营业部未经证监会批准就开始经营,及证监会督促北京营业部清退客户、停止营业的情况。宋远还证实,中国证监会一直未予批准转让新国大,是郭连章等人私下去工商局办理的营业执照。

  2、中国证监会张邦辉的证言,主要证实北京营业部的成立没有经过证监会批准,新国大变更法人的申请是郭连章和罗忠怀申报的,没有得到批准。

  3、山东中慧总经理孙劲松的证言,主要证实北京营业部的成立过程、山东中慧与曹予飞达成的协议内容、高振宇来京带两枚公章和二三十套合同,以及其嘱咐高不得擅自翻印合同等事实。

  4、北京营业部职员郭正、赵兵的证言,主要证实受曹予飞指使翻印山东中慧期货合同书的事实。

  5、原新国大董事长沙振东、职员沈理的证言,主要证实经高振宇联系,以380万元将新国大的股权转让给郭连章的事实。

  6、燕兴北京公司总经理郭连章的证言,主要证实曹予飞出资380万元,名义是以燕兴公司收购新国大,实际上是曹予飞出资买下新国大的股权;郭连章为法定代表人,但公司运作实际是曹予飞等人,并证实为报批新国大转让手续向证监会提供了虚假的申报材料。

  7、燕兴北京公司副经理罗忠怀的证言,印证了郭连章所述收购新国大的过程。

  8、期货客户郑威、宋玉兰、张惠兰、崔定元等人的证言,主要证实曹予飞向客户承诺保500点利;在本金基础上公司再加20%风险金;入5万元给1万元,赔了先赔他的,保证能赚钱等。崔定元还证实,曹予飞开会宣布,证监会来人检查,为不让他们看到这么大规模,每人发200元去游园。

  9、精登石油工作人员季长明、张力、师岩、艾晓光及客户张佐德、施亚铮、王惠玲等人的证言,主要证实精登石油成立的过程及曹予飞向客户承诺支付高额广告费的情况,客户交30万元货款,可以成为代理商,全年可得到入金80%的返利,即每月得2万元广告费,1年得24万元;油可以提走卖,也可不提货;1年后油卖不出去可退货,返还本金。张力还证实,曹予飞讲拿收上的油款做SP盘能赚钱。师岩还证明,曹予飞、龚聪颖出逃前分别给季娜、刘建宏、师岩每人10万元。

  10、新国大客户侯涛、杨婕、任玉凤、张海鹏、刘福中、王惠玲、左书周、俄桂莲等人的证言及犯罪嫌疑人李新婴的供述,证实曹予飞承诺客户入金每月可得10%的利润。李新婴还证实,入资30万元可任精登石油业务代表,每月可得2万元广告费,业务代表每月可得5000元工资。

  11、山东中慧业务部经理孟天舒、山东假盘房职员朱海燕、王丰、陈立红、庄智剑的证言,主要证实假盘房的成立及工作程序,即接北京指令单后,对照显示屏上的期货成交情况,将成交价用电话传回北京。朱海燕还证实,山东设立盘房主要让客户知道,下的单子已进入山东中慧的场内,其实并未进入场内。

  12、北京营业部接单员杨丽萍、彭晓娇、李翌蓓的证言,主要证实接客户指令单后向山东盘房报单的过程。

  13、证人邵新才、方铁林的证言,主要证实根据曹予飞的要求,以中央电视台的名义录制有关宣传中慧集团、精登石油虚假广告的情况。

  14、财务人员季娜、刘建宏的证言,主要证实由龚聪颖负责管理客户出、入金,龚有保险柜的钥匙,可随意提取现金;如少了大数目现金,由龚聪颖做帐,有来岩机票的支出凭证,应该是来岩把钱取走了;1998年7月31日,曹予飞、龚聪颖给季娜、刘建宏、师岩每人10万元人民币。季娜还证实,在新国大期间,龚聪颖从保险柜里拿钱,有时装好几个箱子,每个箱子大概能装200万元左右,装好后,龚叫保安搬到她开的车上。龚聪颖一共从其处拿走大约6000余万元人民币。

  15、犯罪嫌疑人来岩供述,其多次通过龚聪颖拿走五六千万元人民币,转给张某某。

  16、宋俊生的证言,主要证实曹予飞让其疏通有关方面的关系,给其15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17、曹予飞的秘书樊鹿的证言,主要证实曹予飞于1998年7月出逃前曾先后给其200万元支票,让其兑换现金;其兑换了195万元现金,曹让存放在民生银行保险箱内。

  18、曹予飞的秘书刘颖的证言,主要证实曹予飞先后给刘颖生活费、零用钱等共计21万余元人民币

投敌叛变罪相关词条

  •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国家安全犯罪是指任何以损害国家安全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包括洗钱、贿赂、军事间谍活动、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等行为,这些行为都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即使是不针对政府的也可能造成威胁,妨碍国家正常运行。

  • 偷越国(边)境罪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 背叛国家罪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 叛逃罪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叛逃罪会直接或间接造成国家的损失,严重危害国家安全。

  • 间谍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0条的规定,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间即敌人的疏漏,谍则是利用客观存在的疏漏以探听情况的人(或活动)。因此,间是客观存在的情况,谍是对客观情况的运用。间谍一词的含义即为利用敌人的间潦或者疏漏刺探情况并返回报告的人(或者活动)。

  • 军人叛逃罪

    军人叛逃罪,是指军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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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5:1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