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罪
失职罪,是指具有一定职务或指责的行为人,因为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问题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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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条文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经济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本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他应当知道自己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他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是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而言,但并不排斥行为人对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出于故意,不仅预见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发生,那就不属于本罪所定的犯罪行为,而构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必须有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违反有关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所谓的作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有的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对于自己应该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都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所谓签订,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所谓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对于合同中所规定的事项全部并适当地完成。所谓严重不负责任,一般有如下一些表现:粗枝大叶、盲目轻信,不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人的合同主体资格、资信情况;不认真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货源情况;应当公证或者鉴证的不予公证或鉴证;贪图个人私利、关心的不是产品的质量和价格,而是个人能否得到回扣,从中捞取多少、得到好处后,在质量上舍优取劣,在价格上舍低就高,在路途上舍近求远、在供货来源上舍公取私;销售商品时对并非滞销甚至是紧俏的商品,让价出售或赊销,以权谋私,导致被骗;无视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擅自越权签订或者履行合同;急于推销产品,上当受骗;不辨真假,盲目吸收投资,同假外商签订引资合作等协议;违反规定为他人签订合同提供担保,导致发生纠纷时承担担保责任,等等。 2、必须具有因严重不负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就本罪而言,一般是指重大的经济损失,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刑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根据1999年9月1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埋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l)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因果、也有间接因果;有主要因果,也有次要因果;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构成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认定本罪与非罪主要是区分本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本罪有相同之处,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1)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2)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离,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当前经济改革、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一些失误、造成某些严重的损失是难免的,这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的问题,必须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严格区别开来,但对于那些在国家法律政策不允许的情况下,借口改革,盲目决策,管理混乱,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绝不能以工作失误来蒙混过关,逃避罪责。 立案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与其他罪名的界限区分本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界限:关键在于主体不同,本罪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罪主体则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于一些合同和涉外技术转让合同,国有土地转让合同等必须经过国家有关机关审奋批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签订、履行这些合同过程中如果玩忽职守,而有关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审批过程中亦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前段时间的主管人员与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此都应承担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刑事责任。但定罪则应根据主体身份的不同特征分别以本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论处。 罪数的认定只有对方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于段实施了诈骗,且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的情况下,本罪才能构成,如果对于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后亦因自己的行为造成了国家利益重大损失,但由于对方行为不属诈骗,因而也不能以本罪论处,因此,本罪的成立要以对方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成立为前提,当然,对方诈骗犯罪成立,并不意味着本罪一定成立,如认真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却被对方诈骗,或者对方虽然诈骗得逞、后又追回了一些损失并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就不应以本罪定罪。 犯罪处罚根据刑法第406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特别重大。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 高检发释宇[1999]2号)二、渎职犯罪案件(十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406 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问题讨论合同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 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其含义是 1 在合同履行中要履行标的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原合同标的就是说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其标的规定是什么义务人就应当履行什么 2 要实际履行标的不能轻易地以违约金或赔偿金代替履行标的义务人如果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标的给付即使向对方偿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轻易免除其交付标的的义务 当然实际履行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加以适用如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当该标的灭失时实际履行已不可能 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履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具体来说包括了适当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与实际履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实际履行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的标的物或 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适当履行既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交付标的物或提供服务也要求这些交付标的物提供服务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可见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适当履行适当履行场合不会存在违约责任实际履行不适当时则产生违约责任 适当履行原则所要求的履行主体适当履行标的适当履行期限适当履行方式适当等将在第三节中详述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合同的履行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没有债权人的受领给付合同的内容仍难实现不仅如此在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提供服务合同等场合债务人实施给付行为也需要债权人的积极配合否则合同的内容也难以实现因此履行合同不仅是债务人的事也是债权人的事而协助履行往往是债权人的义务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合同才会得到适当履行 协作履行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一方面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协助另一方面也表明协助不是无限度的一般认为协作履行原则含有以下内容 (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2)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 (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4)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各自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协作履行原则并不漠视当事人的各自独立的合同利益不降低债务人所负债务的力度那种以协作履行为借口加重债权人负担逃避自己义务的行为是与协作履行原则相悖的 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表现在许多方面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选择履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选择设备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变更合同对违约进行补救也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如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原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货物从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经过30日无人提取时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再经过30日仍无人提取或托运人未提出处理意见承运人有权将货物作为无法交付货物按运输规则处理对易腐或不易保管货物承运人可视情况及时处理 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合同依法成立之时有其信赖的客观环境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是与这种客观环境相适应的权利义务的对等也是就该环境而言的在合同成立之后该客观环境发生改变或不复存在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如与新形成的客观环境不适应也就不再公平合理了只有将合同加以改变乃至解除才符合公平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以下几项 (一)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所谓情事泛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例如合同订立时的供求关系这里的变更是指上述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例如战争引起严重的通货膨胀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情事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作为判断标准 (二)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之所以要求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是因为若情事变更在合同订立时即已发生应认为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发生的事实合同的成立是以已经变更的事实为基础的不允许事后调整只能令明知之当事人自担风险之所以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要求情事变更发生在履行完毕前是因为合同因履行完毕而消灭其后发生情事变更与合同无关 (三)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若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四)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缔约时能够预见情事变更则表明他承担了该风险不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五)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该显失公平应依理性人的看法加以判断包括履行特别困难债权人受领严重不足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案例分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案 被告人***,男,原系咸丰县烟草专卖局副局长兼咸丰县烟草公司副经理。 1997年12月至1998年10月,被告人***在湖北省烟草公司利川市公司(以下简称利川市烟草公司)担任副经理,分管该公司烟叶销售及货款回笼工作。1998年6月重庆市彭水县人符绍科,化名胡碟,自称是重庆市武陵卷烟厂烟叶科科长,经张成明介绍认识了被告人***。胡碟提出武陵卷烟厂要购一批复烤烟叶,被告人***在没有核实胡碟身份,并调查武陵卷烟厂资信状况、履约能力以及胡碟所述情况是否真实的情况下,与胡碟几次协商,于1998年6月30日主持并安排利川市烟草公司烟叶科科长吴正辉与胡碟签订了烟叶购销合同。1998年8月13日,胡碟凭此合同在利川市烟草公司烟叶科开出了2000担复烤烟叶调拨令,并于当日调拨X2L(下柠二)复烤烟叶1100担、C3L(中柠三)复烤烟叶203担,货款共计人民币1103593.24元。该批烟叶被调走后,胡碟以烟叶质量有问题为由,拖欠货款,至今分文未付。经查,胡碟曾在武陵卷烟厂(秀山)三产办做过临时工,1998年2月被该厂辞退。武陵卷烟厂从开办到停产以来从未与利川市烟草公司发生过业务往来。经鉴定,胡碟与利川市烟草公司签订的烟叶购销合同中的武陵卷烟厂公章系伪造。被告人***在得知胡碟骗走烟叶后,即安排人员到重庆市秀山、酉阳等地寻找胡碟,并将有关情况向该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至今,胡碟下落不明,被骗烟叶去向不清。 1996年6月份,被告人***征得张成明及恩施州烟草物资供应公司的同意后,从建始雪茄烟厂将该厂欠付张成明经手办理的利川市烟草公司的货款转帐526773.60元到恩施州烟草物资供应公司帐上,以抵付利川市烟草公司欠恩施州烟草物资供应公司肥料款。被告人***持恩施州烟草物资供应公司开具的现金收据要求利川市烟草公司财务科将该款抵付武陵卷烟厂所欠该公司的货款,后因张成明及该公司领导不同意,该公司财务科没有冲抵武陵卷烟厂所欠货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在任利川市烟草公司副经理期间,负责烟叶销售及货款回笼工作。在其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及对方签约人所陈述的其他事实是否真实等不调查、不咨询,致使利川市烟草公司110余万元的货款无法收回,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据此,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最新修订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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