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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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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指的是未满足法定年龄或受到精神疾病等原因,不能完全理解自己行为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参加诉讼活动,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诉讼权利,或者由监护人代为行使。如果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则由有关部门或者社会团体充当其代理人进行诉讼。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相关词条

  • 民事诉讼参加人

    民事诉讼参加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的人,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 民事诉讼参加人类型

    民事诉讼参加人类型,是指因与他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冲突,而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利害关系人的分类。一般指当事双方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 被告

    被告,是指在民事或者行政案件中,原告向法院提出提出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决承当相应法律责任的人。

  • 主要负责人

    指的是一个单位或组织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并对本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的的单位主要领导。

  • 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 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的对象,简单来讲就是诉讼的对象。

  • 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诉讼。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区别的,代表人的行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为,只是对被代理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本身的行为。

  •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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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8:3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