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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定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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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宣判是人民法院在庭审结束后另定日期宣告判决的制度,它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两种宣判方式之一。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定期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当庭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 书。”根据这一精神,《规定》第31条规定:”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如何正确理解“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 达之日”是正确理解定期宣判制度的核心和关键。首先,定期宣判是开庭的一种方式,而当事人到庭参讼是其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

既然按时到庭是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当庭送达裁判文书就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所做的一种制度安排。其次,定期宣判前 人民法院已经告知了当事人“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的内容,当事人对定期宣判的后果已经有足够的心理预期。如果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 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再次,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充分体现了定期宣判制度本身的严肃性和对拒不到庭行为的惩罚性。当事人在定期宣判之 日未到庭的,其行为的性质与开庭时拒不到庭相同,其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应与缺席判决制度相同。

定期宣判相关词条

  • 当庭宣判

    当庭宣判,是指在合议庭休庭评议并作出裁判后,立即复庭由审判长口头宣告判决结果的诉讼活动。

  • 宣判

    宣判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方式。当庭宣判,是指在合议庭休庭评议并作出裁判后,立即复庭由审判长口头宣告判决结果的诉讼活动。定期宣判是人民法院在庭审结束后另定日期宣告判决的制度,它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两种宣判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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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2: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