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问题 | 转化型抢劫罪 |
分类 | |
解答 |
![]() 概述转化型抢劫罪是一个比较古老的犯罪形式,它注重对财产权的保护。但是,由于社会物质财富的丰富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达,人们不再为衣食住行而发愁,人们的基本物质生活问题已基本解决,并且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财产利益不再比其他利益更为重要;随着人权观念和社会本位观念的深入和普及,人身利益、社会利益、环境保护等等都已越发显得重要。 一、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对于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前提条件,虽然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但是,对此刑法理论界有比较大的争议。有学者甚至认为这是对本罪主体资格的要求,本罪是特殊主体犯罪。 (一)转化型抢劫罪前提条件的各种观点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转化型抢劫罪转化的前提条件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前提行为必须构成犯罪。即盗窃、诈骗或者抢夺行为达到罪标准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必备条件,前提行为如果没有构成犯罪,则不能转化。1第二种观点是,不要求行为人的盗窃、诈骗或者抢夺行为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程度,但也不能数额很小的小偷小摸行为;如果财物数额虽未达到“大”,但暴力行为严重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适用《刑法》第269条。2第三种观点是,只要行为人已经着手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不管既遂未遂,亦不论所得财物数额大小,均可转化为抢劫罪。3第四种观点是,行为人以犯罪故意实施盗窃、诈骗或者抢夺罪行为,只要已经着手实行,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不管所取得的财物数额大小,都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件。 (二)前提行为构成盗窃、诈骗和抢夺罪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构成盗窃、诈骗和抢夺罪。理由如下:
将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理解为必须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而将其理解为不需要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则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以下仅就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必须构成犯罪这一命题,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其他三个主要的派生原则进行分析论述。 第一符合明确性原则。对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的规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出的明确性原则。“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这一规定明确地告诉公民转化型的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构成这三个犯罪,否则刑法为什么要把它表达成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把它表达为“有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呢?无论是从表面上看,还是从内容上看,这一规定都是非常明确的。第二符合严格解释的原则和禁止类推的原则。将《刑法》第269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理解为必须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是对该法律条文的严格解释,相反,将其解释为不必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观点不是扩大解释,而是应该被禁止的类推解释。将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理解为必须构成犯罪,是因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明文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根本谈不上类推或者类推解释的问题。相反,将转化型抢劫犯的前提条件理解成行为人的行为不必构成犯罪,是对转化型抢劫犯的前提条件作了类推解释。例如,有学者认为,“典型抢劫罪的成 2.法条内容的统一性肯定了前提行为犯罪说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的内容从一个侧面肯定了行为人的前提行为必须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如果行为人没有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行为人就没有犯罪所得的“赃物”可以窝藏;如果行为人没有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司法工作人员就没有权利对一个没有犯罪的人进行“逮捕”、“拘留”,普通公民更没有权利将一个没有犯罪的人“扭送”到司法机关去;如果行为人没有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行为人就没有“罪证”可以毁灭。如果行为人无赃物可以窝藏,无罪证可以毁灭,也没有人有权利对他实施抓捕,那么他还有什么必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呢?刑法条文里的内容应该一致,同一个刑法条文里的内容不能出现冲突的,这是制定刑法的一条基本的要求,同时也是法律的明确性原则所要求的。如果把行为人的前提行为理解为可以不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则会在同一个刑法条文里出现内容相矛盾的现象。 二、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不同于转化的客观条件。转化的客观条件是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及可能存在的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的行为。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包括基础犯罪行为和转化的客观条件行为(即转化的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转化型抢劫罪是典型的复行为犯,在转化型抢劫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中,客观方面包含有数个实行行为,不对这数个实行行为单独定罪处罚。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方面通常包括三个方面的行为:前提行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 (一)前提行为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盗窃、诈骗抢夺罪是转化型抢劫罪的基础犯罪。相应的,盗窃、诈骗或者抢夺的行为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行为。 1.盗窃行为 盗窃是“犯罪分子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1盗窃行为通常被认为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也是盗窃行为的原本含义。秘密只是针对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持有人不能发觉而言的,随着犯罪分子的日益狡猾和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深入,盗窃行为已经不拘泥于秘密窃取的方式,有的行为人采取偷梁换柱的方式,利用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持有人的粗心大意,当着他们的面将他们的财物拿走;或者采取蒙骗手段使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持有人错误的认为行为人拿走的是行为人自己的财物而不加阻拦,从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2.诈骗行为 诈骗是指“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将财物交出,使财物由被害人转移到行为人的一方。”2从本质上说,诈骗行为就是使被害人陷入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的行为。虚构事实,是指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或者在已有事实的基础上捏造添加一部分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的行为。隐瞒真相,是指行为人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的全部或者部分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隐瞒真相的行为既包括行为人采取积极的行为掩盖事实真相,也包括行为人有告知真实情况的义务而故意不告知,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不作为形式。 3.抢夺行为 抢夺行为是行为人乘他人毫无防备之际,出其不意地对财物使用有形力,使被害人虽然能够立即意识到财物即将损失,但是却无法及时做出反应或者无法保住财物,以至于财物被行为人夺取的行为;或者是行为人乘被害人不备,对被害人使用轻微的有形力,使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而抢在被害人重新控制其财物之前将财物夺走的行为。如,行为人看到被害人手里拿着钱包结账,乘其不备,突然把手害人的手拍了一下,钱包掉在地上,行为人捡起钱包就跑,虽然行为人对被害人使用了有形力,但是因为有形力轻微,不具有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的性质,不适合认定为抢劫行为,而应认定为抢夺行为。 (二)手段行为转化型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不同于普通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它不包括以非暴力行为内容的威胁和其他非暴力的手段。 1.暴力行为 本罪的暴力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对被害人实施如伤害、杀害、撞击、捆绑、殴打等轻重不同的有形外力,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者反抗无济于事,从而保证其窝藏赃物、逃避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行为。暴力行为的对象只能是被害人,通常不能是物,除非对物使用暴力而使被害人间接地受到较强的有形力的作用。暴力的程度须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判断的标准有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主观说主张应以被害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标准;客观说主张以抽象的一般人为标准;折中说主张以被害人与一般人相结合作为标准。国家对于抢劫罪等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的暴力犯罪一直持“从严从重打击”的刑事政策。在暴力程度标准的选择上也应体现国家的刑事政策。在行为人遇到强有力的被害人(如武警、运动员、武术爱好者)时,即使行为人使用较强的暴力也不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更不可能实际上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这时若依据主观说作为判断暴力行为的标准,可能会放纵犯罪分子。在行为人遇到身单力薄、形单影只的弱女子时,行为人即使使用根本不足以抑制一般人的反抗的暴力,但 却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若依据客观说作为判断暴力行为的标准,这时可能会放纵犯罪分子。折中说可以防止主观说和客观说放纵犯罪分子的情况发生。当行为人遇到强有力的被害人时,以客观说作为暴力行为的判断标准;当行为人遇到身单力薄的弱小被害人时,以主观说作为暴力行为的判断标准,当行为人遇到实力一般的被害人时,既可以以主观说为暴力行为的判断标准,也可以以客观说作为暴力行为的判断标准。总之,应以不放纵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分子为原则。 2.以暴力相威胁行为 本罪“以暴力相威胁”行为是指行为人对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或者抓捕他的被害人以当场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因产生恐惧害怕的心理而放弃对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阻止或者对其进行抓捕的行为。暴力相威胁的内容应与上面论述的暴力行为内容的范围不相一致,应只包括以比较严重的可能危及人身健康或者生命安全为内容的暴力行为。这是因为暴力行为的不断发展加强的趋势性,当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较轻的暴力时,被害人不能预见暴力行为是不是就会到此为止,被害人只能意识到“如果我继续反抗,则还会有进一步的暴力等着我”,从而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如果以较轻的暴力行为为威胁的内容,那么,就不能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三)当场从字面意思看,当场是指当时的现场,既有时间的要求,又有空间的要求。首先必须明确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的“当场”是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当时与现场,还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的当时与现场,这样,才能准确理解“当场”的明确定义。“当场”是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当时与现场。一是因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的当时与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发生时间可能会间隔很久;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的现场与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发生现场也可能相距很远。如果将当场理解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的当时与现场,则会使当场的范围过于扩大。例如,行为人在北京犯盗窃罪,两年后被公安机关查出,当警察在新疆对其抓捕时,行为人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实施暴力,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明显不合理。二是当行为人通过语言表达出其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的目的时,可能就根本没有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的行为,这时的“当场”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所以,“当场”只能是盗窃、诈骗、抢夺罪发生的当时与现场。其次,要明确“当场”的范围。只要盗窃、诈骗、抢夺罪发生的当时与现场没有同时出现中断,就是在“当场”的范围之内。这也就是通说的“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或者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发觉追捕的过程。” (四)目的行为行为人在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时必须具有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的目的,窝藏赃物行为是指行为人保住盗窃、诈骗或者抢夺得来的财物的行为和为了不使盗窃、诈骗或者抢夺得来的财物被被害人或其他人追回而将其藏匿起来的行为。抗拒抓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被发觉时,抵抗、拒绝司法工作人员对其的拘留、逮捕或者其他公民对其的扭送行为。抗拒抓捕的行为可以是逃避、藏匿等非主动攻击性的行为,也可以是对抓捕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主动攻击性的行为。毁灭罪证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后,为了防止案发后被刑事追诉而毁坏、消灭可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各种证据的行为。 三、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条件研究非法占有的目的和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的目的及其产生和存续的期间,不仅是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方面的问题,而且对于下面讨论的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形态的认定也有重要作用。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存续期间非法占有的存续时间包括产生时间和终止时间,下面就这两个时间进行简要分析。 再来概述终止时间。非法占有的目的终止在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的目的支配下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之前。理由主要有二,一是由于被害人的介入,“迫使”行为人要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而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的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二是当行为人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在被害人介入前就呈现出了停止状态,或者由于被害人的介入,而使得行为人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呈现出停止状态。简而言之,犯罪目的就是行为人对其犯罪行为所预期想要达到的结果。 (二)犯罪目的转化时间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的目的既可以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同时产生,也可以在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目的产生之后产生。但是,不会产生在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之前。因为行为人还没有产生犯盗窃、诈骗、抢夺犯罪的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目的,就不可能已经想到要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的问题。即使想到,也不是本罪的犯罪目的内容。这里所说的犯罪目的的转化,不是单纯的目的的转化,而是指对犯罪行为起支配作用的目的的转化问题。具体地讲,就是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时,起支配作用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实施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行为或者在还没有实施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的行为前为实施这些行为而实施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时,起支配作用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的目的。这也正是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要求。 综上所述,转化型抢劫罪作为转化罪中的一个适例,它是犯罪之间的转化,即是盗窃、诈骗、抢夺罪向抢劫罪的转化。 四、转化型抢劫罪的未遂(一)着手在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条件部分已有论述:行为人犯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有两种情形。现在据此将转化型抢劫罪的着手认定分成两种情形。 二是在盗窃犯罪由于被害人介入或者其他原因呈现出停止状态之时或者之后才产生转化型抢劫罪的故意的情形下,由于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时不具有转化型抢劫罪的故意,其实施盗窃行为时只有盗窃的故意,虽然,其对公私财产权利具有侵害的紧迫危险性,也只能认定行为人开始实行的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的着手,而不能认定行为人开始实行的盗窃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着手。要认定这种情况下的着手,只能从盗窃犯罪呈现出停止状态之时或者之后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中认定了。因为开始实行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时行为人已经具有转化型抢劫罪的故意,并且对转化型抢劫罪的法益(公民的人身权利)具有侵害的紧迫危险性。所以,在第二种情况下,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才是转化型抢劫罪的实行行为,行为人开始实行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才是转化型抢劫罪的着手。 (二)犯罪未得逞关于犯罪未得逞,由于具有不同的认定标准,而具有不同的定义。犯罪未得逞是判断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根本性标志。根据判断标准的不同,犯罪未得逞主要有以下三种判断标准,即犯罪目的说、犯罪结果说和犯罪构成要件说。其中构成要件说,该观点主张以犯罪构成要件齐备与否作为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标准。应以“构成要件说”作为转化型抢劫罪未得逞的判断标准。具体是:行为人实施了基础犯罪,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而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即不必基础犯罪既遂,但是必须有基础犯罪,否则就不会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更不用说未遂了,也不必犯罪目的达到,就可以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得逞。如果不齐备这些构成要件,就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得逞。 (三)意志以外的原因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指不是犯罪分子主动打消犯罪念头停止犯罪,而是犯罪分子不得不停止犯罪。“不得不终止犯罪”的判断标准只能以犯罪分子的主观认识作为依据。只要犯罪分子心理上还是希望或者放任犯罪行为的完成或者犯罪结果的发生,就不能认定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得逞。就不成立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1是对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的经典表述。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据原因的来源可以分为来自于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和来自犯罪分子的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据原因作用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作用于犯罪分子主观方面的原因和客观方面的原因。 转化型抢劫罪相关词条
|
随便看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