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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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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长的职位定义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组成的法官合议庭中,负责主审审判人员。

《法官法》第2条给出法官的定义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

审判长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组成的合议庭中,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但审判长不是固定的职称,是为审理某一具体案件而临时设定的。

二、审判长的工作构成

审判长(法官)

审判员(法官)

书记员

陪审员

辩护律师

检方控诉官

三、审判长的工作职责

1、审判长的职责

(一)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

(二)组织合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三)主持庭审活动;

(四)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

(五)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依照规定权限审核、签发诉讼文书;

(七)依法完成其他审判工作。

2、书记员的职责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3、陪审员的职责

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 参加案件调查; 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 参加案件评议。 人民陪审员遇有下列情形,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 认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或处理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正而在合议庭未能解决的; 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审判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4、辩护律师的职责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审判长相关词条

  • 助理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是指由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任免的协助审判员,其由本院院长任命,可以代行审判员职务的人员。

  • 书记员

    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法定人员之一。

  • 法院书记员

    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法定人员之一。一般属于国家公务员。

  • 审判人员

    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人员,俗称“法官”。

  • 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是指持有司法机关办法的律师执业证书,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为无罪或罪轻辩护人。

  • 人民陪审员陪审

    人民陪审员陪审,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与法官居于相同地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不能担任审判长之外,其他权力与义务是跟法官一样的,是一个案件的合议庭成员。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实行有偿制度。

  • 人民陪审员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 审判员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担任审判职务的人员。

  • 审判权

    审判权,是指法院或司法机构对诉讼进行聆讯和审判的权力。

  • 合议庭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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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2:5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