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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片面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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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片面共犯概述 

  犯罪是刑法中古老而永恒的中心话题。根据实施犯罪主体的的多少可以分为两类:一,单独犯罪,即一人单独实施的犯罪;二,共同犯罪,即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 

  共同犯罪在西方刑法理论中通常被称为共犯,但是在共同犯罪的认定上,中外刑法学界存在明显不同。西方刑法理论将共同犯罪的要件列为三个: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主体;二,各个行为主体均具有独立的刑事责任能力;三,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至于主观上则没有罪过形式的要求,即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抑或是严格责任犯罪都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在客观表现形式上可以是共同实行行为,也可以是实行行为与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劝诱行为、促成行为的一种或几种的结合。如英国刑法在1967年《刑事法令》实施以前,将普通法里重罪法上的共犯模式中的共同犯罪参与各方分为四类:一是一级主犯,也就是正犯,即在一定的犯罪意图支配下实施了法律规定界定该犯罪所要求的行为,相当于实行犯,也包括间接正犯;二是二级主犯,就是没有实施作为构成犯罪要素所需的行为,在犯罪现场故意对一级主犯进行帮助或支持的共同犯罪人;三是事前共犯;四是事后共犯。 

  片面共犯是大陆法系刑法中的用语,又称为片面共同犯罪。在美国,片面共同犯罪也被成为“潜在的同谋犯”,认为只要帮助者认识到他在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这种帮助者与给犯人以帮助者即构成犯罪。因此,广义上的片面共犯指的是各个行为人之间没有形成相互的意思联络,只有一方行为人以参与的意思分担了共同犯罪行为的情形。 

  我国刑法理论有很大一部分是移植自苏联。1996年《俄罗斯刑法典》也是基本上承袭了《苏俄刑法典》的定义,于第32条对共同犯罪作了如下的界定:二人或者二人以上故意共同实施故意共同犯罪的,是共同犯罪。我国现行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其要件可归纳为:一,二人以上;二,共同的犯罪行为;三,共同的犯罪故意。 

  我国刑法学界通常是在狭义上使用片面共犯的概念,即往往指片面帮助犯。具体的狭义表述又略有差异:有的将片面共犯定义为“共同行为人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加功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不知其给予加功的情形。”还有的将片面共犯定义为“所谓片面共同犯罪,又称片面共犯,是指共同犯罪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的意思,并协力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却不知其给予协力,因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形”。其中后者为通说概念。 

二、片面共犯与共同犯罪的关系 

(一)理论上的争论 

  我国刑法学界对片面共犯的情形中不知情的被协力人(以下简称为“被协力人”)不构成共同犯罪这一点上没有争议。其理由主要有:一,从被协力人的角度看,被协力人在主观上没有与他人实施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而且没有意识到他人的暗中帮助,只是将他人的暗中帮助视为潜在的、偶然的、自然的社会环境,因而被协力人不会对他人的协力采取配合行为,故不符合共同犯罪人的客观行为特点,不成立共同犯罪。二是将片面共犯中被协力人定性为实际上将合谋行为主观臆断地强加于被协力人,夸大了被协力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保护人权的原则。 

  但在对于给予协力的一方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上存在争议。主要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1.肯定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应将给予协力的一方(以下简称片面共犯人)归入共同犯罪的情形。其依据是:首先,片面共犯之间并不缺乏实质上的意思联络,只是为某种表面现象所掩盖。因为片面共犯人发现被协力人的犯罪举动之后,会很必然地预测出被协力人的犯罪意图,这是信息的第一次传递;协力人会赞同被协力人的犯罪意图,然后具有了暗中协力的故意,并将该主观意图付诸实施,实际上片面共犯不具备共通的犯罪故意,但是却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还有共同的犯罪对象。因为要在犯罪意图上达成一致, 只要有犯罪信息的一次传递就够了。因此,笔者认为片面共犯概念中存在一个措辞上的缺陷,即,片面共犯情形中各个行为人之间不是不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而是不具备共通的犯罪故意。但是这并不妨碍片面共犯中行为人之间的协作,出于协作目的的意思沟通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行为人之间的双向信息传递,它以双方互相意识到对方的存在并进行协作为前提;二是行为人之间的单向信息传递,在这种情况下配合的主动权在接收信息的一方,并且双方的协作不如第一种方式密切,但是这并不能否认协作的存在,只是协作程度上的差异。即前者既是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是共通的犯罪故意,而后者仅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不具有共通的犯罪故意。这并非主观联系的有无,而是主观联系方式的差异。片面共同犯罪人具备与共同犯罪人相同的犯罪主客观方面要件,以片面共犯各方不都是符合共同犯罪构成要件为由或者以片面共犯双方的联系不符合共同犯罪双方的特点为由否定片面共犯的成立,是不符合矛盾辩证法的。因此,就单方面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人而言,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是完全完全符合共同犯罪人的追责条件的。并且片面共犯的关键要件在于主观上具备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协助犯罪的行为,并存在犯罪意图的传递。持此否定论者并没有深入分析片面共犯中犯罪主体的二元性特征。陈兴良教授就认为“一定的刑法理论总是为一定的司法实践服务的,如果在理论上不承认片面共犯的存在,那么在实践中,对那些具有片面共同的犯罪故意,只实施了帮助和教唆行为的人就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就会使他们逍遥法外”。 

  2.否定说。持此观点的人认为,片面共犯所说的情形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否定说的观点归纳为以下几点:(1)依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而否定片面共犯,认为“片面共犯的概念,违背设立共同犯罪制度的立法宗旨和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一般原理。”(2)因缺乏意思疏通而否定片面共犯:认为“共同犯罪的故意应该是双向的,全面的,而不是单向的,片面的。片面共犯的提法于法无据,于理不符,与共同犯罪的含义是矛盾的。”“之所以不存在片面实行犯,是因为在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况下,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全面与互相的主观联系,才能成立共同实行犯。如果主观上没有犯意的互相联系,虽然此实行犯对彼实行犯具有片面的共同犯罪故意,也没有不要承认其为片面的实行犯,只要径直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就可以了。”(3)从罪刑法定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禁止有罪类推原则否定片面共犯的存在。有些学者主张“片面共同犯罪的概念违背设立共同犯罪制度的立法宗旨和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一般原理,在对所谓的片面共犯人进行处罚时也会发生困难。”(4)从处罚上否定片面共犯的成立:认为如果承认片面共犯,对这种犯罪形态以共同犯罪论处有可能导致客观归罪。否定说认为不承认片面共犯不会影响行为人的定罪,那是因为现行刑法没有片面共犯的法律概念。片面共犯在法律行为中无栖身之地,但是承认片面共犯则有助于正确认识这一犯罪现象,有利于刑法体系的完善并为精确量刑提供理论硬件。 

  在西方,如日本刑法学界,也存在类似的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只是因其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与中国的刑法理论有较大,不宜在此一并分析。但是相同点还是有的:即争论的焦点都是集中于成立片面共犯是否必须要有行为人的双向意思疏通。 

  对此,笔者有自己的一些看法:表面上看肯定说和否定说是针锋相对,各不相让,但实际上肯定说和否定说并没有直接“交火”,两者实际上具备理论统一的基础的。通过分析不难发现,肯定说的片面共犯指的是片面共犯情形中的协力者,即片面共犯人,是站在特殊个体的角度去看待共同犯罪的一系列问题的,其主张实际上是片面共犯人完全符合共同犯罪中当事人的情形,是共同犯罪人。而否定说的片面共犯主张指的是与共同犯罪并列的片面共犯情形,实际上是站在相关行为人的合作关系角度,是对其整体关系的定性,其主张实际上是在排斥片面共犯从属于共同犯罪理论的观点。 

  至此,笔者认为我们应该承认片面共犯理论不同于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理论的独立价值,并在刑法上赋予其法律名分,这样可以有效解决长期以来围绕片面共犯是否共同犯罪的争论,并且具有明显的理论效益。 

  否定说主张片面共犯不符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但是并没有否定片面共犯人不符合共同犯罪人的成立要件。第一,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片面共犯人认识到自是与他人协同实施犯罪,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将导致的危害结果,而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相结合时将导致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通过作为或者不作为来实现自己的目的,第二,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片面共犯人不仅自己实施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且将自己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相结合,共同作用于犯罪对象,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的行为与最终发生的危害结果之存在逻辑上的因果关系,即与共同犯罪行为的效果是相同的。 

  否定说认为不承认片面共犯不会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那是因为现行刑法没有规定片面共犯的法律概念,片面共犯在法律概念中无栖身之地,但是承认片面共犯则有利于正确认识这一犯罪现象,有利于刑法体系的完善并为精确量刑提供理论硬件,也有利于减少法官手中的自由裁量权,促进司法统一。 

  同样,否定说认为承认片面共犯无助于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合理解决,笔者认为那是因为法律工作者已经将片面共犯理论潜移默化运用法律实务中了,尽管刑法 

  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单独犯罪与共同犯罪之间只有片面共犯理论能够将两者更好地衔接起来,以完善我国的刑法阶梯。这种操作尽管需要法律条文的进一步完善,却没有否认片面共犯理论更有利于刑事责任的合理考量。法官在处理这种情形时面临一种尴尬,即“挂羊头卖狗肉”,以单独犯罪定罪,以共同犯罪人量刑。这还是对自由裁量权比较合理的运用,如果法官参照的是单独犯罪的刑阶或者是共同犯罪的刑阶,对片面共犯人来说都是一种合法的不公正,因此,刑法位阶应在单独犯罪与共同犯罪之间设立片面共犯的标尺,以使法律天平更好地维护正义。 

  最后,否定说以中外共同犯罪理论有异为由,认为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与德日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理论是存在较大差异的,比如我国不承认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而国外则有不少学者持肯定态度。而且,即使在德日刑法理论中,对是否应当承认片面共犯也存在很大的争议,在立法直接规定为共犯的国家,也是因为理论上存在障碍以及为了处理案件的方便,才通过立法类推的方式规定为共同犯罪的。换言之,片面共犯实际上不是共犯,但立法将其“视为”共犯。因而,我们不可机械地照搬国外的片面共犯理论。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是片面共犯理论的刑法理论价值。事实是片面共犯理论正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越来越高的理论价值并对自由裁量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也是一种类推,是有违刑法的基本原则的,只有从法律上规定片面共犯,才能消除这一合理却暗中违法的类推。 

  (二)理论构想 

  1. 片面共犯理论在刑法总则理论体系中的定位。我们应该肯定片面共犯学说,完善共同犯罪理论,对于共同犯罪依共同犯罪人主观联系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完全的共同犯罪和片面的共同犯罪。对于完全共同犯罪,其主观要件必须是全面的、相互联系的、和互相沟通的;而对于片面共犯的主观罪过则不以全面的、相互联系的、和互相沟通必要,只要片面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在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即可,即使他人不知道片面共犯的加功行为也不影响其共犯性质的行为的成立。鉴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对片面共犯理论的研究较深入以及我国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片面共犯的现实,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学界应重视片面共犯的理论定位研究,同时在刑事立法过程中有必要肯定片面共犯,在打击共同犯罪和在对共同犯罪案件的认定中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在立法体例上,考虑到片面共犯和共同犯罪都是复合犯罪的情形,两者并为一脉比较符合思维习惯和认识规律,在理论体系的编排上则可将片面共犯理论挂靠于共同犯罪理论之后作为刑法总则的一个二级结点,但是要保持其在理论体系中的独立价值。 

  2. 片面共犯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在刑法总则中的定位。刑法理论总是指导者刑法的实践,包括立法与司法。笔者认为我国的刑法典第25条可作如下修改:“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片面共犯人则按共同犯罪人论处。” 

三、片面共犯成立的范围问题 

  (一) 理论争论 

  持肯定说者对对片面共犯的成立不存在争议,但是对于片面共犯的成立范围却莫衷一是,归纳起来有两种类型:片面共犯有限制说和片面共犯无限制说。在片面共犯有限制说中又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 有的学者认为,片面共同犯罪是可能存在的,但不是在任何种类的共同犯罪人之间都存在。具体而言,教唆犯不可能成立片面共犯,共同实行犯也难以成立片面共犯,暗中给实行犯实施犯罪的帮助,事实上是可能的。这种行为,就帮助者一方来说,完全具备共同犯罪的条件,应以片面共同犯罪论处为宜。这与片面共犯的概念并不矛盾,因为所谓共同故意,并非必须是互相疏通的,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与他人一起共同实施同一犯罪,那么,就应当认为该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 

  2. 也有学者认为:不存在片面实行犯与片面组织犯,但片面教唆犯与片面帮助犯是存在的。之所以不存在片面实行犯是因为“在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形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全面的与互相的主观联系才能成立共同实行犯。如果主观上没有犯意的互相联系,虽然此实行犯对彼实行犯具有片面的共同犯罪故意,也没有必要承认其为片面的实行犯,只要径直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就可以了。之所以不存在片面组织犯,是因为在“犯罪集团的情况下,实行犯听命于组织犯,组织犯施令于实行犯,两者之间存在互相的犯意联系,不发生片面组织犯的问题。” 应该属于共同犯罪,而且片面的共犯范围非常广,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都可以在实行犯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实行犯的故意犯罪行为达到自己的犯罪目 

  片面共犯无限制说的学者认为:片面共同犯罪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应该属于共同犯罪,而且片面的共犯范围非常广,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都可以在实行犯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实行犯的故意犯罪行为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 

  (二)理论分析 

  笔者认为应该从概念分析的角度去界定片面共犯的范围。首先,按照共同犯罪的分工,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那么考虑片面共犯的分工模式也应该从这四个方面入手去分析。其次,要分析片面共犯中片面的含义:片面共犯中片面是指片面的共同犯罪故意,只要片面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在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即可,即使他人不知道片面共犯的加功行为也不影响其共犯性质的行为的成立,与共同犯罪所要求的犯罪故意相比而言是一种“弱势”的主观联系。它只要求共同行为人对于共同的犯罪行为有认识即可,而不要求这种联系的相互性。再次,我们将前两项取其交集。(1)假设片面实行犯是存在的。片面实行犯也是具体犯罪行为的执行者,但是其在片面共同犯罪中并非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犯罪意图都既是通过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来实现的,也是通过自己的实行行为来实现的,各个实行行为具有犯罪性质上的相对独立性,不依赖被协力人就可以单独对犯罪对象发生作用。 笔者认为,在片面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全面和相互的联系,但是单向的联系是可能存在的。如:某电脑黑客知道另一黑客正在攻击某机要部门电脑系统,于是也趁机对该部门的电脑系统进行攻击。故假设成立,片面实行犯是存在的。(2)组织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他对于整个共同犯罪行为进行策划、指挥。这种策划、指挥行为通常是由刑法总则予以规定。并且,在集团犯罪的情况中,组织犯的组织行为对实行犯的实行行为进行支配,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假设片面组织犯是存在的,也就是说,在集团犯罪的情况下,实行犯听命于片面组织犯,片面组织犯施令于实行犯,两者之间存在相互的犯意联系,故而与实行犯定义与片面的定义发生逻辑矛盾,不存在片面组织犯的问题。(3)假设片面帮助犯是存在的。片面帮助犯在片面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辅助的,他本人并不直接参与犯罪行为,但为共同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其在片面共同犯罪中所起的辅助作用表现在为被协力人暗中排除犯罪障碍,创造有利条件等方便。 对于片面帮助犯,只要其同时具备了暗中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客观行为和暗中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其在片面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就已确定。对于片面帮助犯,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均应包括两个层次。就认识因素而言:首先,片面帮助犯要认识到实行犯所实施的行为是一种危害社会的片面帮助犯罪的行为;其次,也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为被协力人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就其意志因素而言,一是对自己的帮助行为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另一是对受自己帮助的

片面共犯相关词条

  • 共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必要共犯

    必要共犯,全称必要共同犯罪,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其特点是:犯罪主体必需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一个人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

  • 共同犯罪停止形态

    共同犯罪停止形态是指共同犯罪在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和阶段中,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未达到既遂的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

  • 必要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是指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犯罪。

  • 承继的共犯

    承继的共犯是指是指先行为人已经实施一部分犯罪实行行为,在实行行为尚未全部终了时,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提供帮助,后行为人即为承继的给共同正犯。

  • 片面共同犯罪

    通说认为,所谓片面共同犯罪,又称片面共犯,是指共同犯罪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的意思,并协力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却不知其给予协力,因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形。

  • 共同犯罪分类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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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9: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