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百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法律知识:

 

问题 犯罪客体
分类
解答

一、犯罪客体内涵的界定

关于犯罪客体内涵的表述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存在权利说、法律规范说、法益说、社会关系说、社会关系与生产力说、社会关系与权益说、社会利益说、权益说和犯罪对象说等学说,社会关系说是目前通说。而犯罪客体的内容应该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即法益比较妥当,而不宜为社会关系或者其他范畴。

(一) 法益的概念

犯罪客体的内容是法益,那么什么是法益呢?对于法益的理解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应该先设定若干原则,而后再在这些原则的限度内对法益进行界定,这样对概念的界定才更具有周延性和准确性。

第一,法益必须与利益相关联。法益不可能离开利益,关于法益的内容一直存在着利益说和状态说之争论。虽然二者并非绝对冲突,但把利益作为法益的内容更为精当。利益是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东西,当某种状态所反映的是人们需求的一种秩序时,它便是利益。从这种层面上说,某些状态本身也是利益。然而我们很难说,任何利益都是一种状态,例如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就不宜称为状态。可见,利益可以包含属于法益的状态,而状态不能完全包含属于法益的利益,认为法益的内容是利益的观点是合理的。

第二,应该纯粹以刑法的观点来界定法益,即法益概念只能限定在刑法范围内,而不能基于民法的、行政法的观点来界定法益概念。因为这里谈的法益概念具有特定的话语环境,其是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实质性内在标准,而不是其他部门法用以认定行为是否“违法”的依据。

第三,法益必须具有可侵犯性。法益作为犯罪所侵害或威胁的利益,必须具有可侵害性。从受保护的角度而言,法益被称为保护法益,即法所保护的利益;从受侵害的角度讲,法益被称为被害法益即犯罪所侵害或者威胁的利益;如果是不可能遭受侵害或者威胁的利益,也就没了保护的必要。

根据上述界定法益的三个原则,可以将法益界定为:受到侵害或者现实威胁的而为刑法保护的利益。

既然已经界定清楚了法益的概念,那么为什么将法益作为犯罪客体的内涵而不是社会关系等范畴呢?

(二)社会关系等学说自身的理论缺陷

1、社会关系说的理论缺陷

首先,用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作为犯罪客体始于前苏联,20世纪20年代中期,苏维埃社会是一个阶级社会,阶级对抗和阶级斗争是它的主要矛盾,因此,苏维埃学者A.皮昂特科夫斯基首次将犯罪客体表述为“某个阶级社会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在生产关系基础上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把犯罪客体界定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可以正确揭露刑法的阶级性。可见,皮昂特科夫斯基所倡导的“社会关系说”,适应了前苏联无产阶级专政初期的需要,并在当时具有时代的合理性。“社会关系说”具有明显的时代痕迹。但问题是,社会主义社会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社会。社会条件、社会结构变了,犯罪客体理论也应该与时俱进,否则理论就会脱离实际。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由于当时我国的国情以及国际环境,接受了前苏联的犯罪客体理论,曾经适应了阶级斗争的需要。但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新的历史背景下,继续坚持“社会关系说”则与时代主题不合。

其次,用社会关系来表述犯罪客体的内容不具有全面性。一切犯罪都有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犯罪所侵犯的对象,也是刑法所保护的目标,因而用来表述犯罪客体的范畴必须能够涵盖刑法所保护的所有的客体。然而社会关系则不能完全涵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客体。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不能把生产力排除在外;犯罪所侵犯的客体还应包括自然环境。这不是仅用社会关系就能全部涵盖的,用社会关系来表述犯罪表述犯罪客体的内容也不完全符合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例如,保障自然资源的合法利用,保护珍贵的动植物等,都不能仅仅理解为保护社会关系。刑法第二条关于刑法任务的规定中,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显然也不能仅仅归结为社会关系。

可见,社会关系说因为其本身的缺陷,不具有说服力。社会关系不适合作为犯罪客体的内容。

2、 其他学说的理论缺陷

权利说旨在保护市民自由权利,有积极的一面,但是权利作为犯罪客体的内容则不具有全面性。在我国刑法条文关于刑法任务的规定中,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等这些可以用权利来表述无异议,但是国家安全、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等则用权利来表述则未免过于牵强。同样的,在刑法分论规定的某些具体罪名中,用权利来表述犯罪客体确实也是很牵强的,比如伪证罪等。

法律规范说从深层次上看到了犯罪的客体不仅仅是刑事法律条文本身而且是条文背后的文化规范或者法秩序的精神,然而其并未能解决刑事犯和行政犯的问题。此说代表人物迈耶认为,刑事犯是违反法规范与文化规范的行为,而行政犯虽然违反法规范却不违反文化规范。这似乎否认了行政犯具有违法的实质内容。为此,迈耶进一步说,行政犯只是因为法律规定而违法,但是其实质是行政利益。行政利益和文化规范是不同的概念,那么同样作为犯罪的实质,二者的共同本质是什么这就是一个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而此问题的答案恰恰能从更深的层次上说明犯罪的本质与犯罪客体。

社会利益说、权益说虽然看到了在我国刑法条文中的大部分规定能找到利益或者权益的内容,但是由于其范围过于宽泛,体现不出刑法的领域性,犯罪客体作为一个刑法的专业术语,应该体现出其学科的特殊性,应该用刑法的观点来界定犯罪客体的内容,因而其也不适于作为犯罪客体的内容。

犯罪对象说主要是看到了哲学上客体的含义以及其他学科中关于客体的内容,哲学上的客体是指主体认识和活动的对象,民法中的客体主要是人、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等。为了保持这种概念上的一致性,刑法中的犯罪客体概念理所当然的指犯罪对象。但是这种学说存在缺陷,首先并不说所有的犯罪都有犯罪对象,这样用犯罪对象表述犯罪客体的内容就缺乏了犯罪客体的全面性。另一方面,刑法中的犯罪客体具有其学科的特殊性,其要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体现刑法的任务——保护法益。仅考虑犯罪行为的对象不足以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犯罪性质,必须透过行为所直接影响的人或物寻求出背后的实质即法益,才能完成犯罪客体的前述使命。

社会关系与生产力说、社会关系与权益说,这两种学说虽然也看到了社会关系说的缺陷,带有一定的补充性和修正性,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是这种修补论也摆脱不了社会关系说、权益说等本身的理论缺陷。进一步说,社会关系与权益说具有社会关系说和权益说二者身上的某些缺陷。

综上所述,无论是权利说、权益说、社会利益说、犯罪对象说,还是社会关系说等诸种学说本身都具有其缺陷,其相对应的内容并不适合作为犯罪客体的内涵来阐述。

(三) 法益说本身的理论优势

法益说本身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论优势,使得用法益来界定犯罪客体具有很强的说服力:

1、全面性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第二条的规定,犯罪所侵犯的和刑法所保护的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从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来看,大量出现的也是权利、秩序等,这说明,犯罪所侵犯的或者刑法所保护的内容包括主权、安全、制度、权利、秩序等,而这些都是可以用法益来概括的。可见,用法益来概括刑法的这些保护内容具有全面性,而这正是“任何犯罪都有保护客体”所要求的。

2、体现犯罪客体的刑法领域性

法益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用法益来表述犯罪客体则可以体现出刑法学科的特殊性。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犯罪是犯罪人与国家的对抗,刑事责任解决的犯罪人对国家应该负担的责任,犯罪人的行为破坏了国家的刑事法治秩序,其社会危害性已经到了动用民事、行政法律难以预防和治疗的程度,因此才需要动用刑法。刑法作为一部与人的生命、健康、自由、资格及财产等权利联系最紧密的一部法律,其犯罪客体有学科的特殊性,只有用“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即法益来界定其内涵才能充分地体现出这一点。

3、与刑法的目的相吻合

刑法的目的是通过对犯罪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来保护法益。事实上,刑法是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在认识和确认其根本利益的基础上,认识和协调各种利益,并保护被确认为合法利益的重要手段;对客观存在的各种利益的正确认识和协调是刑法的创制与实施的核心内容。将犯罪客体界定为法益,有利于刑法目的的正确贯彻。

4、恰当地揭示犯罪的本质

德国学者李斯特认为,实质的违法性是指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日本学者前田雅英说,刑法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更大多数国民的利益而统治社会全体的手段,故国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是违法性的原点。因此,首先将违法行为定义为导致法益的侵害或者危险(一定程度以上的可能性)的行为。法益是指应当由刑法来保护的利益。在这里提到的违法性的实质和犯罪的本质是统一的。从我国刑法理论的现状来说,通说认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实质上就是对法益的侵犯或者威胁,社会危害性和德日等刑法理论上的实质违法性是统一的。因此,用法益来表述犯罪客体可以较好地揭示出犯罪的本质。

(四)对一个问题的澄清

有学者在反对用社会关系来表述犯罪客体的内容时,其中一个原因就是这样必造成犯罪客体内容的精神化,即造成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所反对的法益概念的精神化。这里所提到的“犯罪客体的精神化”实质是在说把犯罪客体的内容定性为抽象的、观念性的东西。德日等国在二战后呈现出反对法益概念精神化的趋势,其重要理由是法益概念的精神化既可能导致法益概念丧失应有的机能,有可能导致刑法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大。

用法益来定义犯罪客体并不能避免犯罪客体内容的精神化,同时也没有必要刻意的去追求犯罪客体内容的物质化。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利益或者价值,简而言之就是法益。首先利益本身就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作为刑法的保护对象,其必须要能涵盖刑法条文中所有的保护对象即秩序、主权、权利、安全、制度等这些范畴,然而要想包含这些内涵和外延有很大差异的概念,则就必须找出这些概念的共同本质所在,这必然需要对之进行抽象,甚至需要高度的抽象。另外,犯罪客体本身是被犯罪事实要素所说明和反映的对象。因而犯罪客体的内容是抽象概括的结果,用法益来界定犯罪客体没有也没有必要去回避犯罪客体的精神化。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一般客体

刑事辩护律师认为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一般客体反映着犯罪行为的共同本质,说明任何行为都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刑法第2条关于刑法任务的规定,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从不同角度说明了犯罪.一般客体的主要内容。

(二)同类客体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或者说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部分。例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等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公共安全是这类犯罪的同类客体。正确认识犯罪的同类客体,有利于对犯罪进行合理分类,有利于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我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十大类:(1)危害国家安全罪,其同类客体是国家安全,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2)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同类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其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即国家通过法律对由市场资源配置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调节和实行管理所形成的正常、有序的状态。(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其同类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其他权利。(5)侵犯财产罪,按照通说,其同类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即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其同类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即国家对社会的日常管理活动与秩序。(7)危害国防利益,其同类客体是国防利益,包括国防物资利益、作战与军事行为、国防自身安全、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管理秩序等方面的利益。(8)贪污贿赂罪,其同类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与不可收买性。(9)渎职罪,其同类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10)军人违反职责罪,其同类客体是军事利益。

(三)直接客体

直接客体,刑事辩护律师是指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如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健康权,如此等等。任何犯罪行为,必然直接侵犯具体的社会关系,否则不可能成立犯罪。对于直接客体,还可以根据其内容数量进一步分为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前者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只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如盗窃罪;后者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侵犯了两种以上具体的社会关系,如抢劫罪。

对具体犯罪直接客体的认识不同,对该罪的其他构成要件的解释便不同。例如,如果认为刑法规定盗窃罪是为了保护所有权,则所有权者从盗窃犯罪人那里秘密取回自己财物的,不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认为刑法规定盗窃罪是为了保护占有,则所有权者从盗窃犯罪人那里秘密取回自己财物的行为,也侵害了盗窃犯罪人的占有,因而成立盗窃罪。显然,明确各种具体犯罪的直接客体,对于解释该罪的其他构成要件具有重大意义。对直接客体的确定,应以刑法规定为依据。基本方法如下:

1、根据具体犯罪所属的类罪确定直接客体的内容

各种具体的犯罪,总是隶属于某一类罪,而刑法对类罪的同类客体的内容都作了明确或提示性规定,明确了具体犯罪所属的类罪,便可以通过同类客体的内容,大体上明确分则具体条文所要保护的直接客体的内容。例如,刑法分则第4章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各种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故本章具体条文保护的直接客体,必须在各种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中予以确定。例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故本罪的直接客体应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而不是社会管理秩序。

当刑法规定某种犯罪是为了保护复杂客体时,应当根据其所属类罪的同类客体的内容,确定刑法条文的主要目的,而不能本末倒置。例如,规定在刑法分则第2章的犯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因此,凡属于这一类罪中的具体犯罪,不仅其侵犯的客体都是特定领域的公共安全,而且在侵犯复杂客体的情况下,其主要内容也是特定领域的公共安全。例如,由于刑法第123条将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故该条的主要目的是保护飞行安全,其次才是航空器上的人员的人身权利。

由于具体犯罪隶属于类罪,因此,对具体犯罪的直接客体内容的确定,不应超出同类客体的范围。例如,刑法将盗窃、侮辱尸体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6章的第1节即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因此,不能超出同类客体范围,认为本罪的直接客体为死者的人格、名誉。

2、依据刑法对具体犯罪的规定确定直接客体的内容

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规定,或明或暗、或直接或间接地揭示了犯罪的直接客体,因此,要善于依据刑法对具体犯罪的规定以及各种规定之间的关系,确定具体犯罪的直接客体。

(1)通过刑法条文对直按客体的明确规定确定直接客体

有的条文明确规定了直接客体,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明文规定确定客体内容。例如,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明文规定了直接客体为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我们不可擅自确定为其他内容。

(2)通过刑法条文规定的行为特征确定直接客体

犯罪是侵犯刑法所保护的客体的行为,所以,通过行为特征可以明确直接客体。例如,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行为特征就可以看出,本罪的直接客体平等竞争、自由交易的市场秩序。

(3)通过刑法条文规定的结果特征确定直接客体

刑事辩护律师以为,由于对客体的侵害表现为结果,故可以通过对结果内容的规定确定直接客体的内容。例如,刑法第309条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里的“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是作为构成要件的结果加以规定的,也说明规定本罪的直接客体是法庭秩序。

(4)通过刑法条文规定的行为对象特征确定直接客体

一般来说,犯罪行为要通过作用于行为对象侵犯直接客体,行为对象本身又是体现客体的,故可以通过刑法对行为对象特征的规定确定直接客体的内容。例如,刑法第25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报复陷害的对象仅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这说明本罪的直接客体是民主权利,即控告权、申诉权、批评建议权与举报权。

(5)通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所违反的法规内容确定直接客体

任何法律、法令都以保护一定的客体为目的,刑法条文指明的某种犯罪所违反的法规,也以保护一定客体为目的,因此,通过该法规所保护的客体,可以确定分则条文所保护的客体。例如,刑法第322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国(边)境管理法规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因此,本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正常管理活动。

(6)通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孳生之物、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的性质确定直接客体。

例如,对于制作、复制、出版淫秽物品的犯罪而言,淫秽物品为犯罪孳生之物;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而言,淫秽物品是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刑法第367条);淫秽物品的危害在于破坏国家对文化市场和性道德风尚的管理秩序,故本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市场和性风尚的管理秩序。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表现在:

1、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所作用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主体或者物质表现。特定的犯罪对象在某些犯罪中是构成要件。行为只有作用于特定的对象,才能构成犯罪。影响此罪与彼罪的区分。而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犯罪对象反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制约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犯罪客体是

犯罪客体相关词条

  • 刑罚种类

    刑罚种类,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依据犯罪嫌疑人行为特征及社会危害程度科以何种刑法的种类。

  • 定罪情节

    定罪情节,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罪轻罪重的情况,比如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是否累犯等。

  • 刑事罪名

    刑事罪名,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何种刑事犯罪的名称,具体内容在刑法分则有详细描述。

  • 刑法的效力

    刑法的效力,指刑法生效的范围,分为时间效力、地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即刑法适用于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和什么人。

  • 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 主观罪过

    主观罪过,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为自己在刑事侦查、提起公诉、法院判决阶段提供法律帮助,以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被委托律师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相关法律,向司法机关申请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行为。

  • 犯罪客观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是指犯罪行为人是通过什么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什么后果。

  • 双重客体

    双重客体,是指行为人侵犯的二个客体互相平行,相互间没有关联,该两客体为双重客体。

  • 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主体因其故意或过失实施的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身体举止。

随便看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

 

Copyright © 2002-2024 lawas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7 9: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