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供
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问题 | 肉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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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肉刑,是以国家强制为后盾,司法机关对犯有某种罪行的人处以“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的刑罚。肉刑是中国奴隶社会刑罚体系的主体。它不仅使人遭受肉体痛苦而且因受刑后特征明显又有耻辱刑性质。随着社会进步,肉刑因其残酷性受到人们的质疑,在西汉文景之时被废除。 二、古代肉刑刑夏以前已经出现,夏朝统治者加以沿用。夏以后经商到周期,刑罚有了进一步发展。《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册;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西周法律规定肉刑很多,不仅见于史籍,也见于出土的铭文。1975年2月以来,从陕西歧山县董家村出土的铭文,就有关于拟处罪犯黥刑的记载。春秋战国时期,肉刑的适用更为广泛。晏婴作为使臣到齐国谈及对齐国的印象时,就曾当着齐景公的面说:“国之诸市,屦贱踊贵。”说明当时受刖的人很多。 肉刑的出现,有其社会历史条件,随着社会向前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这种刑罚便成为野蛮残忍的行为而遭到人民的强烈反对。秦末的农民起义,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天下苦秦久矣”。 汉高祖刘邦和其统治集团的不少人来自平民和下层官吏,清楚肉刑给人们造成的巨大危害和激起的剧烈反抗。因此,刘邦入关中后,与百姓“约法三章”。刘邦称帝后,即命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从汉初刑法实施的情况看,当时秦的酷法,一部分被废除了,一部分却仍保留,如,汉初仍实行夷三族之令:“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祖者,又先断舌。”(《汉书·刑法志》)随着社会的发展,残酷的肉刑开始逐步被废除。惠帝四年(前191年),汉废除《挟书令》;高后元年(前187年),废除夷三族刑和《袄言令》。 三、肉刑废除缇萦救父公元前167年,汉文帝下诏废除肉刑,开始进行刑制改革。这就是中国历史上有名的文帝刑制改革。 形制改革起源于一次案件,当时齐国的太仓令淳于公犯罪要被处以肉刑,他只有五个女儿,没有儿子,小女儿缇萦便陪同父亲到了京城长安,向文帝上书,说愿意去做官奴,以赎父亲的肉刑。文帝很感动,让丞相张苍和御史大夫冯敬商议改革方案,方案将原来要执行的墨刑、劓刑和斩左、右趾改成笞刑和死刑。 这次改革改变了原来包括肉刑的奴隶制五刑制度,这是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度的开始。不过最初执行的时候,因为换的笞刑数量很多,有的三百,有的五百,结果有的受刑后还是丧了命,有人批评说虽然名义上是减轻刑罚,结果确实杀人更多。景帝即位后,继续刑制改革,两次颁布诏书,将肉刑数量大幅度减少,最后,最多的五百减少到了二百。同时,还规定了刑具的长短薄厚,以及受刑的部位,行刑中间不许换人等。但宫刑在这次改革中没有废除。 这次刑制改革是中国古代刑制从野蛮时期到文明时期的转折点,此后,到南北朝时期,肉刑逐渐被废除,封建五刑制到北齐时出现了雏形,为隋唐封建五刑制的定型奠定了基础。 四、其他信息201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肉刑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司法解释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肉刑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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