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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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只要发生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后果,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方面是因为饲养人是饲养动物的获益者,另一方面饲养人或管理人更了解其饲养动物的习性,更容易防范损害的发生。如果适用过错责任,难免加重了受害人的注意义务,使受害人处于不合理的地位,有失公平。一般说来该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致害动物是饲养或驯养的动物。如果不是人工饲养的动物,或人工饲养的动物已经逃逸很久,回复至野生状态,则不适用此种特殊侵权责任。2.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动物的致害行为是动物基于本能而为的行为,无论是其自主加害还是受刺激加害均构成加害行为。3.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对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次修正,原案由第118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修正为新案由第35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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