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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遗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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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介

司法机关处理刑事犯罪案件时,遗漏犯罪没有追究。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发现遗漏罪的,侦查机关应该补充立案,与已经发现的犯罪并案侦查并移送起诉。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侦查机关遗漏罪的,应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接待当事人申诉或检察工作中发现遗漏罪的,应责令侦查机关对遗漏的犯罪立案侦查。审判机关审理刑事案件阶段发现遗漏罪的,应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按照职能进行审查或退回补充侦查。如存在办案人员故意遗漏犯罪的徇私枉法行为,应追究办案人的法律责任。

二、文章赏析

被告人姚二建、陈平社破坏选举罪一案

原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二建,男,195638日出生。

辩护人柴喜登,山西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蔺振耀,男,汉族,1956101日出生,住山西省平陆西大街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平社,男,1958225日出生。

辩护人宁义德,男,汉族,194261日出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大安学区。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二建、陈平社犯破坏选举罪一案,于2009422日作出(2008)湖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姚二建、陈平社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7227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街道办事处上村选区的四个投票点依法进行湖滨区第十届人大代表选举。当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姚二建(上村三组组长、上村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陈平社与上村第三投票点其他工作人员从村委领取本组选民选票后,高××以姚二建剥夺了其兄弟(高瑞×)媳妇候××的选举权为由,与姚二建发生争执、撕扯,并踩坏票箱。后侯××、张××等人堵住三组投票点,即老年俱乐部不让选举。会兴街道办事处及会兴村委两级干部进行劝解。当日11时许,高××及其家人被做通工作后,选区领导小组通过村委广播通知三组村民到老年俱乐部进行选举,但被告人姚二建、陈平社将该组选票带走。此后,姚二建到陈平社家,二人商量下午一同上访。同时,选区领导小组决定下午组织三组村民进行选举。当日14时许,姚二建、陈平社携带本组选票到区、市两级人大反映问题。会兴街道办事处、上村村委两级干部柴××、宋××、王××按照选区领导小组的意见让二被告人回村组织本组选民进行选举或者交出选票,但二被告人均予以拒绝。16时许,会兴街道办事处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请示区人大后,及时组织人员在备用选票上重新加章并填写选民选票。选区领导小组组织两名工作人员在村干部的配合下,于1740分到上村第三组选民家中进行入户选举。待选举结束将选举情况汇总后向湖滨区人民代表选举委员会上报选举结果时已超过法定时间。会兴街道上村选区选举失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姚二建供述:湖滨区人大代表选举,上村选区候选人是刘××和我。2007227日上午8点开始选举工作。我和高××、陈××、高××一起从会计王铁军处领到三组的选票400张左右。到了村委院里,高××以我剥夺了他兄弟(高润×)媳妇侯××的选举权,抓住我衣服,把我衣服拉链拉坏了,又把我推倒在值班室门口的健身器材上,他还打了我两拳。我没还手。在这之前,高××先从会计室拿出选票箱扔到院里踏了踏使选举无法进行。高××的家人堵在大队院门口,后来大队让选举,我和郭××领着部分三组村民到俱乐部区选举,由于大门锁着又回到了村委。后来,我村一、二、四组选举也搞成功了。到十点多十二点下班时,陈平社把我组的选票拿回家,我也回家吃饭了。当天下午,我和陈平社拿着选票到市人大、区人大反映选举中出现的问题。在市人大、区人大见到上村干部宋××等人,他们劝说让我回村进行选举,我说:“非叫市、区有个说法不行”我不回。后来听说村、乡干部又弄了些选票,几个人抱票箱入户选举,一直选到晚上12点多,超过时间了,选举也不起作用了。后来,我就上村这次选举中出现的问题,多次到区人大上访、反映,一直到湖滨区开人代会,刘××没能参加,才没再反映这件事。

另供述:村里安排都有问题,四个投票站太分散了,开会定的时候我都有意见,我没有提出来。那天上午就有人给我打电话说二组选举工作中作弊了,我当时就生气,准备去把二组的情况拍照,但高××一家缠着我,我急也走不了。我当时确实想争当人大代表,想给村里人办点事......。我感到二组选举作弊后,我得票不多,我当区人大代表已没有希望了。上午没选成,我等到十二点从村委自己一个人直接回家了。到家我给陈平社打电话说:“下午咱把票拿到区政府,叫区人大处理这事”。我在家吃过饭后,陈平社骑着摩托车到我家,和我骑摩托车一块到区上访了。我和陈平社轮流拿着选票。

2、被告人陈平社供述:2007227日上午8点开始选举工作。自己和姚二建、高×庄、高×保一起从会计王××处领的选票。......选举现场俱乐部大门被人锁住,选举没法进行。到上午11点多,村委广播吆喝让三组的村民到老年俱乐部进行选举,这时大门已经打开,来了十几个选民。我们看选不成,也就没有再往下进行选举。当日下午,我和姚二建带着选票到区人大反映这个事。......我和姚二建到区人大反映后,觉得接待自己的一位女同志比较忙,就和姚二建又去了市人大接待处把情况进行了反映,但没有找到具体负责人。我和姚二建等到天黑五点多种,找不到具体管事的人,就回村了,到家后,村委组织人员到我们三组选民家中进行入户选举。后来,停了半个月,上面说我们村选出的区人大代表无效。......从早上开始组织选举到晚上各自回家,我一直和姚二建在一起。我和姚二建到区人大大、市人大时,选票带在身上。后来,我回家时带回家里当废纸用了。我和姚二建到市人大反映问题时,会兴乡和村委的干部去人叫我和姚二建回村选举了,没回。我们当时说:上午选举时吵吵闹闹的,乡和村委干部没有来制止,现在社员都散了,回去怎么选举,所以我和姚二建就没有回去。

另供述:当日中午在家吃饭时,姚二建到我家,我提议下午去区里告刘××,因为候选人是刘国升和姚二建,姚二建在三组选举有优势,出现踩票箱、锁门不让选举这种事,肯定刘××是主谋。另外,三组因为锁门选不成时,其他各组都正选着,这时有人给我说见到在二组选举时,刘××家里人(具体是谁不知道)就在跟前控制选举,把别人的票要过来自己填,当然也不是百分之百,也是看人的,有些人他给人家要,人家不给他也就不给了。......从早上八点多我们领选票、票箱,姚二建给人家发生争吵,闹了一伙,然后王××劝,折腾了有半个小时左右。我和高×保、高×庄、高×兰四个人拿着票箱去村委对面的老年俱乐部组织选举,姚二建就没有去,他一直在村委办公室。我拿着选票,其他三人拿着票箱和登记本。去到老年俱乐部,当时人家把着门不让进,选民也走了。高×保、高×庄、高×兰把票箱登记本给我后也走了。我拿着这些东西给谁谁不要,我把票箱扔到村委院内,把选票和登记本装在身上回家了。在区人大上访时没有见村里和街道办的人。后来,我们又到市委上访时见了,他们开了个面包车去的。我坐在市委的信访接待室没有出来,姚二建出来了。姚二建回信访接待室后对我说,村里和街道办的人来让咱们回村组织选举,我说“在这儿现在还没有见到领导,回啥回,另外,他们上午捣的选不成,现在回去选球选,过一会儿回去也跟上了”。

3、证人王×合(2组选民)证明:2007227日上午九点左右我村开始投票,群众投完票大概十点多、十一点。我到村委那里时,见到围了好多人,其中姚二建、陈平社两人说:“一、二、四组选举的不算数,他们捣鬼了,我们三组不选了”。他们把票箱拿走了,不知拿到什么地方了,三组就没有选成。

4、证人刘×友(2组选民)证明:2007227日上午,其它组都选完了,三组投票点吵闹起来了。我去看热闹,见三组村民给姚二建要选票,姚二建不给。问姚二建为啥把这么多人都通知来了却不给选票,姚二建说不想选了。当天上午的选举就没有搞成。

5、证人孙××(2组选民)证明:2007227日上午,我们二组选完了,听说三组吵起来了。我就去看,到老年俱乐部三组选票点,看见三组村民给姚二建要选票,姚二建硬是不给三组村民发选票。

6、证人王×峡(2组选民)证明:我是二组人,在我村小庙投票点进行选举。我们当天上午九点多开始投票,到十点多就结束了。选完后,我到村委看结果,看到三组在吵闹。我到跟前去看热闹,后来见陈平社过来给姚二建说其它组选完了,刘××得票比姚二建的选票多,姚二建就说那就干脆捣着不选了。他们又在吵闹,我就走了。

7、证人刘×成(2组选民)证明:上村组织选举区人大代表,有两个候选人,一个是刘××,一个是姚二建。我是二组人,在我村小庙里投票,同时还有服务选举工作。当天早上八点多开始选举,选完后我到村委看结果,见村委边上三组的投票点有很多人。三组村民高建良向组长姚二建要选票,说是三组村民,有权参加选举,但组长姚二建没有向其发选票,双方吵起来。三组的选举一直到中午也没有选成。一、二、四组的选票结果,姚二建都知道差不多了,也知道他当不上代表了,就和陈平社拿着三组的选票走了。

8、证人王×霞(3组选民)证明:2007227日上午,我到村老年俱乐部那儿参加选举,三组的很多人都到了,但姚二建把选票领后就走了,我等到11点多钟也不见姚二建发选票就回家了。当天下午2点多,我又到村老年俱乐部那儿等到5点多钟还不见姚二建来发选票,我就回家了。

9、证人刘×绸(3组选民)证明:2007年正月初十,组里的选民都集中在农村里选举,陈平社拿着票箱,姚二建也在。我去的时候,自己组里的人说选不成了,我问为啥,他们说姚二建没有发选票,选不成。我当时家里有事,见组里的人因选不成吵闹,我就走了。过了一会。听说又能选了,我到村里见姚二建、陈平社二人站在村委门口,周围还有很多村民,我听组里的人说姚二建把票箱拿走了,还是选不成,我就回家了。到了晚上10点多,乡里的人、村里的人一起到我家里送来选票,我从候选人中选了一个投到票箱里,他们就走了。姚二建为什么不发选票,我不知道。后来听说选举又作废了。

10、证人王××(3组选民)证明:2007227日早上,三组的人都集中在村老年俱乐部等着选举。三组组长姚二建负责把选票和票箱领出。三组当时统计时把三组村民高××家人没有统计上,高××就和姚二建吵起来,后来把票箱也弄坏了。后来村委和乡里的干部做工作,高建良家人不再闹了,但是选票被拿走了,没有选成。下午村里要选举,但姚二建把选票拿走了,没再见姚二建的人。......其他组选举很顺利,当天上午就都选完了。

11、证人高×林(3组选民)证明:2007227日早上,三组的人都集中在村老年俱乐部等着选举。三组组长姚二建负责把选票和票箱领出带到投票点。高×军媳妇侯××挡住姚二建要选票,姚二建他们登记选民时把侯××漏登了,侯××家人挡住不让选举,后来把票箱也弄坏了。......后来村委和乡里的干部做通工作,侯××家人不再闹了,村委要求继续选举,但姚二建说选民都走了很多,选不成,他带着选票也走了。一直到当天晚上,村委和乡里的人入户选举,我是在当天晚上投的选票。

12、证人高×强(3组选民)证明:2007227日早上,三组的二、三百人集中在村老年俱乐部等着选举。三组组长姚二建和陈平社把选票和票箱领出带到投票点。高×军媳妇侯××缠着姚二建要选票,姚二建说当时没有登记上,没有他家的选票。侯××挡着不让选,后来把票箱也弄坏了,侯××家人把俱乐部大门锁了起来。......这时陈平社到姚二建跟前,说其他三个组都选举完了,刘××得票比姚二建的多。姚二建当时说:“干脆不选了”,然后他和陈平社带着三组的选票走了。后来村委和乡里的干部做工作,侯××家人不再闹了,但是却找不到姚二建他们,整个上午都没有选成。到当天晚上村委又安排人带着选票和票箱逐家逐户进行入户选举。我是当天晚上投的选票。

13、证人王×峡(3组选民)证明:姚二建不给三组村民发选票,故意阻碍选举。姚二建不给高×军一家以及其他几人登记选民资格,一是害怕这些人不选自己,二是间接让这些人出来阻碍选举。......姚二建知道自己选不上,就和陈平社把上村三组的选票和票箱拿走了,并且不拿出来票配合选举,最终导致重新填选票,入户流动选举,超时无效。

14、证人张××(3组选民)证明:2007227日早上9点,三组的人集中在村老年俱乐部等着选举。三组组长姚二建和陈平社把选票和票箱领出带到投票点。姚二建没有登记高×军及其媳妇侯××,自己一家人不愿意,缠着姚二建要选票,双方发生争执,后来把票箱也弄坏了,我动手把俱乐部大门锁了起来。......后来村里和乡里的干部做工作,我和家人同意不挡了,让选举进行。但姚二建觉得投他当区人大代表的票比刘国升少,他就和陈平社带着三组的选票走了。一直到当天晚上,村委又组织人到我们三组进行入户选举。

15、证人刘×丁(1组组长)证明:我组织本村民组的选民按规定在2007227日上午进行选举后将票箱交回村委。三组选举不顺利,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

16、证人高××(3组选民)证明:选举当天我才知道我二弟高×军和侯××两口的选民资格漏登了。我非常生气,就到村委去找组长姚二建。当时,他就在村委大院里。我就问为什么没有我二弟高×军和侯××的选民证。他说他不知道。我当时就很生气,认为这是无故剥夺公民的政治权利,我找他说,他耍态度不理我,我就走进会计王铁军的办公室,办公室人很多,我就问村里干部,为什么剥夺我家人的选举权,村里也说不上来。王××对我说不牵扯村里。我见办公室桌上放有票箱,就把票箱扔到地上踩了踩。然后,我就又出来找姚二建,和他骂了起来。在村委大院抓住他的衣领一下把他推按到东边靠楼梯的健身器上,把他按的身子往后仰,我拳头都抬起准备要打他,但是压住火没有打。当时村委院里人比较多,就有人过来把我俩劝开了。然后,我就走了。接下来开始选举了,我和我大弟弟媳妇张××、二弟弟媳妇侯××就把村老年俱乐部的大门关住不让进行选举。我们挡住门后,村里的刘××、宋××,还有街道办的领导劝我们,说确实是工作失误,劝我们不挡了,大概也就不到一个小时吧,我们同意不再挡了,等着选举。我们挡门时,很多选民见选不成,走了一大部分,我们同意不挡后,村里通过广播吆喝叫三组选民赶回老年俱乐部继续选举,这个时候大概是上午十一点钟的时候。随后,有一些村民陆续赶来,人也不多,也不见陈平社、高建庄他们过来。姚二建一直没见过来。第一次过来陈平社他们组织选举就没见姚二建,后来连陈平社他们也不见过来,后来见还是选不成,我就走了。

17、证人高×霞(3组选民)证明:选举前发选民证没有我弟弟高×军、弟媳妇侯××的。选举那天早上,侯××找姚二建,姚说不怨他,双方说话不好听,吵了起来。后来高××和姚二建在村委院里也吵了起来。到老年活动中心选举时,侯××挡住不让选举,我也去了。村里刘×国、宋××,还有一些人在劝,后来就不挡了,挡住大门总共不到一个小时吧。当时快十一点了让选举,听说找不到姚二建了,上午没有选成。当天下午听大队人说姚二建没有找到,找回来就选,下午也一直没有选举。

18、证人高×军(3组村民)证明:我和我媳妇侯××的选民资格被漏登了,姚二建说他安排专门有人负责选民登记工作,不怨他。反正就是推托责任。

19、证人侯××(3组村民)证明:上村三组把我和我丈夫高×军的选民资格漏登了,我也不知道张榜公示的情况。选举日大概三天前,我知道后去村委找刘××,他说:“你这个情况得去你三组问一下”。刚好我三组组长姚二建也在村委,就在刘××隔壁办公室,我就去问姚二建。他说:“你去找高×庄问问,选民证是我让他负责往下发的”。之后,在回家的路上碰见高×庄,我就问他是咋回事,他说:“我去几次,你屋都没有人”。我说:“白天没有,晚上还能没人?中午总要回家做饭吃饭吧。选举那天我肯定要参加选举”。从这之后,也没有任何人来找过我,连个电话也没有。选举那天上午八、九点吧,我到老年俱乐部,组里很多选民都在,就我一家没有选民证。我说等选民证发完了再选,不然就都不选,我二嫂张××也说。后来,我把老年俱乐部的大门关上了。选民们了解情况后,看选不成,就纷纷走了,这中间有一个多小时的时间。在此之前,我看见姚二建站在村委门口,就走过去问他:“我们家选民证的问题咋办?”他说:“我给你办不了”。我当时就说“那不行都不选”。

20、证人杜××(3组选民)证明:2007227日上午,我们三组村民到老年俱乐部选举,没有进去,因为高×军的媳妇、高××等他们一家人堵在老年俱乐部。然后,我就来到村委。过了一会,村委的人又让我们去选,我再次来到俱乐部,还没有走到,高××他们一家人又把门堵上。这次我就回家了。当天晚上我协助到三组村民入户选举直到晚上十一点多才结束。

21、证人高×庄(3组选民)证明:我和陈平社负责三组的选民登记。漏登有几个人我说不清。高×军、侯××,不是漏登,我去他们家几次,家里都没有人。2007227日早上,姚二建和高××吵架、撕扯,因为是我把人给漏登了,我解释了几句。后来,高××走了,我下楼和姚二建、陈平社、高×保从会计手里领选票、登记本、票箱,王××说少了一个,他又糊了一个。我们几个人来到老年俱乐部准备组织选举,大门锁着。高×军媳妇侯××在门口站着,骂着说没有他两口的选票不叫选。当时,乡里干部、村干部都跟着劝解、做工作,看看没办法就回村委了。过了一会儿说能选了,去那里一看还是不中。后来工作做通,上午快下班了。中间做工作折腾了好几回,姚二建、陈平社拿着选票(装在陈平社身上)说要去乡里、去民政上反映情况,先走了。工作最终做通又找不着陈平社和姚二建了。刘××或者是宋×强打电话联系陈平社和姚二建,开始听说打通了一次,不知怎么说的,后来就打不通了。村领导派人联系、找,具体情况我不清楚。下午没有找到陈平社和姚二建,选票被拿走了,选不成。后来领导研究、请示,又从乡里领的选票多加盖了一个村党支部的公章,在村委重新填选票派人流动入户选举。那天晚上时间来不及了,乡里、村里好多干部都一齐动手了,大家帮忙一起分票、数票......,当时统计结果,刘××票多。最后送到区人大超过时效,上村选举无效。

22、证人刘×军(2组组长)证明:经上村选民代表推荐产生了两名候选人刘××和姚二建。事前,大家都知道2007227日是选举日。当天八点十分左右,我们各组到会计处领选票的时候,见到姚二建领着陈平社、高×兰到村来领选票了。因为高××向姚二建要他兄弟媳妇的选民登记证,两人发生争吵,打起来了,高××把三组的选票箱踏了踏。我们领到选举用品就到小庙选举去了,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我组织本组选民于当天上午进行了选举,十点三十分已经基本结束,只剩十几张选票,我们坚持到十一点三十分结束,并将票箱交到村委。由于当天上午三组没有选成,村委无法组织唱票、计票,我就回家了。后来,因为姚二建负责的三组选举误事了,选举没有成功。那天下午我到村委去了,一下午没有见到姚二建和陈平社。大队的人说再派人到三组把选举进行了,今天是法定日,晚上十二点以前必须把选举搞完,每一个组留一个人在村统计选票。我组派的是王建如。法定选举日是上级定的选举日期,选举结果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前上报到相关部门。超过二十四小时选举就是无效的。参加会兴街道选举工作动员部署会议的人都知道。我们回后也都向广大选民作了宣传,几乎可以说人人皆知。

23、证人高×峡(4组组长)证明:选举那天早上,我和我组的高×升、刘×祥、高×峡、卢××一起到村委领选票、选票箱、登记本的时候,发生了三组高××喊:“漏登我兄弟媳妇选票了”,他踏了一个票箱,拉住姚二建,把姚二建的衣服拽烂了。他们在闹的过程中,选票箱又做好了。我们一、二、四组的工作人员就带着选票、票箱登记本到各自的投票点进行选举了。至于后来怎么闹我就不清楚了。当天中午我们四组的票箱封住交到村委,一直等到当天晚上三组流动投票结束。计票时把我村四个投票箱一起打开倒在一起,在许多人的见证下才开始计票工作。计票工作持续到当晚十二点多才统计出来结果。选举结果是刘××的票多,比姚二建多二、三百票。但结果出来太晚,我村的选举结果区里不承认。这一届区人大代表就没有我村的人。

24、证人王×义(1组选民)证明:村里选举那天,我去了村委以后,听说三组的高××因为他兄弟一家漏登,没有选民证的事把票箱踩了。因为高××闹了一下,耽误了一会儿时间,其他三个组都已经开始选举,后来做通了高××家人的工作能选了,其他几个组基本上都选举结束了,街道办和村里的干部劝姚二建抓紧组织选举,姚二建就是不选。其他几个组投票选举情况他心里已经有数了。后来就不见姚二建了,听说姚二建、陈平社把选票拿走去区人大了。

25、证人张××(会兴街道办槐树洼村村民)证明:2007227日,我和张×峡、张×宁先到区信访办、又去区人大,后来又跑到市委。当天下午刚上班就去了,在门口碰见姚二建、陈平社,他们讲有人把票箱砸了,选不成,来反映问题。后来在市委又碰到姚二建他们,在市委接待室登记,没有见到领导,我们几个人包括姚二建他们站在市委门口把大门堵了有十几分钟,公安人员也去了。区里人给姚二建说让他们回去选举,好像说上午没选成,下午赶紧补选。具体怎么给姚二建他们说的,我们也没太在意。

26、证人张×霞、康××、高×保证明:2007227日晚上,其协助三组选举工作人员到三组村民入户选举直到晚上十一点多。

27、证人宋××(上村党支部副书记)证明:2007226日,上村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开会研究确定227日进行选举。全村分四个投票站,每组一个。三组在村老年俱乐部。选举当天,三组是姚二建、陈平社、高×兰、高×庄四个人领的选票、登记本和票箱。当时,我在村委二楼,忽然听到楼下三组村民高××在吵闹,说三组选民登记把他家人漏登了,剥夺了他的选举权。高××拽住姚二建不放,在吵闹说姚二建不负责任,并踏了选票箱。高××的家里人吵着不让选。到九点钟的时候,一、二、四三个组的选举工作陆续开始且情况正常,但三组的选举被高××家人闹的选不成。村老年俱乐部的门没锁,但高××家人把着不让群众进。乡里包村领导宁××副主任、村干部刘××和我等都给高××做工作,到十一点左右做通了高××的工作,能选举了,但村民有些已离开了,姚二建等选举工作人员已走了。后来经过研究决定下午再选。吃过午饭后,我和村里王志刚、乡里柴铁庄一块到姚二建家里,让他来村进行选举,未见到人,又到陈平社家也未找到人。后来,到区人大找到姚二建、陈平社,给他们要选票,让他们回村组织群众进行选举,并对他们说:“有啥问题以后能说,今天是选举日,不能影响大局”。通过做工作,姚、陈二人就是不给选票。我和王××、柴××叫姚二建回村组织选举,他们不回,给他们要选票,他们不给,我们只好回村向村领导刘××和街道办干部宁××等人汇报情况后,他们又向街道领导汇报,街道又向区里汇报。后来重新印制选票,印好选票天已经快黑了。村里研究晚上流动票箱入户选举。当晚选举进行完毕已经11点多,汇总结束已经超过了法定时间,导致区人大确认本次选举结果失败。

28、证人王××(上村村委会计)证明:2007227日会兴街道办组织上村选湖滨区人大代表。当日八点多,街道包村干部郭××把选票交给我,我随后按照各组人数把选票和票箱交给各组组长和唱票、监票、计票人员,三组交给姚二建和他安排的人员。他们还没有拿出自己办公室时,三组村民高××因为姚二建漏登他弟媳妇选民资格找姚二建说理,发生争吵后,高××把投票箱踏坏了。后经村委干部劝解,九点左右做通了高建良的工作继续选举。我就抓紧准备了个票箱(还是九点左右)。过会儿,听说不知道为啥姚二建把三组选票带走了,也不知道去哪了。村委马上组织宋×强、王××刚等人去寻找。最后听说姚二建和陈平社去区政府和人大告状了。后来,街道办再次发放选票组织三组村民在晚上用流动票箱入户进行选举。

29、证人刘×良(村委副主任)证明:2007227日上午,三组负责人把三组的选票和票箱领走到村老年俱乐部去选举。三组村民高××因为他家里人统计选民时三组没有统计上,在选举时闹了起来,并把投票箱用脚踏坏了。后来村委和街道办干部给高××做工作,高××不愿意,姚二建就把三组的选票带走了。到了下午,姚二建去了区、市人大。到了晚上,三组的选举因为没有选票开展不了。村委就又印制了三组的村民选票,并设立流动票箱进行入户投票。等投票结束后,已过了晚上十二点,超过了法定时效,选举失败了。

30、证人高×滨(村支部委员)证明:2007227日是湖滨区法定人大换届选举日,我当天的任务是街道办和村里的联络人,同时也是三组的选民。我早上八点到村委,四个投票点同时于八点三十分开始投票选举。三组的投票点还没有开始的时候,三组村民高××的弟媳到投票点找到姚二建说:“我是三组的村民,我一个大活人,你为啥不发选票给我?”。姚说:“选民登记没有你的名字,登记工作也不是我做的”。姚始终没有给高建良的弟媳发选票。高××当时很激动,就把选票箱踢了,说:“不给合法的选民发选票,就不让选”。姚说:“不选就不选”。当时,上村一组、二组、四组的投票已经开始,三组的投票不能正常进行。我和村里的工作人员一起了解情况后到场劝说,高及高的亲属不再干扰三组选举,选举应继续正常进行。但姚二建却拒绝组织三组选民选举,经村选举领导小组工作人员劝解,姚以时间太晚,该吃中午饭为由同意到当天下午再选举。中午,村选举领导小组指派村支部副书记宋××、街道土地所副所长柴××、村治保主任王××三人到姚二建处再做工作,希望姚配合选举工作,确保选举正常顺利进行。他们三人在上村没有找到姚二建和陈平社,后在湖滨区政府找到姚二建,代表选举领导小组要求姚配合选举,姚拒绝配合,而且不交出村民选票,也不回村组织选举。鉴于当时情况,我把选举情况向街道选举负责人杨××作了汇报。杨主任将情况向湖滨区人大作了汇报。区人大决定,会兴上村三组选举可将村民备用选票加盖上村党支部公章后进行流动选举,经过确定流动选举工作人员及准备工作,流动选举于下午十八时开始,街道、村、组工作人员携带流动票箱和选票到三组村民家中逐户进行选举。当晚十一时三十分结束三组流动选举。上村选举领导小组随即开始对四个投票点的投票情况进行汇总统计,统计结束后,已过了法定时间。虽然向区人大汇报了选举结果,区人大认为汇报时间已超过法定时间,对选举结果不予认定。、另有:1、湖滨区选举委员会文件(批复上村选区人大代表候选人为刘××、姚二建)2、湖滨区人民政府会兴街道办事处、中共湖滨区会兴街道工作委员会关于上村选举工作有关情况说明(内容为:226日上村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安排227日选举有关事宜,根据本村情况加上天气等原因,领导小组决定以选民小组为单位设立四个投票站,227日,其它三个投票站选举工作正常进行,而第三投票站有人闹事无法正常进行。包村的领导、干部、选区领导小组成员及时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并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当闹事者平息后,作为三组组长的姚二建拒不组织选民进行选举,而是带着拿选票的工作人员陈平社骑车离开会场。随后,包村领导派人四处寻找。下午2时,姚、陈二人到区人大。选举领导小组派人到区人大继续做工作,让姚二建、陈平社回去时,二人坚决不回,也不交出选票。选区领导小组考虑到方方面面的情况,研究决定另想办法让选举工作进行下去。下午4点左右,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请示区人大办公室后,及时组织人员重填选票。选区领导小组组织两名工作人员,在村干部的配合下,540分开始入户投票。除入户时家中无人外,入户率达100%,晚上1110分投票结束。当计票工作结束,将选举结果报区人大办公室时已过了法定时间)。3、人大代表候选人登记表、正式候选人名单批复(上村选区人大代表候选人为刘××、姚二建)。4、三门峡市湖滨区选举委员会证明(内容为:三门峡市湖滨区选举委员会湖选发[2006]2号文件《关于湖滨区区、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湖滨区十届人大代表的选举日定为2007227日,会兴街道上村选区截止22724时,尚未将选举结果报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经选举委员会初审,区人大常委员研究认定,该选区选举失败。)5、上村村委会议记录、上村村委关于姚二建反映问题的答复、举报材料、三门峡市公安局会兴派出所情况说明、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

原审法院认为,在三门峡市湖滨区第十届人大代表选举(会兴街道办上村选区选举人大代表)过程中,被告人姚二建(本选区领导小组成员、人大代表候选人)、陈平社作为本选区工作人员,在组织第三村民小组选举过程中,以高××踩坏票箱和到区人大等处反映问题为由,在明知带走选票的行为会发生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危害后果,仍然携票离开投票点,带走选票,既不组织第三小组选民进行选举,又拒绝交出选票,破坏了选举活动的正常进行,妨害了选民依法及时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积极追求选举不能进行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且导致该选区选举失败,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选举罪。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姚二建犯破坏选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陈平社犯破坏选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被告人姚二建上诉称:12007227日上午8点半至12点是上村法定的投票时间,12点后的投票是无效的。上午8点半投票前,高××以组里漏登其兄弟媳妇侯××的选民资格为由,殴打自己、高××伙同其亲属还将投票点的大门锁住、一直站在组长办公室外面,让自己没法出去,到12点其他三个组把选好的票箱抱到村委,自己才回家,自己回去时没见选票。事后听陈平社说,他把选票给了村委副书记宋×强,宋×强不要,他才把选票带回家。2、下午2

遗漏罪相关词条

  • 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第140条和第165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关于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但六机关《规定》第27条对《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解释为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这一规定,实际上已取消了审查批捕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程序。

  • 漏罪

    漏罪,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的判决宣告以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其他没有判处的罪。

  • 新罪

    新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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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8:3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