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的民事行为
辅助的民事行为指辅助他人的民事行为使之确定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问题 | 独立的民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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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称“独立行为”。具有独立实质意义的。所谓独立的实质意义,指行为所指向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后果具有直接的经济价值或社会价值,例如,买卖合同的后果能使财产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流转,买卖合同即为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实践中绝大多民事法律行为都是独立行为,且通常也能独立地发生法律效力。 但独立生效并非独立行为的必要特征,有少数独立行为虽也具有独立的实质意义,却因缺少法律行为的必要条件而不能单独生效,要求有一辅助的法律行为予以补充,此种行为又称为待补行为,即需一辅助行为补充才能生效的独立行为,例如,未受委托办理的法律行为均为待补行为,需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补充才能生效;还有少数独立行为虽能独立生效,但却因某件事由而可以撤销,即其有效性不确定,此类行为亦可由一辅助行为辅助,使其成为确定有效的行为,例如,有误解一方明确表示放弃其等。 独立的民事行为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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