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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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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的含义

行政立法:是指有权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并颁行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普遍应用的规则的活动。

行政立法的区别

1,立法主体不同,行政立法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而权力机关立法的立法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特定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立法的调整对象不同,行政立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较为具体的行政事务,而权力机关立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重大事项。

3,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较低。

主体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建立的国家行政机关。由于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干预增多和行政权力的相对扩大,单靠立法机关立法已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立法机关以委托立法方式,赋予行政机关以立法权;同时,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也是一种行政立法活动。

内容

行政立法的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的法律规范;行政机关管理国家事务的法律规范;对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不同等级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

行政立法的程序依立法机关的性质而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立法主要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会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活动。全国性行政法律草案,多数都由国务院提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地方性行政法规草案多由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般由政府业务部门起草。如涉及几个部门,则需共同协商起草,并经有关法制机构审查批准。全国性的行政法规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部、委规章经部务或委务会议讨论通过。地方政府规章经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部长、主任或省长、市长签署。重要的部门规章在通过和签署后,须报上级机关审批,然后公布,一般规章在通过和签署后报国务院备案。

生效要件

行政立法的生效要件:①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或经授权制定的法律规范;②行政立法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相抵触,必须符合法定程序;③行政立法的内容须采用书面表示,注明制定、批准机关的名称,以及首长签署和发布时间等。

行政立法较之权力机关的立法,是一种从属性的立法,不得与宪法、法律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它是一种较法律更具体、更明确、更细致的立法,是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它还是一种适应性较强,比法律的稳定性较差的立法;由于行政管理的复杂和多层次性,使行政立法也在内容、效力和形式方面具有多样性。

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建立和健全行政法制、使国家行政管理法制化和严格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前提。

行政立法的特征

狭义的行政立法行为是行政权作用的一种表现方式,就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与相对人所形成的关系结构来说的。与其对应的有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它有别于立法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行为和其他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的行为区别

立法权力性质不同

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其本质是代表国家行使立法权的行为;而行政立法行为则是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的行政行为。但并非所有行政机关都有权进行行政立法,只有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才能进行行政立法。

立法规范的内容不同

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与行政立法有其各自的调整范围。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立法实践,应由国家权力机关立法调整的,通常是有关国家生活重要领域中的重大问题。如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有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基本制度的,国家行政组织制度,行使国家行政权的基本程序,以及其他应由国家权力机关立法规定的事项等。国家行政机关立法调整的,一般是上述范围外的有关行政管理的事项。但若经特别授权,上述范围内的事项也可由行政机关立法。行政立法重点是对国家社会经济生活、文化事务实施管理的问题。

立法的效力不同

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行政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行政法规、规章,它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或从事行政行为的依据;而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其效力低于法律,且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地方政府的规章同时不得与地方法规相抵触,否则无效。

立法的程序不同

国家权力机关制定行政法律规范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严格立法程序,比行政立法程序正规、严格,更注重民主;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必须遵循特别的制定行政规范的程序,一般较简便、灵活,更注重效率。

行政立法的基本特征

立法者的不同

行政立法的立法者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受权性组织。行政立法职权和权限须由法律特别规定。不是所有的国家行政机关都享有行政立法权。除上述指出的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五个层级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法律特别授权的某些组织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外,其他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均无权从事行政立法行为。至于县(市)、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应视为行政立法行为。其他行政行为,一般指具体行政行为,所有法定行政机关或经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都有权在其职责权限内实施,无须法律特别规定。

行政立法行为必须在法定权限内进行

行政机关立法是代表国家从事的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的特殊行政行为,不仅必须具备法定的职权,而且必须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例如,根据法律或法规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根据法律或法规的授权制定规章等。超越法律、法规的要求或授权的事项立法无效,应予撤销。这是较之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更为严格的特别限制。

对象具有普遍性,行政行为则富特定性

行政立法行为的对象具有普遍性,而具体行政行为则富特定性。前者不是针对特定的人和事,后者的对象是特定的、个别的;前者作出的规定一经发布即对法定范围内的人和事具有普遍约束力,仅为后者提供依据,并非对特定的人和事的具体处理;后者是依据前者的规定对具体人和事作出的处理。

时间效力

行政立法行为较之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更长的时间效力。行政立法行为的效力具有延续性和无溯及力,它对同一类型的人和事可以多次反复适用,且只有向后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通常是一次性的,一经履行或实现即告消灭,某些具体行政行为还可追究既往,如行政处罚行为就是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的制裁。

程序规则

行政立法行为须遵循更为正规和严格的程序规则;而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相对较简单灵活。而且两种行为的形式要件不同。行政立法行为必须采取特殊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公开发布;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要件,可以是公开发布的书面形式,或是一般的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不可诉性

行政立法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还表现在其不可诉性上。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立法行为不能成为诉讼或诉愿的对象,即对行政法规、规章不能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而对于涉及人身权、财产权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

行政立法的分类

(1)依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

(2)依行政立法的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3)依行政立法的内容、目的不同,可分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

行政立法相关词条

  • 行政立法权

    行政立法的权限是指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立法权的范围和程度,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在立法权上的关系,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之间关于行政立法权的分工和界限。

  • 立法

    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变动法这种特殊社会规范的活动。

  • 立法原则

    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 立法指导思想

    是观念化抽象化的立法原则,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和重要理论依据。

  • 立法体制

    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的运行,立法权的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构成的有机整体。

  • 立法程序

    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律步骤和方法。

  • 立法技术

    在立法活动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有关法的创制、修改、废止的技能、技巧、规则等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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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4:5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