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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联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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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联营合同是指联营各方因联营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所发生的经济纠纷。

二、管辖

(一)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因不同的联营形式而有所区别:

1、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法人型联营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伙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合伙型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作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由联营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确有困难的,如法人型联营体已经办理了注销手续,合伙型联营体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而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联营期限届满已经解体的,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关于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

(一)联营各方因联营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所发生的经济纠纷,如联营投资、盈余分配、违约责任、债务承担、资产清退等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联营各方因联营体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组成等管理方面的问题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关于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

(一)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联营的,也可以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

(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擅自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且未经法人追认的,应当确认无效。

党政机关和隶属党政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军事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及民主党派等,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

五、关于在联营期间退出联营的处理问题

(一)组成法人型联营体或者合伙型联营体的一方或者数方在联营期间中途退出联营的,如果联营体并不因此解散,应当清退退出方作为出资投入的财产。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已不存在或者返还确有困难的,折价偿还。退出方对于退出前联营所得的盈利和发生的债务,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的约定或者出资比例分享和分担。合伙型联营体的退出方还应对退出前联营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联营体因联营一方或者数方中途退出联营而无法继续存在的,可以解除联营合同,并对联营的财产和债务作出处理。

(二)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而中途退出联营的,退出方应当赔偿由此给联营体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但如联营其他方对此也有过错的,则应按联营各方的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联营合同纠纷相关词条

  • 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获得较好的经营资格、凭证、信誉或国家优惠政策等便利条件,与另一方主体(挂靠单位)达成协议,以该主体的经营资格、凭证或名义等进行经营活动,并向该主体支付一定报酬或“管理费”,由此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民事争议。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是企业在企业承包经营中就企业所有权人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企业承包经营是一种企业经营模式。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指企业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确定企业所有权人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为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而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为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而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诉讼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出售其企业所有权过程中,企业出售方和购买方基于企业出售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和终止等发生的民事纠纷。

  • 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划转、购买、控股等形式实现对另一个企业的控制,或者是企业之间的联合。围绕企业兼并合同的效力、履行所产生的各种纠纷适用本案由。

  • 联营合同

    联营合同,通常是指两个以上的经济组织为了达到共同的经济目的,约定共同出资,联合从事一定生产经济活动的协议。对联营合同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

  • 联营

    联营是企业之间或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的联合经营,它是法人参加横向经济联合的主要形式。

  • 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

    企业公司制改造中签订合同所产生的纠纷称为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企业公司制改造是指依照公司法和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将企业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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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7: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