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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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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渊源

期待可能性理念最早可追溯到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霍布斯(thomashobbes)。霍布斯认为,如果一个人是由于无法抗拒的恐惧而被迫做出违法的事情;或者如果一个人缺乏食物或者其他生活必需品,除非犯法没有任何其他办法保全自己,就像在大饥荒中无法用钱购买或者施舍得到食物时行劫或者偷窃一样,那么,该人可以完全获得恕宥,因为任何法律都不能约束一个人放弃自我保全。尽管霍布斯不是从责任阻却的角度论述行为人可以获得恕宥的原因,但是应当认为霍布斯的思想中已经包含了期待可能性思想的萌芽。

1897年德国的癖马案判决为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产生提供了契机。该案案情如下:被告受雇于马车店以驭马为生。因马有以尾绕缰的恶 癖,极其危险。被告要求雇主换掉该马,雇主不允,反以解雇相威胁。被告无奈,只好依然驾驶此马在街头营业,一日,马之恶癖发作,被告无法控制,致马狂奔,将一路人撞伤。检察官以 过失伤害罪提起公诉,但原审法院宣告被告无罪,德意志帝国法院也维持原判,驳回抗诉。其理由是:违反义务的过失责任,不仅在于被告是否认识到危险的存在, 而且在于能否期待被告排除这种危险。被告因生计所逼,很难期待其放弃职业拒绝驾驭该马,故被告不负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1907年弗兰克将“癖马案”判例在其论文“论责任概念的构成”中加以采纳,成为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的开端。

如今,期待可能性理论以为多数国家额理论研究和实务界所采纳。

判断标准

应当根据什么标准判断期待可能性是否存在,是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论的问题。对此,主要存在以下学说:

(1)行为人标准说,即在行为时,该行为人能否作出其 行为之外的适法行为的可能性。这是把行为人本身的情况作为判断期待可能性的标准。

(2)平均人标准说,即根据社会通常人的情况,将能否作出与行为人同样的 行为,作为判断期待可能性的标准。

(3)国家标准说,即从国家法秩序的立场出发,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以此作为判断期待可能性的标准。

对此,我们认为,应采平均人标准说更加利于利益在社会和当事人之间的平衡。

与故意和过失的关系

对于这一问题,理论界的观点不统一,一般有构成要素说、并列说和责任阻却说三种立场。笔者认为,应采取责任阻却说,即认为期待可能性既不是与责任能力、故意及过失并列的第三责任要素,也不是故意过失的构成要素,而应当将不存在期待可能性的情形,理解为一种责任阻却事由。

在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我国一些刑事司法解释,体现了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精神。如2006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款规定:“已满16岁不 满18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这种解释的初衷,可能考虑到亲属间的盗窃, 不能期待行为人完全意识到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从而排除或减免其刑事责任。

再如,我国《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了特殊减刑制度,“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是根据 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表明,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国刑法允许在特殊情形下期待可能性成为超法规的阻却责任事由,但在程序上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许霆案就是特殊减刑制度一个典型的体现。

期待可能性相关词条

  • 故意

    1.旧友的情意。2.原意;旧意。3.存心;有意识地。

  • 过失

    我对我的失误表示歉意。我本来应该注意到这件事,但是由于疏忽而忽略了。我会努力记住这个教训,以免再次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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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