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之债
简单之债是与选择之债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的债。这种债的关系较为简单,特定的标的不能履行则构成全债的履行不能。
问题 | 任意之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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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概述任意之债可因法律行为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对其性质有争论,有人主张为代物清偿之债,其中用其他给付代替原给付的权利为代用权,代用权的性质是补充权,如原给付已不可能,其他代替的给付也不再需要,这是因为任意之债仍是单一之债。 特点(1)只有一个已确定的标的,任意之债的当事人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用其他标的代替原定标的。 (2)任意之债的原定标的必须是可能的、合法的,否则该债不能有效成立。 与选择之债的区别(1)是否存在选择权不同,选择之债中,一方当事人存在选择权;而在任意之债中,不存在选择权 (2)选择之债在订立时,给付的标的不确定;而任意之债的标的在债的关系确立是就确定了 任意之债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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