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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任意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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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任意之债可因法律行为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对其性质有争论,有人主张为代物清偿之债,其中用其他给付代替原给付的权利为代用权,代用权的性质是补充权,如原给付已不可能,其他代替的给付也不再需要,这是因为任意之债仍是单一之债。

特点

(1)只有一个已确定的标的,任意之债的当事人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用其他标的代替原定标的。
(2)任意之债的原定标的必须是可能的、合法的,否则该债不能有效成立。

与选择之债的区别

(1)是否存在选择权不同,选择之债中,一方当事人存在选择权;而在任意之债中,不存在选择权

(2)选择之债在订立时,给付的标的不确定;而任意之债的标的在债的关系确立是就确定了

任意之债相关词条

  • 简单之债

    简单之债是与选择之债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的债。这种债的关系较为简单,特定的标的不能履行则构成全债的履行不能。

  • 种类之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现实生活中,买卖、消费借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规格的自行车若干,某品种的大米若干斤等,均为种类之债。

  • 连带之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在连带之债中,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要求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权;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务。

  • 多数人之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多数人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且有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或债权入和债务人均为多数之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一方是数人时称多数债权人;债务人是数人时称多数债务人。

  • 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择一而为给付的债。

  • 可分之债

    可分之债是比较法上的概念,又称“连合之债”。指数人负担同一债务或数人享有同一债权而基于债的给付是可分的给付时,各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按各自份额独立存在的债。

  • 不可分之债

    不可分之债是与可分之债相对应的概念,是以不可分割的给付为标的的多数人之债。其中,债权人为多数的称不可分债权;债务人为多数的称不可分债务。不可分的原因,有的是由标的物的性质决定的,如给付标的是一匹马;有的是由当事人的意思决定的,如约定必须一次性清偿。

  • 按份之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各自就自己的债权份额享有请求权、受领权的,为按份债权;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各自就自己的债务份额承担清偿义务的,为按份债务。

  • 特定之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广义的特定之债,还包括“行为特定”及“作为债的标的”的“权利特定”的债,亦即所谓以“特定给付”为标的的债。

  • 单一之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单一之债: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仅为一人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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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3:5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