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之债
简单之债是与选择之债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的债。这种债的关系较为简单,特定的标的不能履行则构成全债的履行不能。
问题 | 可分之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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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原因可分之债的成立原因主要是法律行为。法院判令两个以上当事人各承担一定数额诉讼费用等事实行为也可以产生可分之债。 成立条件可分之债的成立要件有: (1)可分之债应以可分的给付为标的。 (2)债权人或债务人应为数人。 (3)须法律无特别规定且合同无特别约定。 (4)多数主体的可分之债一般应由同一原因发生,但特殊情况(如后来加入合同的)也可成立可分之债。 效力(1)各个可分债权或可分债务是独立的权利义务,就某当事人的部分所发生的履行迟延、受领迟延、履行不能、瑕疵履行或其他关于履行的过失,对其他当事人不产生影响; (2)除有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外,债权人或债务人应平均分享或分担债权或债务; (3)债权人向债务人之一请求全部债务清偿时,其请求仅对该债务人负担的部分发生效力。 可分之债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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