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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当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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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有着密切的联系。在通常情况下,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如公民、法人。按照通行的观点,在某些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也可以有诉讼权利能力,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例如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其他组织,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有诉讼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不一致的原因在于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立足点不同。民法为明确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保障交易安全,坚持民事主体类型法定原则,认为只有公民和法人才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除公民和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不是一类民事主体,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在现实生活中,虽然除公民和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不能作为民事主体,但一它们却能以自己名义开展活动,并由此产生各种民事争议。民事诉讼法为了方便这些组织解决纠纷,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从诉讼便利的目的出发,通常在具备一定条件时,会赋予这些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其他组织以诉讼权利能力,使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方便其解决纠纷。

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不同的。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二、自然人与非法人团体的当事人能力

1、自然人的当事人能力

自然人的当事人能力从出生时具有,到死亡时终结。

2、非法人团体的当事人能力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具备当事人能力。

 

当事人能力相关词条

  • 诉讼的权利能力

    诉讼的权利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成为一般刑事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所必须具有的诉讼法上的能力或资格,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公民的诉讼权利能有均有规定。

  • 非正当当事人

    非正当当事人,即当事人适格有缺陷的诉讼当事人。这种缺陷是指当事人因与特定诉讼标的没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关系,既不是该诉讼标的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主体,也没有诉讼担当人的资格,对该诉讼根本没有诉讼实施权。

  • 正当当事人

    正当当事人,亦称当事人适格,是指当事人就特定之诉讼标的,有实际诉讼之权能者。通俗地讲,即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 诉讼能力

    诉讼能力亦称诉讼行为能力,就是能够亲自从事民事诉讼活动,具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亲自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具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也被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当事人必须具备当事人能力,这是诉讼要件之一。如果起诉的当事人没有当事人能力,法院将驳回起诉。

  •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 诉讼行为能力

    有诉讼权利能力但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虽然也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但却不能亲自实施诉讼行为,而只能通过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代为实施诉讼行为。有诉讼权利能力但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实际上只有公民,因为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在存续时间上,可能会不一致,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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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3:4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