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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给付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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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解读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通说认为系对不安抗辩权行使要件及效力之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行使后的有限解除权。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则规定了明示给付拒绝下的解除权。而关于解除权与不安抗辩权的这几条规定,分别属于《合同法》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及“合同的履行”两章下。从体系解释可以得出,立法者对于明示给付拒绝与默示给付拒绝赋予了不同的效力。解除权之行使,产生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之效力,而不安抗辩权之行使并不会导致合同权利义务之终止,仅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对请求权之对抗。

而第一百零八条,则被认为是对英美法上“预期违约”制度的引用。 “在1997年 5月 14 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征求意见稿)的几个问题的说明》中,已明确地指出我国合同法已采用了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而《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显然是参考和引进了英美法预期违约制度”。

 但《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留下了规范冲突,即默示先期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究竟是指何种责任。易言之,当债务人明示或默示自己将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究竟是应该按《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直接解除合同,还是按《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若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履行的担保再解除合同?《合同法》这种立法方式显然混淆了给付障碍与违约之间的关系。如果说合同的解除尚可作为责任的承担方式来理解的话,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无论如何都不可能作为责任的承担方式。这依然可以用履行原则来解释,在大陆法的给付障碍框架下,给付利益为核心利益,当事人追求合同之实际履行。给付障碍仅是一种状态,并不一定会引起责任的承担。而深受实用主义影响的英美法追求的仅是一种利益,至于利益是给付利益抑或其他,并不是关注的主要对象。违约赔偿责任承担同样可以实现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这就足够了。

给付拒绝与预期违约

 

对于给付拒绝制度设计,大陆法是通过二元权利体系设置来实现的。依债务人之拒绝给付债务之程度,通过赋予债权人以解除权与不安抗辩权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来实现对债权人的保护,而这两种不同性质权利之规定也体现出了给付利益与信赖利益在矛盾中的共存。 

 

                                                             


给付拒绝相关词条

  • 主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 给付请求权

    给付请求权,就是权利人要求相对的义务人履行一定民事给付义务的权利。

  • 行政给付

    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 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给付之诉以请求履行的义务是否到期为标准,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两个方面。

  • 给付不能

    给付不能,是指在债务关系范围之内应予完成的给付最终没有能够得到完成。给付不能包括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全部不能与部分不能,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给付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

  • 不法原因给付

    不法原因给付是指基于违反强行法规或公序良俗原则而为的给付。

  • 民事给付之诉

    民事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给付之诉以请求履行的义务是否到期为标准,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两个方面。

  • 给付迟延

    给付迟延是债务不履行的一种形式,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

  • 加害给付

    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它是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重要原因。

  • 给付义务

    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又简称为主义务,指的是债所固有、必备,并用也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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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5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