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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实际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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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际全损概述

  实际全损是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发生全部毁损的情况,与推定全损相对应,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失去原有用途,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即货物的全部损失已经发生或者不可避免。例如船舶触礁后船货同时沉入海底;水泥经海水浸泡结块丧失使用价值。此外,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例如已达半年仍无信息,也可视作实际全损。

二、实际全损的构成条件

  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

  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

  ③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

  ④船舶在合理时间内未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抵达目的地,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满两个月后仍没有获知其消息的,为船舶失踪。船舶失踪视为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相关词条

  • 共同海损理算

    指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和支付的共同海损费用,由全体共同分摊。

  • 共同海损

    共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 委付

    所谓保险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由此请求其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一种行为。委付通常使用于海险,大多数财产保险禁用。

  • 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相对应,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标的物所有人单独负担。单独海损并非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而作出的牺牲,而是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其他原因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

  • 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指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受损货物残值,如果加上施救、整理、修复、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其抵达目的地的价值时,视为已经全损。“实际全损”的对称。保险标的受损后并未完全丧失,是可以修复或可以收回的,但所花的费用将超过获救后保险标的的价值,因此得不偿失。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放弃努力,给予被保险人以保险金额的全部赔偿即为推定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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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1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