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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普通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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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清算清算组的组成

根据《公司法》第191条规定,普通清算清算组的组成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鬲出现或股东会决议而公司解散时,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股东大会确定的人选既可以是公司的股东、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选。

第二,上述解散事由发生后,解散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在此情况下,清算组成员的组成,由法院指定,法院根据解散公司的具体情形可以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债权人等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或其代表组成清算组,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可选派其工作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

普通清算与司法清算比较

(一)清算的法律依据不同

企业破产清算依据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有企业破产清算,适用于《企业破产法(试行)》,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用于《民事诉讼法》。普通清算适用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乡镇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

(二)清算的目的不同

破产清算和普通清算都要通过清算了解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企业划句号。但破产清算它的基本目的是破产还债,而普通清算的基本目的是双重的,第一是清产还债;第二,清产分配,在一般情况下,普通清算在清偿完债务后,都会有剩余财产,因此,必须进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三)清算的性质和程序不同

破产清算适用于破产还债程序,破产还债带有法律的强制性。破产清算组必须在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工作,破产清算的过程,是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从破产清算组的成立、破产财产的清查、确认、变现、处置和分配,到破产债权的确认、清偿、清算组的撤销,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而普通清算适用于清产还债程序,清算组是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的。清产还债面对的是每一个债权人,而破产还债面对的是债权人会议。在多数情况下,普通清算都会有剩余财产,在清算程序上,也就都会有剩余财产的分配程序。

(四)清算的法律后果不同

企业清算完毕,原有企业都要归于消灭,这是企业清算的必然结果。但从债务清偿的法律后果上看,破产清算和普通清算却根本不同。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会议确认的债权是不能全部清偿的,对未能清偿的债权,破产清算结束,不再清偿,对债务人实行免责。普通清算则不同,在清算期间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参加清偿的债权人,即使在清算结束,也有权利行使追偿权,对债务人不能实行“免责”。

普通清算相关词条

  • 清算交割规则

    清算交割是指证券买卖双方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买卖成交以后,通过证券交易所将证券商之间的证券买卖数量和金额分别予以轧抵,其差额由证券商确认后,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证券和价款的收付了结行为。它反映了投资者证券买卖的最终结果,它是维护证券买卖双方正当权益,确保证券交易顺利进行的必要手段。

  • 清算交收

    双方实施交易的最终结果,转移其拥有的,同时购买方支付其购买的证券的费用。

  • 清算人

    由法院指定接替他人管理业务或财产的人或机构。通常发生在公司破产或合伙经营公司结业时,或发生在法院强制债务人接受判决时。

  • 企业法人清算

    企业法人清算是指企业终止时,由清算主体对将要终止的企业法人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其归于消灭的必经程序。设置企业法人清算制度的根本目的就在于通过清算程序消灭企业法人作为独立人格主体期间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包括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使其在终止的法律后果发生之前实现权利、承担义务,确保投资人利益、职工权益、国家和债权人利益不因其终止受到侵害,以保障国家管理活动和市场经营秩序的安全和稳定。

  • 清算组

    清算组:即清算机构,是企业经营终止后执行清算事务并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权务机构,它负责企业清算期间的一切事宜。

  • 清算程序

    所谓的公司清算程序,是指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经过的具体步骤。

  • 公司的清算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公司不复存在,其权利义务无承受者,因此依照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使公司存在期间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妥善的了结,最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合伙企业在出现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等合伙协议约定或法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合伙人通过决议一致决议解散合伙企业,使合伙企业不复存在的现象。合伙企业的清算是指在合伙企业解散时,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指定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对合伙企业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予以清算的一种方式。

  • 公司清算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时,为终结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而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和程序。

  • 股份公司清算

    股份公司的清算,是指股份公司在解散过程中,为了终结公司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和了结公司债务,而对公司的资产、债权和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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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3:4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