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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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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代管人的权利

1.对代管房屋实行占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基于代管权,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权将代管房屋实行占有。除国家授权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代管,不得对代管权干涉和侵犯。国家实行代管,其目的不是为了闲置房屋,而是排除他人的侵犯,并使房屋延长其寿命,有效地发挥房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2.对代管房屋享有处分权

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随着代管权的取得,也同时取得了对房屋的处分权。对房屋的处分权,即在事实和法律上决定房屋命运的权利。当然,对代管房屋的处分权的运用,必须以保护远离房屋所在地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为原则。凡违反这一原则的处分,是对代管权的滥用,是不允许的。

要正确运用代管权中的处分权,主要是指对代管房的维修管理,出租、出售和拆迁。

要维持代管房屋的正常使用,必须对代管房进行维修管理。管理和维修费用应从房屋收益中支出。

代管房出租给单位或个人,承租人应与代管机关建立租赁关系,签订租赁合同,按照国家公房出租规定,由代管部门按月收取租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敖租赁的是代管房而拒交。

代管房屋一般是不能出售的。但是,在国家需要或管理上的不便等情况时,代管部门也有权出售。房屋售价要公平合理,房屋售款要存入银行,代管权消灭后,应依法作出处理。

代管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或城市规划的要求而要进行征地拆迁时,代管部门也有权进行拆迁。征地拆迁时应按拆迁办法规定办理。代管部门有权办理拆迁手续并领取拆迁补偿费。

代管部门对所代管的房屋属破烂不堪的危房也有权实行拆迁,所拆旧料,一律作价处理,所得款项扣除必要支出外,其余应全部存入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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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5:5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