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登记的释义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租赁登记是指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条款:出租房屋的范围、面积;房屋租赁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数额及交付时间;房屋修缮的责任、转租以及违约责任等等。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租赁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二、房屋租赁登记的手续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须交的文件资料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提供原件核对,存复印件)
房屋出租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房屋实际情况,对照下列说明提供相关资料。
(一)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
1、1950年―1984年的《房地产所有证》;
2、1984年―1987年的《广州市房屋所有权证》;
3、1987年―1993年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1993年―2002年的《房地产证》。
5、2002年至今的《房地产权证》。
(二)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可以提供以下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1、新建房屋
(1)已办理初始登记(确权)的房屋应提供《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和产权人出具的《产权具结书》,声明该房产未出售。
(2)未办理初始登记(确权)的房屋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办土地有尝使用手续的应补办,并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已缴交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发票);
②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报建审核书》;
③质监部门核发的《竣工验收质量认定书》,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④产权人出具的《产权具结书》。
2、商品房
预售的商品房应提交经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鉴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契约》)和房屋建设单位通知购房人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收楼文件)。已办初始登记(确权)后出售的商品房要办理《房地产权证》后才能出租。
3、回迁房
应提供经市城市房屋拆迁人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收楼文件)
4、临时建筑
应提供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工程报建审核书》已作处理同意保留使用,或同意临时保留使用的违法建设应提供规划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书》。
5、军队房
应提供军队房管部门核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6、其他证明房屋来源的有效证明
如拍卖过户登记凭证、法律文书等。
(三)其他资料:
1、共有房屋的,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共有人失踪的,须到公证部门出具内容为其他共有人出时归还其应得份额的公证文书;共有人是未成年人的,须到公证部门出具内容为谁是监护人及有关财产分配的公证文书。
2、转租房屋的,须提交转租人与原出租人签订的并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并须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或转租的证明。
3、租赁双方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内地居民提供身份证,港澳台同胞提供通行证和身份证,外籍人士提供护照等)。
4、租赁双方任何一方是法人的,提交法人证明(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法人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证明书等合法资格证明。
5、委托代办的,自然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法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租赁双方当事有之一为华侨、港澳、台湾同胞和境外经济组织或外籍人士的,其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以及委托书可依照司法部、建设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书效力的通知》[(89)司法公字024号文]规定的机构办理公证或认证,也可在我国境内的公证机构办理。
6、临时建筑应增加“临时建筑遇到城市拆迁时,租赁双方应无条件拆除”的条款。
7、出租房屋用途与产权资料的房屋使用性质必须一致,如不一致的,房屋所有人应到规划部门办理房屋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8、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外籍人员租赁房屋的期限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护照的有效签注时间;转租房屋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原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房屋租赁合同到期不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终止手续的视为不定期租约。
二、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提供原件核对,存复印件)
三、房屋租赁合同。(住宅一式3份,非住宅一式4份)请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四、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在租赁期内,由于房屋发生产权转让、继承、赠与,或者由于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租赁合同的内容进行调整,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变更合同之日起3日内,填写《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并携带原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和相关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变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租赁合同解除、
五、租赁合同解除、终止登记备案
租赁期限满或者在租赁期内,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或者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自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3日内,填写《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并携带原租赁登记备案合同和相关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注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三、租赁登记的注意事项
1、低价虚假广告要注意
当租房者通过报纸、网站等信息渠道看到所刊登的房屋租价明显低于其正常市场价格时就要引起注意了。因为这些虚假信息有可能是某些不法中介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以此为诱饵骗取租房者上当的一种手段。
2、房东个人情况查仔细
承租房屋时,租房者对于房东的个人情况要验查仔细。如果是房东本人出面签约时,最好查看其房产证与身份证;如果是帮助朋友出租房屋,那么一定要有出租委托书、朋友的房产证、身份证或复印件;如果房产证没有办下来则一定要其出具购房合同以证明其身份。此外,对于租房时可能遇到的“二房东”问题,租房者应验明该“二房东”在其租赁期间是否有权利将此房屋转租并让其出示租赁合同以及提供该房屋的相关产权证明,以免引起法律纠纷。
3、承租房屋家电、家具清点好
租房者在承租房屋时一定要清点好房屋内部设施如家电、家具等,并且在看房时检查一下家电的正常运作情况,家具的完好程度等,然后将其一一列入到清单内。最好注明如果出现故障时维修费用由谁来承担,也好免除租房者在入住后,家用电器等发生毛病维修时与房主产生矛盾,责任划分不清。
4、认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租房者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合同上面所规定的条款,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租赁用途、租赁期限、修缮责任、变更与解除合同、签订转租、违约责任等条款,租赁双方要协商一致,以免在日后租房过程中产生争执,引发不必要的烦恼。
5、物业杂费等合同附件写清楚
租赁双方达成协议,除了签署正规的《房屋租赁合同》之外,对于房屋内的设备、租赁期间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物业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的结算与承担也要详细写清楚并且作为其合同附件收好,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6、房屋押金问题看明白
租房者在交纳房屋押金时要与业主协商好是押一付三、押二付三还是押二付四。因为当租房者合同期满要求退租时,房主可能会以房屋设施损坏或者其他藉口作为条件来苛扣租房者押金,造成租客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就应当注明租约期满后多少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及其设施无毁损的情况下,业主应退还押金。
7、根据自身条件谋求合适房屋
旺季租赁,租客很难在短时间内找到合适的房屋。因此,租客在租房时不应单一的寻求工作地点周边的房屋,也可根据自身需求,特别是在租金承受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只要交通便利,上下班时间不长,距离远一些的房屋也应列入选择租赁范围之内。
四、租赁登记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二)、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四)、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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