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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众参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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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众参与的意义

主要表现在:

  其一,公众参与有利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特别是在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许可 等直接涉及其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单方面行为对自己做出不利的处理,侵犯其合法权益。尽管没有行政相对人参与,行 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的侵权行为在事后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获得救济,但事后的救济一是成本太大,二是有些损害在事后难以弥补,即使事后能弥 补显然也比不上当事人在事中参与而防止侵权发生要好。

  其二,公众参与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决策、行政决定的理解,从而有助于消除行 政政策、行政决定在执行中的障碍,保证行政政策、行政决定的顺利贯彻执行。行政相对人在参与行政决策、行政决定制定的过程中,如对相应行政决策、行政决定 有异议或疑义,会在参与过程中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机关对之要予以解释、说明,行政机关如认为相对人的异议有道理,会适当修正自己的决策、决定,从而使之 获得相对人的理解。这样,相对人在之后的相应政策、决定执行过程中自然会予以配合。

  其三,公众参与有利于消除歧 视、偏袒,保障社会公正。公众参与由于是所有有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从而可以避免代表制民主代表的不全面性:某些行业、某些领域、某些界别、某些阶层有代表 代表,有些则无,有些行业、领域、界别、阶层代表多,有些则少,另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时会使少数人的意见、利益被忽视,甚至导致歧视、偏袒。公众直 接参与行政决策和行政决定的制定就可以较好地防止这类情形,从而保证各个方面,各个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益都能得到适当反映,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公正。

   其四,公众参与有利于加强对公权力行使的监督,防止腐败。公权力(包括国家公权力和社会公权力)的行使如果没有相对人的参与,权力行使机关和行使者个人 如欲腐败,在暗箱操作条件下,即很容易实现其目的。但在公众参与的条件下,公权力行使者害怕公共舆论,就不会轻意产生腐败的念头,即使有此念头,恐怕也难 于腐败得成。人们常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众的千百双眼睛就是阳光,公众参与显然是消除腐败的良方之一。

  其五,公众参与有利于加 强公民的主体意识,健全公民的人格。公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管理国家、管理社会,建设国家,促进社会的发展是其职责。但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在“全能政 府”的条件下35,公民一切都依赖政府,导致其主体意识逐渐淡薄,其竞争乃至生存能力逐渐退化。因此,在今天,要唤醒公民的主体意识,增强公民的责任感, 健全公民人格,一个重要和必须的途径就是加强公民参与,加强公民自治,增强公民管理国家、管理社会,以及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维护自己权益的能力。

   其六,公众参与有利于为国家公权力向社会转移,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创造条件。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国家最终是要消亡的。36国家消亡当然是一个漫长的 历史过程。在这个历史长过程中,国家权力将不断地向社会转移,公民将逐步学习和获得自己管理自己,管理社会的能力。而公众参与国家管理即是学习和锻炼自己 这种能力的一个最好机会和必经途径。特别是公民通过组织社团,作为政府与市场中介的第三部门,参与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对市场的规制,更是其培养 自治能力,培养自己行使社会公权力-由政府公权力转化的权力――的最好学校。

二、行政法对公众参与的规范和保障

  公众参与尽管有其如前所述的重大现实意义和历史价值,但同样有其风险,运作不好,甚至可能导致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和对人权的侵犯、践踏。

  首先,人数众多的公众参与,其情绪往往相互影响,难于控制,特别是在个别或少数激进分子的激情煽动下,群情激奋的公众很可能失去理智,随心所欲,做出对社会具有破坏性的负面行为。

  其次,公众有时会受本人、本单位、本团体局部利益、短期利益的诱导或驱使,可能会利用参与试图去改变行政决策、决定的正确方向,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这样,参与的结果反而会导致不利于环境、资源和生态的保护,不利于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公众有时会因为缺乏对特定问题的专门知识、专门经验或有关信息而反对政府的某些正确决策,决定,其参与有可能导致这些正确决策、决定的夭折或改 变。这种情况虽然可以通过对公民的宣传、提高公民素质以及加强信息公开,扩大公民对政府事务的知情范围和知情度加以缓解,但却不可能完全避免。

   第四,公众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参与主要是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参与,而不可能是全体公众的参与,这样,如果没有别的力量予以平衡,则有可能导致对一般 社会公众利益的忽视,以致在使这部分人获得公正的同时却造成对另一些人的不公正。至于公众对行政决策的参与,往往是通过公众代表参与的。因此,代表如何产 生,如何分配,对各方面利益的平衡和协调将产生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代表产生不合理,代表在各不同利益团体的分配比例不平衡,参与不仅不能保障公正,而且 可能导致比没有参与的行政单方面决策可能形成的不公正更大的不公正。

公众参与原则相关词条

  • 公平、公正原则

    公平、公正原则,即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歧视对待,相同情况,差别对待;不同情况,相同对待。

  • 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是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手段、方式和违法的后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并积极保证法律的实施。

  • 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虽性行政活动。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 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考虑相关因素原则,即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该考虑的不考虑,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

  • 比例原则

    行政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在我国,行政比例原则在许多单行法律中也有所体现,如《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 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遁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 行政法中的回避原则

    回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机关能够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效率针对行政管理的过程,是办事速度方面的要求;效益则针对行政管理结果,要求以较少的行政资源投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并且取得好的效果。

  • 便利当事人原则

    便利当事人原则,是指在行政活动中不增加相对人程序负担,处处替相对人着想,方便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理相关事宜。

  • 行政信息真实原则

    行政信息真实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可信,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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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12:1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