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自身或其他人的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问题 | 行政救济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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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一、行政救济的特征第一,行政救济是以行政争议的存在为前提。 第二,行政救济的产生是因为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行为的侵害。 第三,行政救济只能依相对人的申请而进行,实行不告不理原则,行政相对人是救济程序的发动者。 第四,行政救济的目的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目的和实质在于通过矫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受损害的合法权益进行补救,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 二、行政救济的途径1.诉讼救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的一种制度。 2.诉讼外救济。 (1)行政监察。是指国家行政监察机关检查、督促行政机关公务员遵守法纪、履行法定职责并实行惩戒的一种监督制度。行政监察法属于行政法,但是不是我们考试的内容。 (2)行政复议。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主体的上级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的一种制度。 (3)行政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不受管辖等级和期限的限制,向国家有关行政机关请求救济的一种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有管辖的限制,而行政申诉并没有管辖的限制,只要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该机关就要注意相关问题。 (4)立法救济。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各级权力机关或者通过人大代表向各级权力机关提出申 诉,请求救济的一种途径。权力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对人提出立法救济的时候,权力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还对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依据,也就是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在行政救济中,行政诉讼的救济效果最为明显,其次是行政复议;对于行政申诉和立法救济的效力比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要低,但是成本较低,便于行政相对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中,重点要掌握行政行为,特别要注意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分类的标准;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要注意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机关、相对人、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要重点掌握听证制度和说明理由制度及回避制度;在行政救济中重点掌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效力。 在行政法概述部分重点要求掌握的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在我国,行政机关在管理经济和社会事物行使其职能时,通常有两种手段:其一,通过设置某种行为实施的条件、程序来规范某一类行为,达到规范的目的(事前控制);其二,在某类行为、情况或者某类事实发生之后,通过某种救济或者处罚等手段来达到规范和惩罚的目的(事后控制)。 行政救济关系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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